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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法院文書 監院提案糾正
【中央社訊】
監察院司法委員會以年來政府對於公文程式時有革新,而獨於向人民送達的法院裁判書,行政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判決書等及其他類此的案件文書,則仍沿襲數十年前大理院平政院的成規,對於所依據的條文,僅書明某法某條某項某款,或某段,而原條文的文字如何,概從省略,以致人民受送達此項文件後,對於某法條的意義,仍不知所指,如墜五里霧中。該委員會認為此後凡政府向人民送達的有關文件,不問其屬於行政司法或其他機關的文書,如有引用法令規章時,應將各該法令規章「條」「項」「款」「段」各部份有關原文記載文內,或另附於後,俾人民得一目瞭然,把握時間為合法之處理。特依法提出糾正案,已由監察院函送行政院辦理,注意改善,并希行政院能於改善後分函其他院會參酌辦理。
【1953-06-19/聯合報/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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