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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侵權 但可阻卻違法 老師檢查書包 學生求償敗訴

中時  更新日期:2007/12/18 04:39  王己由/台北報導

 國中老師檢查學生書包,是否涉及侵犯隱私和祕密?台北地方法院一件民事判決指出,基於維護校園秩序和學生安全的目的,在不逾越正當權利行使範圍內,檢查書包縱使有侵害他人權利,也可阻卻違法,不涉侵權賠償責任。

 

 北市螢橋國中一名陳姓女學生不滿去年八年級的雷姓班導師,帶著同班五位同學檢查全班學生的書包,和身為法定代理人的父親一起具名控告雷老師,提出求償一百萬元的民事訴訟。但法官根據前述見解,判決老師勝訴不必賠償。

 

 這件因檢查書包引發學生告老師的民事訴訟,發生在去年九月十二日晨間升旗時,當時擔任八○六班導師的雷老師執行台北市府教育局「春暉專案」中,有關「防制幫派滲入校園」工作時,帶著五位男同學檢查全班同學書包,以瞭解學生有沒有人帶校規禁止的違禁品,結果查到陳姓女學生違規攜帶手機到校。

 

 陳姓女學生回家告知家長,父親認為老師和父母都不應輕忽學生或子女個人隱私空間,不可任意檢查或翻閱學生的書包、私人事務。雷老師未先徵求家長或學生同意就檢查書包,已經侵犯憲法和民法保障的隱私權。父女倆具名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雷老師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雷老師為執行春暉專案才檢查學生書包,而校方並未特別要求或限制導師如何執行。雷老師為達到維護校園秩序和學生安全等目的,在不逾越正當的權利行使範圍內,採用的方法縱使侵害他人權利,也應認為具有違法阻卻性。

 

 雷老師為瞭解班上學生有無攜帶違禁品到校,採用檢查書包的方法,應是行使生活指導權的裁量範疇,沒有任何違反比例原則等顯然不當之處。

 

 判決並指出,隱私權的保障並非泛無邊際,學說和實務對隱私權的保障仍有一定分類和標準,如侵入私人獨處生活領域、公開揭露個人祕密等。本案原告主張其隱私權受到侵害,但未能舉證究竟侵害何種個人私密事務,泛稱侵害隱私權難認有理,訴請賠償沒有理由。

 

老師:不會無緣無故搜書包

中時  更新日期:2007/12/18 04:39  郭淑敏/台北報導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老師表示,基本上現在老師不會無緣無故去搜學生書包,若真要進行這個動作,一定會同訓導處與班上同學做見證,而且不會有針對性。

 

 該位老師透露,他曾有耳聞去年螢橋國中的這個案例,當時班導雷老師是在執行教育局的「春暉專案」,因為發現有學生的尿液檢查有問題,所以雷老師就帶著五位男同學回到班上檢查全班同學書包,想要了解學生有沒有人攜帶違禁品到校,結果查到陳同學違規帶手機到學校。陳同學憤而與父親向雷老師提告。

 

 這位老師表示,現在學生很重視隱私權,所以老師不會毫無理由地去搜學生書包。過去他們曾經因為懷疑某位學生抽煙,所以就請訓導處會同搜學生書包,要搜書包,也一定不會只針對某位學生。

 

 重慶國中九年級的林姓同學也表示,他們老師不會沒有理由的搜他們書包,但是他也聽聞隔壁班老師曾在某些特殊原因下搜學生書包,如果是因為某些特殊緣由要搜書包,學生通常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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