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姊妹送國外收養 寄養父母哭喊留人
自由20100319〔記者黃忠榮/台北報
導〕台北市一對發展遲緩的姊妹將被國外領養,但寄養父母與姊妹感情卻難以割捨,市議員莊瑞雄接獲寄養父母陳情、了解前因後果後,痛批市政府社會局過程「合
法卻不合情、不合理」,只想將小孩往國外送,心態可議。 社局︰國內找半年 才找國外 社
會局科長陳淑娟說,2007年10月社會局成為小朋友的監護人,2008年初就開始在國內尋求收養家庭,找了半年沒找到適合對象才往國外找,2009年初
就送法院裁定,要找收養人,一定是以國內為第一優先,沒有適合的才會找國外,徐家表達收養意願前,就知道社會局已經進行了這些動作。 這對小
姊妹中,姊姊5歲,有癲癇、過動、發展遲緩問題,需每月回診;妹妹4歲,發展遲緩。姊姊2005年交由徐氏夫婦寄養、妹妹2008年也送來。 徐家︰去年已表達領養意願 徐氏夫婦說,去年6月得知社會局要媒合美國領養家庭,7月
就向社會局表達領養姊姊的意願,社會局要求須姊妹一起領養,並告訴他們「國外福利比較好」、「小孩原生家庭背景複雜」,希望徐家打消領養念頭。 徐
媽媽說,他們表達願意承擔責任,社會局卻一直阻撓,法院今年1月29日裁定後,小姊妹4月1日即將前往美國,每想到分離在即,就萬般不捨。 徐
媽媽向莊瑞雄陳情時先紅了眼眶,接著邊說邊止不住的掉淚,依偎在旁的小朋友立刻拿衛生紙幫徐媽媽拭淚,要「媽媽不要難過」,令人動容。 世界
展望會服務中心主任朱玉欣表示,寄養孩子與寄養家庭產生感情是人之常情,但寄養家庭在照顧小孩前就會被告知「寄養只是暫時,有一天終須和小孩分離,小孩還
是要找收養家庭」,即使寄養家庭表達收養意願,仍需經法定程序,不一定能成為小孩的收養者。
寄養家庭徐媽媽說到姊妹即將
赴美,不禁淚如雨下,小孩貼心拿衛生紙幫媽媽擦淚。(記者黃忠榮攝)
民法第1072條規定,子女如非親生,透過收養程序,亦可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收養者 為養父母,被收養者為養子女;寄養是指「寄放在別的家庭或兒童之家」。
收養者需有一定條件,包括已婚,夫妻雙方同意收養, 具經濟能力,有正當職業,有愛心、耐心,能配合收養程序,無任何前科紀錄,不孕且無子女之夫妻。
原則上收養人不能挑小孩,且一般需透過社會 福利機構進行,最終需經法院裁定同意,方能成為收養人。
寄養服務是為有需要兒童提供另一個家庭照顧,讓他們過健康家庭和群體生活,直到他們 與家人重聚、獲得領養或年屆18歲開始過獨立生活,兒童居住在寄養家庭時間平均幾個月至2年不等。(記者黃忠榮)
請用同理心考量
記者黃忠榮/特稿
電影「不能沒有你」中的男主角為了親生小孩的教育、撫 養、監護權向各級政府陳情,卻到處碰壁,點出若干公務員缺乏同理心,台北市政府媒合一對姊妹到國外收養,若干情節宛如電影翻版。
馬英九總統 當時看了電影後還深有所感地表示,公務員要有同理心,設身處地為人民解決問題;只是上位者的呼籲,不一定能夠深入並改變官僚文化。
從法律面 看,台北市社會局完全合法,經法院裁定,同意國外家庭收養這對小姊妹,儘管寄養家庭有意願收養,卻沒有實質申請的作為,法律上對小孩沒有任何主張權力。
但 處事講求「情理法」,任何人看到小孩與寄養父母撒嬌、親暱的畫面,很難不認同寄養父母與小孩的感情,也很難不同意寄養父母若收養姊妹,也許是最好的結局。
既 然寄養家庭去年7月已提出收養意願,且法院今年1月底才做出裁定、並有10天抗告期,若社會局願意花時間看看寄養家庭與小孩的互動,願意協助徐家爭取領養 機會,或許寄養家庭有機會收養姊妹。
很多事存乎一心,有無同理心,結果可能大不同,為民服務的公僕應可多加思量、多做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