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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司法審判威信 久懸刑案速謀定讞
法部積極尋求有效對策 協調最高法院自為判決 
 
【本報記者吳添福】
纏訟了八年多的台北市杭州南路火窟雙屍案,經歷五次審判,久久未能定讞,曾引起社會人士的詬病。司法行政部長王任遠為減除這類久懸未結重大刑案的困擾,最近已協調最高法院,積極謀求有效的對策,以維護司法審判的威信。

除了張韻淑涉嫌殺人放火一案外,目前法院受理的久懸未結重大刑案,更大的還有四十八年七月間發生的武漢大旅社姚嘉荐命案。該案纏訟十二年之久,歷經五十多位法官的審理,甚至有的被告已病死獄中,但案子在高院與最高法院之間踢來踢去,迄今未能定讞。其次,如王文敏殺人埋屍案,劉堂坤涉嫌姦殺案,林田程國際販毒案等,也都積年累月,未能定案。

王部長認為:這種關係重大的刑案,在司法審判中不能迅速定讞,不但增加被告的精神負擔,也將使社會民眾對辦案人員失去信心。

為什麼重大刑案進入司法程序會久懸未結?據司法當局的研究,主要是由於重大刑案發生時,治安機關沒有詳細調查證據,或實施勘驗鑑定,致使罪證含混不明,難為採證之依據。或因審判人員,應調查的證。據漏未調查,於判決時認事用法交代不清,以致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遷延時日。

因此,王部長在探討此項問題時,即決定針對其癥結所在,採取三項革新措施,作為今後改善的方針。

王部長的第一項解決方案,是向最高法院「求援」。今後凡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四次,或自司法機關受理後,逾五年未決而情節重大者,均列為久懸未決的重大刑案,將於第二審判決後,協調最高法院自為判決,不要再發回高院更審,以免延誤時日。

王部長的看法,以這類重大刑案,既已經過地院、高院五、六次的審判,推事們必已盡其全力調查審訊,如果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高院推事問來問去,仍舊無濟於事,還不如由最高法院將所有的疑慮作一全盤性的審理,案情真象如何,應該怎麼判,就怎麼判,這樣就不致久懸不結,也少了許多上上下下的訟累。

但依過去最高法院審理案件的習慣,只是採「書卷審」而不是「事實審」,也就是說,三審推事僅審閱二審原判的有關書卷資料,從中查看有無錯誤,有則「發回」,無則「定讞一,從未傳當事人開庭辯論,逕行審問。因此,遇到重大刑案時,只要發現一點錯誤,即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很少將原判決撤銷後,自為審判。

最近,經王部長與最高法院院長協調後,這種情況已改善了不少,不但發回更審的次數減少,一些雖違法令而不影響事實的判決,也都由最高法院將原判決撤銷後逕為判決,使能迅速確定。

但是,像杭州南路火窟雙屍案或姚嘉荐命案這類各方矚目的重大刑案,最高法院仍不敢自為判決,這並不是他們不肯與司法行政部合作,而是另有苦衷。

因為,最高法院的推事們大多是年高資深的老司法官,人員編制也較缺乏,平常審理案件僅根據書面資料為斷,很少開庭傳當事人審問,更談不上明察暗訪、調查證據了。因此,對於重大刑案,在根本沒有審訊法庭的情況下,要想毋枉毋縱的自為判決,談何容易。

不過,王部長認為只要最高法院肯出力,目前的困難是可以解決的。人員編制與法庭設備,這都能夠補充增設。至於三審推事不開庭問案一節,那也不是絕對性的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所以三審推事只要認為有必,也有權直接傳當事人開庭審問。而且,在民國初年北京政府時代,最高法院的前身「大理院」也曾有過直接開庭審問的前例。可見,最高法院必要時自為判決該是可行之策。

其次,對於第二審的要求,王部長指示高院主管人員,應將久懸未結的重大刑案分由年富力強的推事辦理,並於辦理該案期間,酌情停分其他案件,使他能集中精力研審案情,詳查證據,以為正確之判斷。

此外,王部長又要求檢察官對於重大刑案,於起訴前,應多方蒐集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必要時實施鑑定及勘驗,獲得正確的結論後,再行提起公訴。以減少刑庭的疑慮,俾可早日定讞。

在這一方面,各地檢處的檢察官們配合得很好,就以台北地區最近發生的幾件重大刑案,如三重市計程車司機吳四吉命案,中和鄉製木廠滅門血案,金永山銀樓搶案等等,承辦檢察官都能主動指揮警察深入偵查,不但起訴快,而且採證確切,使刑庭很快的就可審結,收到懲儆阻嚇之效。一般認為,這不僅是司法革新最具體的表現,也是解決久懸未結重大刑案問題成功的前奏。

【1971-07-30/聯合報/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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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民主制度 聯合國中國同志會座談會上 胡適之博士發表演說 
 
【本報訊】
胡適博士,於昨(十七)日下午七時在聯合國中國同志會第九十次座談會中,以「美國的民主制度」為題,發表演說。座談會由程天放主持。

胡博士首就此一問題之事實性,予以解說。他說:現在的美國,能在其三百多年歷史當中,開闢那麼大的地域,使它成為文化最高,生活程度最高,人民最安樂的一個國家,這是人類歷史上一個奇蹟。所以,要講現代西方文化,當然不能不注意美國的制度,以及它的文化、政治、經濟、人民生活、文化水準。所以,我們今天談這個題目,當然會引起大家的注意。何況,今年正是自由中國六年一次,第二次的大選。此外,另外還有一點,就前些時我寫了一盤文章「追念吳稚暉先生」,有一位老朋友寫文章批評,裡面有一句話,說:共產黨學化、工業化難道也是要不得嗎?看了這個朋友的文章,使我想到,我在卅年前,討論到我們對西洋現代文化的態度與瞭解時,我會發表一篇文章,指出西洋現代來化有三方面:一是物質的、工業的、技術的,二是科學的,三是民主的制度。表面上看,提倡科學化、工業化都是現代西洋文化的要素,可是缺少了第三要素,沒有民主制度,就等於從前日本軍閥,提倡科學化、工業化,而沒有民主,結果闖了大禍,也等於希特拉,雖然德國在科學、工業方面,佔著歐洲領導地位,但是因為它的軍國主義,終而導致第二次被人征服。胡氏又說:一九三八年,我出任駐美大使時,某一天蘇聯大使拿給我一本一九三六年的史大林憲法請我看,並誇稱蘇聯憲法,是世界上最民主,最完全的憲法。我曾對他說:「是很好的,沒有『民主』在裡面」。

