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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桌球選手 被判付扶養費

法官:縱使父親棄家屬實 扶養仍是義務

自由20081013〔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奧運桌球選手潘俐君被判給付扶養費!潘父以殘廢無謀生能力,要求潘女等2名子女支付生活費,雄院認為縱使潘父曾背棄家庭屬實,但依法子女仍需盡扶養義務,判決他勝訴。

原告潘安仁指出,從小扶養被告潘之立、潘俐君,女兒現為桌球國手,兒子則任職電子公司,均為大學畢業,足見他培育子女的用心。

不料,91年間,他因腦部惡性腫瘤成重度殘障後,無法維持生活,被告卻不聞不問,因而要求給付扶養費,並以91年度台灣男性平均壽命為73歲計,自罹患癌症起算,原告尚有餘命25年。

被告則指稱,其父初期尚稱盡職,後來則工作不定,對家庭毫無顧念,一切生活開支,全賴其母負擔,加以被告能體恤家中經濟不佳的困境,就學期間四處打工,始得維持基本的溫飽。

又說,原告並在83年間,留下200餘萬元的債務,由母親背負外,更將全家賴以居住的房屋出售後離家至今,所幸其母長輩資助,始能完成學業,原告根本對被告毫無親情可言。

承辦法官調查,縱使被告指控原告拋家棄子,離家躲債賣屋,留下鉅額債務等均為屬實,但子女對父母扶養義務屬法定,並審酌被告經濟能力、學歷等情形,應共支付68萬元外,另自97年至116年止,按月給付一萬元給原告當生活費,比較合理。

 

 

 

 

〔記者曹明正/高雄報導〕對於判決,潘俐君靜靜地說:「沒有意見」;她表示,有能力的話,照顧家人是一種義務,只是現在還是學生,生活開銷靠的是合庫給她的營養金,而哥哥才買房,有房貸的壓力,這筆錢該怎麼給?確實有壓力。

「他從我國中時就離開家,對家裡不聞不問,我有心臟病他也不知道,一直到高中,媽媽才從阿嬤的口中知道他的情況」,潘俐君說;對於父親棄家在先,現在反過來向她跟哥哥要求扶養費,心裡不會不平衡,只是也不知道自己有沒有扶養爸爸的能力。

目前潘俐君還是文化大學學生,從以前開始,生活開銷靠的就是合庫每個月給她的2萬多元營養金,如今被判至民國116年底以前,每個月要給爸爸2000元,她說:「應該還在能力範圍」;但她也坦承,一直以來並沒什麼積蓄,要先拿出一筆13萬的扶養費,根本不知道怎麼辦。

至於哥哥潘之立剛退伍1、2年,人在台中上班,最近才買房;潘俐君表示,哥哥還有房貸,不管是單筆55萬還是每個月8000元的扶養費,對他來說,壓力更大。

「照顧家人本來就是義務,只是在不在能力範圍」,潘俐君說,現在很少跟父親見面,如果有,1年最多也只有1次,被判要扶養離家在先的爸爸沒什麼意見,問題在於自己也不知道該怎麼辦;而她也說,原本父親要告他們「棄養」,但後來並沒有告成。


《小法典》子女無餘力 亦須扶養父母 

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舉凡衣食住行的費用、醫療費用、休閒娛樂費等,均包括在內。既係生活保持義務,身為扶養義務者之子女雖無餘力,亦須犧牲自己而扶養父母。(記者鮑建信)

 

 

法官:縱使父親棄家屬實 扶養仍是義務

自由 20081013〔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奧運桌球選手潘俐君被判給付扶養費!潘父以殘廢無謀生能力,要求潘女等2名子女支付生活費,雄院認為縱使潘父曾背棄家庭屬實,但依法子女仍需盡扶養義務,判決他勝訴。

原告潘安仁指出,從小扶養被告潘之立、潘俐君,女兒現為桌球國手,兒子則任職電子公司,均為大學畢業,足見他培育子女的用心。

不料,91年間,他因腦部惡性腫瘤成重度殘障後,無法維持生活,被告卻不聞不問,因而要求給付扶養費,並以91年度台灣男性平均壽命為73歲計,自罹患癌症起算,原告尚有餘命25年。

被告則指稱,其父初期尚稱盡職,後來則工作不定,對家庭毫無顧念,一切生活開支,全賴其母負擔,加以被告能體恤家中經濟不佳的困境,就學期間四處打工,始得維持基本的溫飽。

又說,原告並在83年間,留下200餘萬元的債務,由母親背負外,更將全家賴以居住的房屋出售後離家至今,所幸其母長輩資助,始能完成學業,原告根本對被告毫無親情可言。

承辦法官調查,縱使被告指控原告拋家棄子,離家躲債賣屋,留下鉅額債務等均為屬實,但子女對父母扶養義務屬法定,並審酌被告經濟能力、學歷等情形,應共支付68萬元外,另自97年至116年止,按月給付一萬元給原告當生活費,比較合理。


潘俐君:還是學生 13萬怎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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