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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老師 突遭解聘
中山國中昨召開教評會討論「蕭曉玲老師」一案,北市教師會理事長羅德水(左)、人本教育基金會秘書蕭逸民欲協助了解,但被拒絕在外。(記者謝文華攝)

自由 20080124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曾出面控告台北市長郝龍斌一綱一本政策,及被懷疑舉發其任職學校積欠測驗卷費用的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昨遭該校教評會以「未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解聘;蕭曉玲質疑學校指控事證不足,將提出行政訴願申訴,甚至不排除提出告訴以維護權益。

被指向媒體不當爆料

中山國中昨天召開教評會,會議書面資料列舉八項觸及有損校譽事項,包含向媒體檢舉測驗卷欠費、上課播盜版光碟、要求學生更改教師日誌、要求學生拍照蒐證、帶媒體進入校園採訪傷害校譽等。蕭師昨日與會一一加以反駁,並質疑證據不足,刻意抹黑。

校方︰教評會自主決議

但教評會之後閉門召開會議,仍採不記名投票,決議予以解聘。會後校方對會議結論並未說明,校長會議前後都未接受媒體採訪或外界詢問,僅強調這是教評會自主權,手機及家中電話也都未能取得聯繫;一名不願具名的委員則表示,中山國中教師會會長明確投下反對票,其餘委員受訪時則閃避不語。

人本譴責違程序正義

昨日遭拒於門外的人本教育基金會及台北市教師會代表則同聲譴責,校方會議有違程序正義,證據不足即予以解聘,過程粗糙;全國教師會也認為,校方以「毀損校譽、師道」為由,就定一個老師的罪,太過粗糙,也極為「抽象」。

蕭曉玲得知解聘訊息相當詫異,表示當初媒體向她求證學校購買測驗卷欠費事件,她說了真話竟被解聘,「是教育界最大恥辱」!教育主管單位再三要求學校勿濫用或強制購買測驗卷,結果學校出現違反教育理念濫用測驗卷且欠錢未給卻沒事,她仗義執言卻有事,令人匪夷所思,將提申訴。

北市教師會理事長羅德水說,蕭師告北市府一綱一本干預選書權及該校爆發測驗卷一事,與被學校指為不適任僅一個月時間,校方更應說清楚;且校方先前以蕭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為由輔導兩個月,卻「不了了之」,昨天解聘理由竟變成「損毀校譽」,相當奇怪。

人本調出錄音帶質疑,校長先前表示蕭師不適任是經家長、學生投訴,「與測驗卷無關」,學校昨卻主打蕭師提供媒體報導測驗卷新聞構成「毀損校譽」的罪狀,前後根本矛盾。全教會表示,曾一再請求中山國中提出證據,校方都推說「機密」,令人難以接受。全教會強調,蕭老師的做法不是毀損校譽,而是維護教育正常化。「若教評會指蕭師開記者會、接受媒體採訪是違反師道、校譽,那以同一把尺而論,曾校長邀媒體到校採訪蕭師教學不力,難道教評會也要將校長解聘?」


師毀校譽…校方須提具體事證
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記者謝文華攝)

自由 20080124
〔記者林曉雲、李文儀/台北報導〕毀損校譽是否構成解聘老師的事由?教育部人事處表示,學校須提出具體事證,不能用抽象概念解聘老師。一般違反聘約遭解聘的老師,大多是未經學校同意在外兼課。

人事處說,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教師負有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的義務,如果學校在聘約中明文要求教師必須維護校譽,學校可依違反聘約解聘老師,但即使聘約要求老師維護校譽,學校也必須提出事證。

老師可向教部申訴

針對中山國中教評會解聘蕭曉玲案,沒看到解聘事由,無法評論。該處與北市教育局表示,依照教師法,學校召開教評會作出解聘老師的處分後,須呈報教育局,教育局會召開「審議教師不續任評議小組」,當事人若對結果不服,可以向教育部申訴。

北市「審議教師不續任評議小組」有十五名成員,主席為教育局副局長,其他成員包括教育局主秘、府外的專家學者(教師會、家長會、醫生、律師及人權促進會代表),小組會邀請校方及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最後決定採合議制,可能要求學校另為適法之處分,也可能維持原決議。小組作出決定後,教育局無法改變,當事人如不服,可向教育部申訴,甚至向行政法庭提出行政訴訟。

教部人事處強調,學校解聘老師一定要遵照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不論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或違反聘約,都須提出具體事證。

教師法第十四條明列八款可解聘老師的事由,包括判刑一年以上確定、貪污瀆職、經醫生證明有精神病等,其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等兩款,並應經教評會決議通過。

教育部人事處指出,一般老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多是倒會、性騷擾、偽造文書、偷竊、管教不當等行為,如果學校以此事由解聘老師,須拿出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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