胡氏繼指出美國憲法的基本精神,頭一項即是民主。他說:民主的第一個條件,就是人民控制政治的權利。美國在一百七十年前,制訂了世界上第一個人造憲法,真正民主共和制度的憲法,它裡面,最重要的,就是人民控制政權的轉移,這是美國憲法的基本精神。胡氏旋就美國兩黨政治所表現的民主傳統精神,加以闡釋。他說:美國自華盛頓總統以後,有了兩黨政治,這一百六十年來,兩黨政治無論怎麼變化,總是脫不出美國民主制度的基本精神,那就是:政權的轉移,不靠暴力,不靠武力革命,而是靠人民最多數投票表決,投票前,沒有人可以預言,投票以後,沒有人可以否認、懷疑、反對、推翻。」這是美國民主制度最重要的一點。一八六○年選共和黨林肯為總統,從一八六一年到一九五四年,這一段長時期,大部份可算是共和黨的勢力。南北戰爭後,南方的民主黨陣營被打敗,從一八六一年到一九一二年,這五十多年當中,除民主黨克利夫蘭兩次當選總統外,有四十四年完全是共和黨的政權。一九一二年大選,共和黨分裂為兩黨,老羅斯福出組「進步黨」,結果共和黨失敗,民主黨坐收漁翁之利,那位民主黨的威爾遜教授,只有二年的州長行政經驗,即踏入白宮,出任總統。五十六年的共和黨政權,結果由少數黨當選,但是,選舉結果發表出來,沒有任何人抗議,政權規規矩矩的讓給威爾遜教授。至一九一六年大選時,威爾遜靠著加利福尼亞州選民要求複查選票多出的三千票,才又再度獲選。那次大選,開票三天沒有結果,共和黨認為勝利已無問題,當時老羅斯福曾發表宣言,做為共和黨總統候選人的休斯,因為比較慎重,沒有發表談話,三天後,選舉結果,在沒有任何爭執下。「和平的轉移政權」。從一九一二年到今年,這四十三年當中,美國經過十一次大選,十一次大選中我看了六次,每次都可以說明這一點。

胡氏繼又引用一九五二年大選,民主黨史蒂文生競選失敗後,曾發表的一段談話:「競選時我們拚命打擊對方,這是美國的傳統,選出後,我們誠心合作,也是美國的傳統習慣」。強調說明,「政治的權利是掌握在人民的手裡,政權的轉移,是靠人民多數投票決定,投票前沒人預言,投票後沒人敢推翻、抗議」。這是民主的唯一條件。胡氏分別以美國、土耳其的選舉為例,說明何者為民主。

胡博士接著又以民主制度最後的目標--自由--,說明美國民主制度。胡氏說:民主制度最後的目標,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這三項基本權利,在美國獨立宣言裡,是有此三項:「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這都是一樣的。美國最初制定憲法時,認為人權,保障人民自由是當然的,是盎格魯的傳統,所以未有明文規定,其實,自由是需要競競業業的保障它,保護它才可以。所以,到一七九一年,又通過十條修正案,就是所調「歷史上美國人民權利的防礙」。這十條修正案,都是人民享有無條件的自由。如第一條,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禁止信教自由,國會不准立法限制人民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人民集會自由及向政府請願自由。第四條,規定人民有保護身體、住宅、文件、財產的權利。第五條規定人民不得被追在刑事案中自己證明自己犯罪。這一條是英國的法律傳統,列入憲法做為人權保障,尚屬首次。這也是講自由保障最重要的一條。此外,這一條還規定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如未經過適當的法律程序,不得遭受剝奪。所謂「適當的法律程序」這句話,在美國法律史上是很重要的。所謂「適當的法律程序」,就是說,拘捕被告。要等拘捕狀送到被告手裡才可出庭應訊,拘捕後交保,保金不得過高」,且均有上訴機會。刑事案中要經陪審員十二人一致同意始可判決。這些無條件的自由,政府官吏均會感到麻煩,美國經過一百六十年來的教訓,因此,所謂,無條件的自由,當然也要受到某種條件的限制,最重要的,就是各地方政府,各州有他的警察權。如人民生命,財產的自由,為了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各地均可另訂衛生行政法律。在老羅斯福總統任內,有一天他吃早飯,看辛克萊的小說,講到芝加哥屠宰場的不衛生,因而邀專家討論制訂「食物衛生的法律」,這是美國中央的法律。至各州警察權的第二項,就是有關風化、道德的法律,各州可自己制訂,如某州禁某種賭博,某州禁酒等等。再一項就是人民安全的法律,如各州可以立法限制人民攜帶手槍、及汽車管理等。此外,有關公共福利方面,各州也可自己立法,如工廠限制工作時間,規定工資最低限度等。這些都是屬於地方的警察權。不過,大體上說,美國的制度,仍有許多基本自由,算是無條件的自由。既是在全世界面對著一個最大的最危險的敵人之前,美國人民雖已感覺到可怕,可是他們還引用過去美國最高法院推事福爾摩斯的有名的判例,就是關於言論、出版自由之限制,必需有一種明顯的,眼前的危險,才可加以限制。這句話,大家現在都感覺到用得著了。如前些年,美國太平洋西岸,奧瑞加省,一個名叫德.揚傑的青年演說,說美國應採用共產主義。結果,法庭判決七年徒刑,後來由美國人民自由權利保障同盟會,協助他請律師上訴,最後判決,因他沒有用武力,而未違背憲法,而原判無效。又如美國十一個共黨領袖,經過上訴,始維持地方原判。再如「希斯案」因頭一次審判,十二個陪審員當中只有八個人說有罪,而告無效,經過第二次審判後始予定罪。前幾年美國司法部女僱員某小姐間諜嫌疑案,審訊中,因為部份證具是用偷聽電話得來,未經過適當法律手續而宣告無效。

