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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施行法通過 監委轟草率失國格

〔記 者林毅璋、黃維助/台北報導〕立法院甫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但監委李復甸卻批評,政府未將這兩項聯合國公約 的內容與精神具體轉化為我國法律條文,反倒要國人自行參照聯合國委員會對這兩項公約的立法意旨及解釋,不僅法制過程有瑕疵,也失去國格。

對此,行政院則回應,公約本身須與聯合國結合,法案內容當然與聯合國相同,並無不妥。

李復甸日前在其部落格上刊文主張,雖然立法院於今年三月底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這兩項公約的施行法,但即使國會通過條約案,也僅是對政府發生拘束,除非再經過「立法轉換」的過程,才能對人民發生拘束力。

李復甸舉例,過去我國在簽署「領海及鄰接區公約」後,還必須依據公約內容訂定並三讀通過「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這樣條約才能具體轉成對人民生效的法律。

但是,甫通過的國際公約施行法竟寫著,適用這兩項公約的規定,「應參照其(聯合國)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李復甸說,我們是國家,有自己的法律,怎麼會是我國的法律要去參照第三國或是國際的公約內容,「一國之立法竟無一國之尊嚴」。

李 復甸認為,政府要立法讓我國人權法治與世界標準接軌,立意良善,但不能因為總統馬英九要兌現競選政見,「便可慌忙草率地通過」,且法律人「完全不顧法制架 構與國際慣習,讓人咋舌」。李也指出,去年十二月底監委巡察行政院時,他當時就曾提醒過這件事,但政院依舊未妥善處理,不僅是「蠻幹」,還過於「顢頇」。 李復甸也批評,立法院法制局也未就法律的通則作全盤了解,未即時提供立委們適當的資訊,「沒有盡到把關之責」。

對此,行政院官員表示,該兩法案本屬國際法案,公約本身須與聯合國結合,法案內容當然與聯合國各國相同,而法務部推動的實施法共九條,早已是我國的法律用字,所謂未使用我國法律用字,應屬誤會。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劉漢廷則回應,據他了解法務部曾就此事廣邀學者專家表示意見,並做出專案研究報告,會中也有不少人支持現行的做法,這是個「見人見智」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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