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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裸女 很色戒不猥褻…無罪
 
 
【記者洪肇君/台南市報導】
台南市王姓男子在網路張貼裸女露三點圖片,被依妨害風化罪起訴,台南地院女法官林臻嫺認為照片無法引起性衝動,也沒有猥褻的感覺,就像電影「色戒」一樣;王姓男子所為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範疇,昨天判決無罪。

檢察官張婉寧表示尊重法官見解,不會再上訴。王姓男子說,為了找工作,跟兒子學上網,練習上傳下載貼圖,有回看到兩張「不大清楚的裸女圖」,便練習貼在家族相簿裡,沒想到發生這種事。為了這個案子幾乎夜夜失眠,以後再也不敢上網學什麼上傳下載了。

去年八月間台南市警局網上巡邏,發現五十七歲王姓男子在PC網路家庭相簿張貼兩張裸女圖,三點清晰可見,將他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法辦。

檢方偵訊時,王姓男子聲稱必須有密碼才能進入觀賞,並非任何人都可以瀏覽;但檢察官調查,根本毋須密碼。

由於照片並不猥褻,檢察官張婉寧說「只是類似寫真集的照片」,願給王姓男子緩起訴處分,須捐出五千到一萬元處分金給公益團體;王某當庭答應,後又反悔,堅持自己無罪,檢方最後起訴。

法官林臻嫺認為,「猥褻」是不確定的法律觀念,民國初年立法時,講究男女授受不親,現在女人可以上街頭高喊「要性高潮及性自主」,猥褻的定義自然也大不同。

法官說,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除為維護社會共通性價值秩序所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

法官認定,兩張裸女照片未達令人不堪忍受地步,裸女體態展現優雅的美感,無法引起性衝動,也沒有猥褻的感覺,就像公開播映的電影「色戒」,並非裸露三點就會引起羞恥或厭惡,在強調多元化的現代社會,上網貼這樣的兩張照片,不構成犯罪。


【2008-03-05/聯合報/A11版/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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