胡氏最後謂:一七○年前的美國老祖宗,即感覺到他們需要自由,自由的權利要保障,當時,毅然決然訂定了十條修正案,這些人民自由方案,規定是無條件的自由,一百六十多年來的經驗,並未遭遇大困難,可是在面對最大的,最危險的敵人-共產黨-之前,感覺到危險了,這些無條件自由保障,已被共產黨引來做護身符。然而美國大多數人民,仍在考慮之中,是這十條修正案,完全推翻嗎?不會的。然而。他們是錯了嗎?還是我們過慮?這些問題,值得我們想想。也是值得我們以他們一百六十年來的經驗作參考。
【1954-03-18/聯合報/03版/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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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鎮案」影響法紀 立委嚴詞責難 種種傳聞令人駭異 促司法部嚴懲不法 
 
【本報訊】
立法委員郭紫峻為外傳檢察官受刑訊一節,特向司法行政部鄭部長提出質詢。

郭紫峻在質詢中稱:四月廿七日報載台灣高檢處首席檢察官夏惟上對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王鎮涉嫌瀆職一案發表公告,說明該案偵查經過,尚均合於程序,本人聞悉之餘,深為民主法治欣慶,而對於主辦該案人種種不利之傳說,轉滋疑問。忽又閱及報刊該案涉嫌人等,曾由高檢處決定交由協辦單位偵訊之消息,雖感駭異,但仍深信該案在以整頓司法為倡的鄭部長監督下,執法者不致有顯明的違法事件發生,想不到轉輾變化,竟成為近年來史無前例的驚人事件,所得種種傳聞,更覺徵而可信。本人為維護憲法與司法之尊嚴,並為尊重鄭部長所負之監督責任,爰特鄭重提出質詢如左:「(一)司法與軍法界限劃分,法有明文規定,該案究屬於司法抑軍法,不難瞭解。如屬於軍法,當時高檢處所謂依法扣押偵查,顯然越權。若屬於司法,自不應於依法偵查中,又將涉嫌人等改送軍法機關,刑求逼供至數日之久;凡此荒謬措施,如係出於主辦該案之高院首席檢察官夏惟上,即藐視國法,毀滅司法之獨立與尊嚴。據聞該案在移送前一日,夏惟上曾偕地院楊首席鳴鐸親赴看守所,面訊王鎮。因未獲得滿意之口供.乃於次日由夏惟上擅自決定送交軍事機關。事實經過是否如此?如傳聞屬實,則不論其應屬於司法或軍法,該夏惟上之有無違法瀆職情事並應如何處辦?此請明白答復者一。

(二)高檢處首席職位,在國家畀予司法上職權,至為崇高而重要,以一所屬檢察官王鎮涉嫌瀆職,倘依法偵訊結果屬實。夏首席惟上能自謙抑以督率無方自責,乃應有之態度。夏首席不採此途,竟擅將王鎮移送軍事機關,一面又發表公告,謂為「依法」偵查已告段落,如此毀滅法紀,自欺欺人,已昭然若揭,國人尚能以崇高清要之法官視之耶?若不將該夏惟上即早依法懲辦,以維國家綱紀,將何以平國人之公憤!而維司法界之尊嚴,此請明白答復者二。

(三)據聞:該案涉嫌人犯中,有情託夏惟上,因而取保釋放者。其中有無賄賂情事,傳說甚盛,或云夏惟上,恐事態擴大,擬乘機造成既成事實,移轉目標。故多方運用,將王鎮等改送軍事機關,期迅速結案,藉遂其自救之目的。為求證實此類傳聞之是否真實。應迅查明該案涉嫌人中有無取保釋放之人,並有無賄託情事以杜謠傳,而維政府威信,此請明白答復者三。

(四)近年來司法界各級首長,對於刑求逼供、深惡痛絕,迭經公開宣告國人表示禁止。今王鎮如確因改送軍事機關而受刑求逼供,致使受傷或殘廢,對法律上應負責者除夏惟上外,尚有何人?此請明白答復者四。

(五)總之,此案將為司法尊嚴能否維持之試金石,亦將為盛頓司法之里程碑,緣該夏惟上之材能品德如何?司法界人士類多知之,當其任職檢察官時,聞對於起訴書,處分書之擬稿時請他人捉刀,流弊滋多。司法大廈內迄尚傳說未息。過去之顯要於司法界,多藉其胞兄之蔭庇,今日之首席地位,亦乃因緣時會而得。故其職位雖高,卻曾未見重於司法界人士。現在仍靠其一貫之「逢迎」與「交際」以穩固其既得之地位,其本身之職守為何?反視為次焉者也。故當此舉國驚駭,一致認為在法制史上染成不可磨滅之一大污點時。夏惟上仍以一手掩盡天下人耳目,而製造此一驚人事件,而津津自喜。足知其思想境界為如何!鄭部長蒞任以來,力倡整頓司法,對此類人員未能早予摒退,而對此一不幸事件,復未能及早防制,就監督職責而言,實已疏忽於前,然因限於時間與環境國人尚稍加原諒。今於事後公開表示「調查法辦」,當即有嚴正之處理,始足表明鄭部長歷次宣示之整頓司法,非徒事宣傳,且事隔數日,各項事實已昭昭於人心,實不容再事因循,鄭部長究將以司法尊嚴為重?抑或以肆應環境為重?更或不惜庇護宵小以掩飾過失為重?為保持鄭部長令譽計,實應迅有所決擇,即時以「行動」代替「言詞」,明白交代國人,以肅綱紀而正視聽,可否如此?能否如此?此請明白答復者五。」

【1963-05-03/聯合報/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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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懲貪條例 立院將有激辯 適用範圍引起兩種意見 程烈等人力主重付審查 
 
【本報訊】
立法院下次會議討論「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時,將有邀辯。一般預料反對將該條例進行二讀的程烈、朱如松等委員,將竭盡全力設法將該條例重付審查。

程烈等反對將該條例進行二讀的原因,是由於該條例的適用範圍較廣,不僅包括政黨人員,連一般的公職人員連同民意代表,也被列為適用的對象。

程委員日前就該條例提出書面意見六點,其中第四點說:「法律之制訂,不能與憲法違背,本條例既稱以澄清吏治為目的,則懲治對象為公務員,自不應將顯然為人民團體或民意代表之從事公益,辦理黨務,暨公職人員一體混合在內。雖刑法第十條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但依邏輯換位推論,並非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皆稱為公務員,正如人是動物,不能說動物是人之理相同。況公務員須受考試、銓任、俸給、考績、服務、退休、撫卹、懲戒,以及彈劾等法律保障及約束,非公務員則無之,若參加人民團體或民意代表亦稱為公務員,其毋違憲法乎?」

