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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不同罰 基隆地檢署訂統一處罰標準

  • 2010-01-28
  • 新聞速報
  • 【中央社】

     駕駛人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但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卻有不同標準。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啟勇今天說,為避免差異性,已統一訂定公共危險案緩起訴處分標準。

     周啟勇指出,酒駕肇事或酒測值每公升0.55毫克以上,都會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已明定酒後駕車的處罰標準,但涉及公共危險罪的部分,檢察官處分卻輕重不一。

     周啟勇說,地檢署在去年12月的內部檢察官會議中討論後,為避免處分失衡且考量酒駕差異性最小,決定訂定公共危險案件緩起訴處分標準,依犯罪情節訂定12種程度不同處分,罰錢或義務勞務。

     基隆地檢署訂定公共危險案件緩起訴處分標準,酒測值在0.55毫克以下肇事的處分金額為新台幣1到2萬元或義務勞務40小時,而酒測值達1.1毫克以上無肇事,緩起訴處分金6到12萬元或義務勞務120到200小時。

     地檢署也要求檢察官未來應依照犯罪情節輕重比例,並參考處分標準,決定緩起訴處分金額或義務勞務時數。9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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