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諺語
【孫祖基】
我國法律諺語,最普通的有如下列: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捉姦捉雙,捉賊提贓。
一門有子,十門不絕。
一典千年活。
一賣千休。
上至天,下至黃(泉)。(按此是指土地所有權之上下限界而言。)
樹隨宅轉。
入境問朵,入國問俗。
入鄉隨俗,入港隨灣。
上七下八。(北平等地,理髮店等新開設者,應離原有之店上首七間,下首八間。)
錢不過三,粟不過五。(指利息言)
買業不明問中人,娶妻不明問媒人。
出一進三。(買賣不動產之手續費,出賣人負擔百分之二,買受人負擔百分之三。)
中三代二。(上項手續費中,中人取百分之三,代筆取百分之二。)
父債子還,子債父不知。
當白還白,當青還青。(農地抵押,錢還錢,作物還作物。)千年文書好合藥(舊文書可以拿來作偽證,或誣告用。)
衙門堂堂開,有理無錢莫進來。(指專制時期審判機關之黑暗。)
有條斯有理,無法即無天。(條指金條,法指法幣。此係鑒於抗戰勝利後少數無恥法官之惡現狀而流傳之俗諺。)
我國土地廣,人口多,文化悠久,關於法律諺語一定是很多,倘能就各地的法律諺語寫
來,一定是很有趣味,而且我國法制史,社曾史,以及文化史等,都曾有很大的貢獻,是絕無疑義的。
英美兩國對於法律的諺語,一種是古諺,一種是俗諺。古諺用的是拉丁文,大概有一二千條,其中有好多是大同小異的,能夠代表單獨意義的不到六百條,這些古諺,與我國的法律古諺:「刑期無刑。」聽訟吾猶人耳,必也使無訟乎?」「罪疑惟輕」「如得其情,哀矜而勿喜。」「作法自斃。」等等,彼此都有一二千年以上的歷史,彼此都是法律家及普通人民所公認的格言。至於英美法律俗諺,也有七八十條,它的涵義,與我國的法律俗諺,大體可以相通。筆者茲譯述數十條,以資參考:
好官理解速,判決遲。
良心之咎責,無須告發人。
正義之戰爭,優於不正義的和平。
微薄的和解,勝於優厚的訴訟。
一辦士重的感情,與一磅重的法律同值。
非找得有罪之證據,任何人均認定其為好人。
人講交情,法律無用。
債權人的記憶力,比較債務人來得強。
作偽之人,需要很多的證人
法庭的差役,使人畏懼。
不要每一病痛去找醫師,亦不要每一爭吵去找律師;每次口渴,去找水喝。
好訟必為訴訟所縊殺。
法律是無底之坑。
法律是一個貪欲漢。
法律是一個扒兒手。(按以上四則,均有我國「訟則終凶」之意。)
父親為法官,兒子的訴訟可以保險。
在僧侶、醫師及律師面前,不要隱瞞。
不知法律,不能免責。
在一千鎊的法律中沒有一盎斯的愛。國王有長的手腕。(指法網難逃。)
國王有許多的耳目。
法律捕捉蒼蠅,卻讓大黃蜂逃逸。
訴訟耗費時間、金錢、休息與友情。
竟恕優於用法。
施恩於罪犯,即必凌虐人民
權力即正義。
法律多,正義即少。
殺人必被發覺。
基於必要,就不必拘泥於法律。
一朝天子,一朝法律。
沒有為撒謊而設的法律。
任何人不得審判他自己的案件。
無代議權即無課稅。
一條法律給富人,另一條法律當窮人。
秩序是天地間第一條法律。
訟爭猶在蒺藜中相鬥,撲得愈重,弄得愈痛。
「佔有」在法律上佔十分之十的地位。
財產有權利亦有義務。
刑罰會蹣跚而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早晚法律不同。
法律愈多,犯罪愈多。
民眾之呼聲,亦即上帝之呼聲。
【1955-07-28/聯合報/06版/聯合副刊 藝文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