第五點說:「任何立法目的,無不以適用為要件,本條例縱然照案訂行,將來亦無法實施,蓋無論從事公益或辦理黨務,雖有工作計劃、年度預算、暨財務規章為憑藉,但均缺乏法定性,因其未經立法程序也,設有違反時,自不能視同違反法律,充其量也祇能按一般民刑事糾紛指控。至於民意代表在議壇發言依法不負責任,而表決須取決於多數,當無所謂違育職務可言,其在議壇外之身份同於平民,如有不法行為,自有現行民刑法制裁,本條例似均無從引用。」

朱如松委員也提出書面意見四點,其中第三點說:「特別法的犯罪對象應極簡明,而較普通法所屬對象為狹窄。今該條例第二條所列人員,範圍之廣,株連之多,實法治先進國家所未有,亦我國法制史上所僅見,如此漫無限制,羅致周詳,恐非國家之福,社會之幸也。」

與程烈等意見相反的是張子揚、梁肅戎等委員,他們表示,如有人主張將「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重付審查,他們將堅決反對。

【1962-11-10/聯合報/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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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論「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通過 
 
【社論】
從擬訂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前後歷時整整六個年頭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前天終於三讀通過於立法院,正式成為法律了。從本法的制定到本法的實施,行政部門雖然還得有一段準備時間,但如果積極進行。這部「少年事件處理法」,在明年此日,當可生效。從此,多少年來議論紛紜的如何處理少年事件的問題,我們正式有了專用法律,有了專管機構。這不僅對於前此為止,為了處理少年事件而傷盡了腦筋的警務單位,是一大困擾的解脫。更重要的,這個法律的制定實施,已在我們國家的法制史上,確立了一項前所未有的少年刑事政策。

綜觀本法全文八十條,我們不難發現,其一以貫之的立法精神,是置於「宜教不宜罰」這一點上。例如對於犯罪少年,本法除了第廿七條規定,其犯刑法二七一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才交付審判科刑外,其他概以管訓處分代替刑罰。而即令因上述罪嫌而判處了刑罰,除了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外,均有減刑的規定。唯一例外,是本法制訂時辯論得最激烈的新增第七十八條,凡「參加妨害公共秩序之不良少年組織而觸犯刑罰法令者」,「不適用」「減刑規定」,「其領導份子」且得「加重其刑」。這一條最後巳經通過,雖與本法整個立法精神,不無牴觸。但在此時此地,因此而能對流行的少年太保組織,發生一點嚇阻作用,也未始不合「刑期無刑」的刑罰初衷。

不過,本法立意之值得贊揚,還不止上述管訓以代替刑罰的恕的一面,更有其仁的一面。例如本法第一章第三條第二款,明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即應施以管訓處分,以防止其犯罪,並使一般善良少年免於脅從。而本法有關少年法一的組織,觀護所的制度,以及感化教育機構的設立,一則充分顯示了現代刑法學所一致強調的感化主義精神,同時也周密頭到了以科學方法來矯正少年犯罪的趨向。對於受管訓的少年,不致於一失足就成千古恨。對於受管訓少年的家長,也可以放心於子女的付託得人。我們認為,政府有此決心,有此魄力,不怕麻煩,不惜經費,負起責任,來和天下父母分擔不良少年的管訓,其「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意義,更遠超乎本法減刑免究等那些消極的一面。

此外,另有一點值得表而出之的,即本法對於少年法定代理人的家長,有頗多條文,要求得相當嚴格。小而言之,如經少年法庭傳喚,少年法定代理人必須到場,有意規避者得予強制執行。又如情節輕微之少年犯罪,經少年法庭裁定須向被害人支付撫慰金者,法定代理人應負支付責任。大而言之,凡犯罪少年執行管訓處分,其所需教養費用,其法定代理人須負擔全部或一部。而少年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再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少年法庭得處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凡此也都所以表示,導致少年犯罪的因素,固然很多。但家庭這個紐帶,是我們整個社會國家安危的重要一環。上一代對下一代的責任,是不容許以任何理由可以推諉的責任。本法從草擬到通過,對於這一點原則的貫澈,堪稱又一大特色。

當然,本法立法意旨的盡善盡美,並非意味著有了本法,少年犯罪事件,從此就可以嚇阻或遏止,消弭於無形。俗話說,徒法不足以自行。特別是我們這個社會,法律教育不普及,守法精神不夠強。知法犯法者固然多的是,執法誤法者也多的是。像這樣一個趕上了時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對社會人士,固然是一種新觀念的提供;對司法人員,也是一個新嘗試的開始。觀念上稍有偏差,執行時稍有錯誤,縱有良法美意,就可能成為移淮之橘。說到這裏,我們特別同意司法行政部長鄭彥棻的呼籲:對這一我國法制史上的創舉,多方面闡釋,多方面了解,多方面合作支持;俾明年此日,一旦實施之後,有一個良好的開始,而克垂諸久遠。

【1962-01-21/聯合報/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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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社黨主席 徐傅霖病逝
 
 
【本報訊】
七十九歲的中國民社黨領袖徐傅霖,十二日晚六時廿分病逝此間台大醫院。死因為心臟擴大症。

徐氏係於十日上午,略感不適,乃赴台大醫院求診,經檢查後證明係心臟擴大,乃於十二日上午住院診治,中午十二時,情形尚良好,惟迄下午四時病勢惡化,終於在六時二十分逝世。

這位曾於民國四十三年參加總統競選的民社黨主席逝世之後,民社黨尚未決定他們的新領袖,該黨十二日晚曾舉行緊急會議,商討治喪事宜。預料包括政府官員執政黨人士在內之治喪委員會,即可成立。

徐氏逝世後,遺體已於十二日晚七時移至極樂殯儀館。民社黨方面人士徐傅霖逝世,為該黨之重大損失。

徐傅霖字夢巖廣東省和平縣人,年七十九歲,生於清光緒五年三月初九日午時,歿於民國四十七年一月十二日酉時,前清廩生出身,在京師法政學堂畢業後,留學日本早稻田大學,為推翻帝制建立民國實行憲政奮鬥五十餘年,於反對袁世凱稱帝尤力。三十九年來台,主持中國民主社會黨,擁護政府反共抗俄國策,對國事獻替良多,曾任民初臨時參議院議員,眾議院議員,廣東高等審判廳長,大理院長,司法部長,國民參政會國三十七年第二屆總統候選人,現任國民大會代表,光復大陸設計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總統府資政,中國民主社會黨主席,氏長於法律,著述有中國法制史,刑事訴訟法等。


