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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升等考 考生批不公 考績列入考評引起爭議


自由 20080131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員林鎮呂姓民眾向本報投書指出,公務人員升等考試屬國家考試,卻需採計卅%的平日考績,在不同性質機關評定考績準據不同下,此規定造成考試不公平,但考選部卻始終以「法律規定」、「研究參考」為回應,未展現改善誠意。

民眾指出,根據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七條規定:「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卅%」。

他說,不同性質或不同地區的機關評定考績準據並無完全統一制式規定,即便同列甲等,分數卻仍可能相差懸殊,更可能出現A機關拿八十分者,極可能比B機關拿八十五分的人表現優異,將來自不同機關的考績納為考試分數,且比例高達卅%,真的讓人難以接受,且失去考試應有的公正與公平。

呂姓民眾表示,他已向考選部反應多次,都未獲正面且具體回應,所以目前已提起訴願,希望為自己也為其他公務人員爭取公平機會,也希望考選部不要再以「法律」為藉口,不思任何改進或改善的作為。

考選部指全案曾檢討過

對此,考試院考選部高普考試第三科表示,該制度確實是法律規定,他們無法對此制度提出任何批評,但該民眾已提出訴願,目前已依法處理中,但採計卅%考績的規定在民國八十八年大修法時,也曾被提出全面檢討,並做過問卷及研究,多數單位都認同此規定,才決定繼續採行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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