【1958-01-13/聯合報/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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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諺語
  
【孫祖基】
我國法律諺語,最普通的有如下列: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捉姦捉雙,捉賊提贓。

一門有子,十門不絕。

一典千年活。

一賣千休。

上至天,下至黃(泉)。(按此是指土地所有權之上下限界而言。)

樹隨宅轉。

入境問朵,入國問俗。

入鄉隨俗,入港隨灣。

上七下八。(北平等地,理髮店等新開設者,應離原有之店上首七間,下首八間。)

錢不過三,粟不過五。(指利息言)

買業不明問中人,娶妻不明問媒人。

出一進三。(買賣不動產之手續費,出賣人負擔百分之二,買受人負擔百分之三。)

中三代二。(上項手續費中,中人取百分之三,代筆取百分之二。)

父債子還,子債父不知。

當白還白,當青還青。(農地抵押,錢還錢,作物還作物。)千年文書好合藥(舊文書可以拿來作偽證,或誣告用。)

衙門堂堂開,有理無錢莫進來。(指專制時期審判機關之黑暗。)

有條斯有理,無法即無天。(條指金條,法指法幣。此係鑒於抗戰勝利後少數無恥法官之惡現狀而流傳之俗諺。)

我國土地廣,人口多,文化悠久,關於法律諺語一定是很多,倘能就各地的法律諺語寫

來,一定是很有趣味,而且我國法制史,社曾史,以及文化史等,都曾有很大的貢獻,是絕無疑義的。

英美兩國對於法律的諺語,一種是古諺,一種是俗諺。古諺用的是拉丁文,大概有一二千條,其中有好多是大同小異的,能夠代表單獨意義的不到六百條,這些古諺,與我國的法律古諺:「刑期無刑。」聽訟吾猶人耳,必也使無訟乎?」「罪疑惟輕」「如得其情,哀矜而勿喜。」「作法自斃。」等等,彼此都有一二千年以上的歷史,彼此都是法律家及普通人民所公認的格言。至於英美法律俗諺,也有七八十條,它的涵義,與我國的法律俗諺,大體可以相通。筆者茲譯述數十條,以資參考:

好官理解速,判決遲。

良心之咎責,無須告發人。

正義之戰爭,優於不正義的和平。

微薄的和解,勝於優厚的訴訟。

一辦士重的感情,與一磅重的法律同值。

非找得有罪之證據,任何人均認定其為好人。

人講交情,法律無用。

債權人的記憶力,比較債務人來得強。

作偽之人,需要很多的證人

法庭的差役,使人畏懼。

不要每一病痛去找醫師,亦不要每一爭吵去找律師;每次口渴,去找水喝。

好訟必為訴訟所縊殺。

法律是無底之坑。

法律是一個貪欲漢。

法律是一個扒兒手。(按以上四則,均有我國「訟則終凶」之意。)

父親為法官,兒子的訴訟可以保險。

在僧侶、醫師及律師面前,不要隱瞞。

不知法律,不能免責。

在一千鎊的法律中沒有一盎斯的愛。國王有長的手腕。(指法網難逃。)

國王有許多的耳目。

法律捕捉蒼蠅,卻讓大黃蜂逃逸。

訴訟耗費時間、金錢、休息與友情。

竟恕優於用法。

施恩於罪犯,即必凌虐人民

權力即正義。

法律多,正義即少。

殺人必被發覺。

基於必要,就不必拘泥於法律。

一朝天子,一朝法律。

沒有為撒謊而設的法律。

任何人不得審判他自己的案件。

無代議權即無課稅。

一條法律給富人,另一條法律當窮人。

秩序是天地間第一條法律。

訟爭猶在蒺藜中相鬥,撲得愈重,弄得愈痛。

「佔有」在法律上佔十分之十的地位。

財產有權利亦有義務。

刑罰會蹣跚而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早晚法律不同。

法律愈多,犯罪愈多。

民眾之呼聲,亦即上帝之呼聲。

【1955-07-28/聯合報/06版/聯合副刊 藝文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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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檢一家系統嚴整 歷史編制不應割裂
全國檢察官對法院改隸問題 發表研究結論分呈有關官署 
 
【本報訊】
全國檢察官對於法院改隸問題提出意見,主張審檢兩機關應歸於同一隸屬,大法官會議既經釋明高等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應隸屬於司法院,則各級檢察機關自應一併隸屬於司法院。

關於審檢隸屬問題,經全國各級檢察官組成檢察制度研究小組慎重研究以來,昨日已將研究結論分呈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立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司法行政部、最高檢察署等有關官署,作為改革司法制度的參考。

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劉澤民,台南高等法院檢察官林玉秋,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蔡炳福等各級及全國各地檢察官一百三十人簽署的「全國檢察官對於法院改隸問題之意見」,全文如下:

查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應隸屬於司法院,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八十六號解釋有案,惟此一解釋中之所謂「法院」,是否包括檢察機關在內,議論紛紜,莫衷一是。事屬司法基本制度,與國家治亂及人民休戚有密切關係,等服務司法,歷有年所,心所謂危,未敢緘默,爰經全國各級檢察官鄭重研討,提供竟見如左:

一、審檢同一隸屬,其有攸久之歷史,不應有所變更。我國自清末採行大陸法系司法制度以來,迄今五十餘年,審判與檢察機關,分庭亢禮,相互獨立行使職權,但均同屬於一最高司法行政官署,遜清光緒三十三年十月頒行高等以下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規定各級檢察廳對於審判廳獨立行使其職權。宣統元年頒行法院編制法,規定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總檢察廳為最高檢察機關,平行對等,其下分設高等、地方及初級審判應、檢察廳。民國成立,仍沿清制。民國十六年改審判廳檢察廳為法院,而於各級法院內配置檢察宮,獨立行使職權。民國二十一年十月現行法院組織法公布,將審判與檢察兩機關詳為規定。由是可知五十餘年來,所謂法院之組織,由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而法院編制法而法院組織法,均係將審判與檢察兩部門列入同一法律體系之內,審判與檢察同為組成法院之一部,且自始至今高等以下各級審檢機關與人員,均受同一最高司法行政官署之行政監督,民國十六年以前受司法部之監督,國民政府成立後受司法行政部之監督。雖司法行政部時而隸屬於司法院,時而隸屬於行政院,而審檢雙方隨之移轉,並無分歧,此為吾國法院有史以來之事實,審檢一家,分工合作,構成嚴整之司法系統,社會秩序,賴以維持,似未可輕言變更也。

二、現行法有關司法系統之規定,不應加以割裂。我國自清末採行大陸法系司法制度以來,審檢兩機關共同組成一完整之法院,超然獨立,從來不受政潮之影響,堪稱為吾國近代政治史上之一大特色,所謂司法權,即指審判與檢察兩種權限而言。所謂司法官,即指推事與檢察官兩者而言。茲就現行法令之規定分別說明如次:

推檢依法同為法官

隨之改隸順理成章


(1)憲法及大法官之解釋:我國憲法,係依據國父遺教,採五權分立制度,在司法部門設有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之下復設有最高法院,足見司法院並非直接掌理審判,實為一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對於審判、檢察及司法行政應有其最高之監督權,而後司法系統始能完整無缺,以達成獨立行使司法權之任務。此與採三權分立制度國家將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分別行使者有異。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既改隸於司法院,檢察為法院之一部,為求司法系統之完整,自不能不一併改隸於司法院,就憲法之規定言,憲法第七章規定司法之範圍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之職掌,第八十二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而大法官會議第八十六號解釋,認為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指各級法院之民刑審判而言,因而認各級法院亦應隸屬於司法院,其意即指各級法院之司法行政權亦應隸屬於司法院。並於解釋理由內說明憲法第八十二條所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且以之列入司法章中,其蔪求司法系統之一貫,已可互證云云,由是解釋,可知依據憲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各級法院應隸屬於司法院,同時依憲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應求司法系統之一貫。而我國法院,自始至今,均由審檢兩部門組成,且屬於同一司法行政系統,已如前述。以故該項解釋所謂各級法院,亦應隸屬於司法院,自應包括各級檢察機關在內。又大法官會議第十三號解釋,雖認憲法第八十條及八十一條之法官,不包括檢察官在內,但該解釋同時確認實任檢察官之保障,係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則檢察官為憲法上之法官,自無疑問,詳言之,法院組織法係依據憲法第八十二條而產生,不得與之稍有抵觸。法院組織法將推事檢察官作同一之規定,均認為法官,則檢察官與推事當然同為憲法上之法官。倘認法院組織法與憲法相抵觸,將不應認為法官之檢察官規定為法官,司法院為有權解釋機關,應即宣告該法所定檢察官部份為無效。乃大法官會議第十三號解釋,不但未宣告其無效,反引用該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謂實任檢察官之保障,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同,其確認檢察官為憲法上之法官,至為顯然,推事檢察官既同為憲法上之法官,則推事改隸於司法院時,檢察官自應隨之改隸,以免司法系統之分裂。

如車兩輪如鳥兩翼

五十年來從未變更

(2)法院組織法:現行法院組織法,繼承過去之法統,將審判(狹義之法院)與檢察同時並列。於第廿六條規定最高法院設檢察署。於第廿七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置檢察官及第六章規定推事檢察官之任用及待遇完全一致等等,則知整個法院之組織,包含審檢兩大部門,無可置疑。如將審判部門改隸於司法院,則檢察部門當然隨之改隸,為極端順理成章之事。

(3)刑事訴訟法:本法第一編總則規定,適用於檢察及審判兩大部門。第二編第一審公訴程序,規定偵查、起訴及審判循序而進。足見廣義之審判,實包含偵查與起訴程序在內。至第二審、第三審、非常上訴及執行等程序,審判與檢察交互實施,更不待言,尤足證明審判與檢察為國家機關即法院實施刑罰權所不可或缺之整體,猶如車之兩輪,鳥之雙翼,自不容有所割裂。

(4)高等法院及分院處務規程地方法院及分院處務規程:此兩種規程,將檢察事務完全定入法院之內,幾化審檢為一體。省錢省力,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5)其他法令:其他法令將推事檢察官列為一體,即法令上之地位絕對相同者,如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初試及格人員學習規則、司法官審查委員會規則、司法官薦署薦補審查成續辦法及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官等官俸表等法令,不勝枚舉,凡其中規定有司法官或法官之名稱者,無不包括推事檢察官兩者在內。且均由同一司法行政官署主管其事,一切措施,均稱便利。

三、審檢同一隸屬之利益。五十餘年來審檢共同隸屬於一最高司法行政官署之下,其主要之利益,略述如左:

(1)推檢隨時互調,人事運用靈活。我國幅員廣大,司法需才眾多,而法官之養成匪易,全賴推檢之隨時互調,得以靈活運用,故數十年來,司法行政當局,以有限之人才,而能應付廣大之需要,其原因即在於此。良以推事檢察官之考試、訓練、學習、候補以至補實,出於同一程序,且待遇平等,故互調極易,堪謂司法人事上最完美之制度。

人事互調運用靈活

健全人才易於養成

(2)推檢互調容易養成健全之法官。推事檢察官雖職掌不同,而其實施訴訟程序,適用法律,保障國家社會安全與人民法益則一。故必須推檢職務皆能勝任愉快者,而後始可稱為健全之法官。推檢在同一隸屬長官之下,因便於互調的結果,故健全之司法人才,易於養成。

(3)審檢兩機關處理事務易趨協調。檢察官與推事在執行公務下恆處於對立之地位。檢察官如認推事之裁判有違法或不當者,即可隨時提起上訴或抗告或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同時推事如認為檢察官之起訴上訴為不當者,即可變更起訴法條或為意見相反之裁判。因之審判與檢察甚易發生誤會與摩擦。但因在同一司法行政官署監督之下,此種誤會與摩擦即易避免與消除,而雙方處理公務遂自然趨於協調。例如法律見解有不一致時,可由院檢座談會共同商討,並可請求最高司法行政官署核示,至為便利。

(4)審檢兩機關具有共同性之事務可以合併辦理。例如會計、統計、人事、法醫、司法警察、訴訟輔導等均為審檢雙方共同性之事務,即可合併處理,由雙方首長指揮監督,不僅節省人力物力,且可收調度靈活之效。

(5)審檢兩機關之財產該備可以統籌分配與相互補助。舉凡辦公室、檔案室、贓物庫、法醫室、羈押室、公共宿舍食堂,及公有土地財物等,均可由雙方首長妥籌分配,亦可由上級監督官署指示辦理。調節盈虛,無偏枯不均之弊。

四、審檢分別隸屬之弊害。組成法院之審判與檢察兩部份,一旦分裂為兩個不同之隸屬系統,即審判部份隸屬於司法院,檢察部份隸屬於行政院,則一髮之牽,全身俱動。舉凡前述審檢同一隸屬之利益,在分隸以後,即生相反之弊害。倘分隸之後,能將檢察部門崇其體制,增其經費與設備,使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對等平行,則刑事訴訟法中所付與檢察官之職權,尚可獨立行使。而其他弊害,仍所難免。倘因分隸之結果,將檢察機關配屬於法院之內,一如會計、人事行政人員之配屬於各級機關,則五十餘年來審檢分庭亢禮之體制已失,無形中將檢察官由司法官轉化為行政官或相當於英美法系之國家律師,甚至降低檢察官之資格與保障,而效法英美檢察制度,一如戰後日本之現制,完全接受美國檢察制度所採之原則,似不失為一種新奇之試驗。惟須知日本以戰敗國之地位,在盟軍佔領下修改憲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削除檢察官偵查犯罪之強制處分權,因之社會秩序為之動搖,遠者姑不具論,近如日本左傾份子示威遊行,反對艾森豪總統訪日,以致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難以阻止,追根溯源,檢察權之削弱,不能謂非主要之原因。反觀我國當前情勢,大陸惀陷,亟待反攻,匪謀滲透,在在堪虞,而其他危害國家及社會法益之犯罪,復層出不窮。故檢察權之不容削弱,乃為事理之當然,且檢察官地位及保障降低以後,則現任檢察官恐均將請求轉調推事,無一能安於其位者。此其一。審檢分隸以後,推檢互調,無形凍結,無論司法院或行政院在司法人事調度上必將發生重大困難,尤其在收復大陸以後,勢將無法應付,不難想見。此其二。推檢互調凍結以後。審檢工作限於偏枯狀態,健全之司法人才,不易養成。此其三。審檢分隸以後,因行政系統各別,事務易生摩擦,且甚難覓取調和之方法。此其四。因審檢系統各別,致同一性質之事務,亦無法合併辦理,不免浪費人力與物力。此其五。審檢分隸以後,原有財產,必須分割使用,勢必大量增加國庫負擔,而無法予以調節。此其六。

無論現在或至將來

維持司法一貫系統

綜上所述,關於審檢隸屬問題,無論就法院組織之歷史言,或現行法令言,或實際利弊關係言,均應將審檢兩機關歸於同一隸屬。而我國之所謂法院,無論現在或將來,為維持司法系統之一貫,自應包括審判與檢察兩部份在內。大法官會議第八十六號解釋,既經釋明高等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應隸屬於司法院,則各級檢察機關自應一併隸屬於司法院。


【1960-10-14/聯合報/03版/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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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略歷
 
 
【本報訊】
何蔚年六十九歲,廣東興寧人。學歷日本東京日本大學及同大學研究科畢業,日本法律學士。歷任北京司法部刑事股員,吉林地方廳檢察官,福建高等廳推事,廣州大理院推事,後任庭長兼平政院評事,廣東高等檢察廳長,廣州大理院推事,後改最高法院仍任原職,廣西高等法院籌備委員,南京最高法院推事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最高法院庭長,最高法院廣州分庭庭長,及最高法院台灣分庭庭長,卅八年十月回任最高法院庭長,繼續供職至今。

徐步垣江西德興縣人,現年六十二歲,前北京中央法政專門學校法律專科畢業,民國元年法官考試及格,民國五年高等文官考試及格,曾任前北京司法部主事,前京師地方檢察廳檢察官等職,國府成立,任最高法院薦任書記官、司法行政部科長,民國廿四年任最高法院推事,民國卅七年陞任最高法院民庭庭長,現仍繼續供職。(計自民國廿四年起以迄於今,共任最高法院庭推在十七年以上,並著有刑法義例行世,由中華書局出版。)

曾劭勳湖北漢陽人,年六十歲。國立北京大學法科法律學門畢業。歷任北京私立民國大學法科教授,浙江公立法政專門學校教員,安徽公立法政專門學校教務主任,上海私立法政大學教授,浙江高等法院庭長,最高法院推事庭長,中央政治學校講師、教授,私立朝陽學院教授,國立中央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司法行政部常務次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黃正銘四十九歲,浙江寧海。國立中央大學法學士。英國倫敦大學博士。曾任國立中央大學及國立政治大學等校教授,中央大學政治學系主任,法科研究部主任。(講授及指導研究憲法及國際公法等課十四年,自民國廿五年二月至民國卅八年四月)著有華僑之法律地位及中日戰爭與國際公法等書。現任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任「中國政府」講座,自民國卅九年八月至今)。

王風雄年七十二歲,湖南衡陽人。學歷前清宣統三年六月由湖南法政學堂法政別科第一班三年畢業,考試民國十五年國民政府法官甄別委員會給予法官免試證書。歷任湖南法官養成所教務長兼民刑事訴訟法民商法主科教授。湖南大學,中華大學分校,湖湘法政學校,民刑事訴訟法民法總則,物權商行為法各主科教授,兼湖湘法校教務長,群治大學,湖南達材法政學校、湖南公立法政學校(後併入湖南大學)民刑事訴訟法刑事民事實習民法總則,物權商行為法為主科教授,湖南省議員,長沙地方審判廳廳長,湖南討賊軍總司令部政務委員,湘軍總司令參議,北伐總司令部參議,北伐湘軍總指揮部高等顧問,湘軍第三軍顧問,建國湘軍總司令部建國第二軍軍部參議,惠陽地方審判廳廳長,湖北控訴法院主席委員,湖北高等法院院長,福建高等法院院長,貴州高等法院院長,最高法院推事,司法行政部參事,行政法院評事,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現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依法指定為主席委員,俸給月八百元,民十六年一月起迄今廿有五年。

韓駿傑字致千,吉林扶餘縣,年五十八歲,學歷吉林法政專門學校法律本科第一期畢業。黨資:民國二年十月加入國民黨。曾任職務在吉林充任律師及律師公會會長二次,第三屆省議會議員,綏遠警務處第三科科長兼警察廳司法科科長。甘肅督辦公署軍法課課長,甘肅定西皋蘭等縣縣長,甘肅高等審判廳廳長,甘肅省政府委員兼司法廳長,旋奉令任命為甘肅高等法院院長,擔任甘肅省黨部蘭州市黨部執政委員、整理委員、監察委員、軍事委員會參議兼豫鄂皖三省剿匪總部參議。河南第九區行政督察專員兼區保安司令,冀察政務委員會顧問,軍事委員會參議,監察院監察委員。奉派參加軍事委員會軍風紀第二、三、五各巡察團工作。黑龍江省政府主席兼保安司令兼東北政務委員會委員暨政委會政治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設計委員會委員。

蔡章麟,年四十五歲,台北市人,住台北市古亭區龍匣里第三鄰第九號。學歷民國十五年台北州立台北第二中學肄業,民國十八年台北高等學校文科畢業,民國廿一年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糸畢業,繼續在大學院研究民法及公司法至民國廿三年。民國廿一年日本高等文官行政科考試及格,民國廿二年日本高等文官司法科考試及格,歷任日本司法官試補(學習司法官)日本大阪地方法院兼區法院推事,日本高知地方法院兼區法院推事,日本神戶區法院兼地方法院推事,日本大阪地方法院推事兼區法院推事,日本大阪地方法院破產部副主任推事,日本大阪控訴院(高等法院)推事,日本大阪地方法院民事部長推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法制委員會委員兼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台灣省政府參議,(簡派,派法制室辦理法制及訴願)民國卅六年八月至現在,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教授,(薪俸六○○)兼法學院訓導處主任,訓育委員會委員,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校務會議委員(推選),教授會理事(推選),司法行政部代理參事(三個月)司法行政部法規檢討整理委員會委員,考試院律師檢覈委員會委員,法官訓練班講師,監獄官訓練班講師,地方自治幹部人員訓練班講師,高等考試法律組襄試委員,民國三十五年至現在北二成功中學同學會理事長,台高同學會常務理事,東大同學會常務理事,私立大同工業職業學校校長。

【1952-03-19/聯合報/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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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法院文書 監院提案糾正 
 
【中央社訊】
監察院司法委員會以年來政府對於公文程式時有革新,而獨於向人民送達的法院裁判書,行政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判決書等及其他類此的案件文書,則仍沿襲數十年前大理院平政院的成規,對於所依據的條文,僅書明某法某條某項某款,或某段,而原條文的文字如何,概從省略,以致人民受送達此項文件後,對於某法條的意義,仍不知所指,如墜五里霧中。該委員會認為此後凡政府向人民送達的有關文件,不問其屬於行政司法或其他機關的文書,如有引用法令規章時,應將各該法令規章「條」「項」「款」「段」各部份有關原文記載文內,或另附於後,俾人民得一目瞭然,把握時間為合法之處理。特依法提出糾正案,已由監察院函送行政院辦理,注意改善,并希行政院能於改善後分函其他院會參酌辦理。

【1953-06-19/聯合報/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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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色當行「列」女傳 屏東地院女性院長 劉惠霖畫像
 
 
【發奎】
或許因我國地方法院從來沒有一個女院長,屏東地院女院長劉惠霖,因而老是被別人稱為「劉院長太太」。

在屏東地方法院院長官邸中,劉院長常常無法自我解釋這種誤會。

劉院長到任有八個月了,有很多人仍不知「劉惠霖」是個女的。

她在家裏接到一個電話,有段趣味性的對話:

「喂!是劉公館嗎?」

「是的。你要找誰?」

「妳是劉太太?我要找院長。」

「你是誰?有什麼事?」

「劉院長是不是在睡午覺?我等會兒再打好了。對不起,劉太大。」

喀嚓,電話斷了。聽電話的劉院長弄不清是怎麼回事。

不久前,屏東縣的一次動員月會中,有個機關首長稱劉院長一聲「小姐」,國民黨屏東縣黨部主委陳志堅立即提醒他:「這是法院劉院長!」弄得這位首長很不好意思。

從這些事可以說明,劉院長是不作無謂應酬的,所以別人用「習慣法」看人,把她當成小姐太太了。

在我國司法史上,由女性擔任司法首於的曾有王毓秀、夏挹芳兩人,不過前者是江蘇丹陽地檢處首席,後者是貴州一個地檢處的首席,但沒有人做過劉惠霖所擔任的地方法院院長。

在屏東地院做事的人,覺得劉院長不會比前任的梁院長差。因為院長是女性,同事們的生活及法院裏的環境衛生,反而更受注意與照顧。

這個我國第一位地方法院女院長,是貴州省畢節縣人,今年四十四歲,抗戰勝利後一年,畢業於國立貴州大學法律系,民國三十八年參加司法官考試及格,此前曾任青島地院推事,後來轉任廣東新會地院推事。

劉院長跟隨政府撤退來台後,是在新竹地院任推事和檢察官,四十三年調任台南高分院推事,四十八年轉任高院推事與庭長,至去年九月,司法行政部鄭部長發現她的行政能力,而將她調長屏東地院。

在台灣的女司法官,有三十多人,雖然有四人在最高法院,地位最高,也有十數人擔任二審工作,但劉惠霖的成就在司法界中仍是突出的。

劉院長的私生活,就純粹的女性化了。因為她好靜,下班以後,非必要從不外出,於是她在家裏就安排了自己。最能給她在精神上慰藉的,是輕音樂和古典音樂。她搜集各種音樂唱片,常為這些美妙的旋律所陶醉。她也愛好文藝小說,偶而上街看一場電影。

劉院長對於追求新知識,十分專心,早的學習英文,而且在省立屏東農專兼課,與青年們研究「憲法與法學緒論」。

劉院長感到女性當行政主管不能與男人比的,是在應酬場合必須有女性的矜持。她說,好在法院院長需要嚴肅,否則一個女性就不易適應了。(發奎)


【1966-05-14/聯合報/13版/聯合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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