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三六五號 民法第一0八九條 父權條款  
聯合知識庫 相關新聞報導

為爭小孩監護權 糾紛迭起
親家變仇家 互控傷害恐嚇

記者劉福奎/台北報導
台北市民孫德寶和他的太太梁秋蓉發生糾紛,為了次子的監護權,孫、梁兩家人起了衝突,先後在台北縣樹林警分局與台北市大安分局互控傷害與恐嚇。
據了解,孫德寶與梁秋蓉於七十六年間結婚,已育有兩子,今年二月間,兩人吵架後,發生孫、梁兩家人的糾紛。
五月十二日深夜,孫德寶偕同父親孫世陽、母親孫徐錦蘭與三弟,到台北縣土城鄉延吉街梁秋蓉娘家,要看他們次子,引發衝突,雙方均向樹林警分局清水派出所報案。
孫德寶指控梁秋蓉的弟弟梁福春持菜刀割傷他脖子,並威脅要殺害他們一家人;梁福春否認此事,並指控孫德寶打他姊姊梁秋蓉,還要強行抱走外甥,他為保護姊姊才與孫起衝突,他姊姊去廚房拿一把菜刀,他去把刀拿下來,交由母親放回廚房,當時,孫德寶拉梁秋蓉的頭髮,孫母也拿鞋子打他,使他雙手、臂部受傷。
除了在樹林警分局的互控案之外,孫德寶的父親孫世陽也向台北市大安警分局,指控他的長媳梁秋蓉和梁的同學,曾打電話恐嚇他,說要放火及丟汽油彈燒他公司及家人。
梁秋蓉則表示,他和孫德寶在七十六年十二月廿六日結婚,夫妻感情不好,每當她和丈夫吵架,公公和丈夫都趕她回娘家,今年二月廿五日,她和丈夫吵架後,孫世陽、孫德寶父子趕她回娘家,並要她母親來帶她回家。
梁女說,三月四日,孫德寶說無法照顧孩子,要她去奶媽家帶長子回娘家,她就去抱回,三月七日,孫德寶又把次子抱來她娘家給她,三月九日,孫德寶又來電,要她把長子抱回,她也把長子抱回給丈夫,這段期間,都是孫德寶打電話來談離婚的事,她從未打過電話恐嚇任何人。
梁秋蓉說,至於她拿菜刀的事,她是想拿刀自殺,結束這段糾纏不清的婚姻,但被母親將刀子搶下。
【1991-06-07/聯合報/14版/大台北新聞】



父權條款終獲認定是違憲 但是她爭取子女監護權的官司已敗訴定讞
正義遲到 當事人仍攜子像通緝犯躲藏

記者邱佩玲/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民法第1089條違憲,應於兩年內失效的釋憲案,對國內婦女是一大鼓勵,但由於大法官會議未做出此釋憲案精神「及於當事人」的附帶決議,反而澆熄了釋憲案聲請人爭取孩子監護權的最後一線希望,因為她已是三審定讞的敗訴人,除非大法官會議補充解釋,否則永遠無法從這個釋憲案受益。
釋憲案聲請人的律師羅瑩雪在上午的記者會中「不喜反憂」地指出,由於聲請人是三審定讞的敗訴者,這個「遲來的正義」對她根本沒有救濟作用,顯然大法官會議在做成決議時,並未考慮聲請人痛苦而迫切的需要。而且「兩年內失效」的附帶決議,在修法工作完成前,可能還會有類似處境的婦女,依然得受民法1089條的摧殘。
據指出,釋憲案聲請人梁秋蓉幾年前因先生外遇,被先生、公婆聯合趕出家門,她只好帶著次子離家,後因她抓到先生通姦,才訴請判決離婚成功。為了爭取長子的監護權,她像個偵探似地帶著錄影機跟蹤先生,想逮到前夫不適任父職的證據,法官卻以民法1089條為由,完全不採信她的蒐證。
爭取孩子監護權的官司三審敗訴後,前夫反而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因而要她交付次子。為了保住次子,她開始像個「通緝犯」般地四處躲藏,怕被前夫找到,前夫因此又告她妨礙家庭,她就這麼躲躲藏藏了兩年多。
【1994-09-24/聯合晚報/03版/話題新聞】

民法父權優先條款 大法官會議指違憲
認應檢討修正 並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兩年失效 將有助於廢止其他性別歧視民法條法
記者陳永富/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成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指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的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意旨不符,應檢討修正,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二年,失其效力。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被婦女團體稱為「父權優先條款」,與時代環境及社會現況脫節,漠視婦女權利,並損及子女權益。大法官會議這一解釋,有助於修法廢止其他與男女平等精神有違的民法條文;也可催化法務部正規劃的民法親屬編修法作業。
要解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父權優先」的不平等問題,大法官會議也提出具體建議;應基於兩性平等原則及兼顧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規定其解決途徑,諸如父母協調不成時,將最後決定權委諸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或由家事法庭裁判,而遇有急迫情況時,亦宜考慮與正常情形不同之安排。新任司法院長施啟揚昨天首次主持大法官會議就作成重要的解釋案,別具意義。十四位即將退職的大法官也全部出席,對這項重要的解釋,無異議通過。
應立法院、梁秋蓉及張佩君之聲請而作成的解釋指出,憲法第七條明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這對一男一女成立的婚姻關係,及因婚姻而產生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亦適用。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外情形,方為憲法所許;而特殊例外情形,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的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始足相當。
大法官們認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是制定於憲法頒行前的民國十九年,有傳統文化習俗及社會環境之原因。
但因時下教育普及,男女接受教育機會已趨均等,且就業情況改變,婦女從事各種行業機會,與男性幾無軒輊,前述「由父行使」適用結果,若父母雙方能互相忍讓,固無礙於父母平等行使親權,否則如形成爭執,未能兼顧母之立場,而授予父最後決定權,則與男女平等原則相違,亦與當前婦女於家庭生活中實際享有之地位不相稱。相關新聞刊三版
【1994-09-24/聯合報/01版/】


民法1089條釋憲案
日落條款 令人落淚
梁秋蓉哽咽「不知兩年如何過」立委呼籲「補充解釋及於當事人」

記者江中明/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做成民法第一○八九條違憲的解釋,但聲請釋憲當事人及婦女團體、部分立委及律師,昨天在一場記者會中,對於大法官會議對該條款還附帶了兩年期限的「日落條款」相當不滿,認為對受害婦女緩不濟急。他們呼籲,大法官會議應補充解釋可及於當事人,且在兩年期限內,各地法官相關判決應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不得違反男女平等精神。
新黨昨天針對該釋憲案舉行記者會,聲請釋憲當事人梁秋蓉在會中哽咽表示,為了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她上法院像上班一樣,沒想到釋憲案出來後,可能根本不適用於她身上,對於兩年期限,她表示,兩年的日子太長,她不知道還要躲藏多久?梁秋蓉的律師羅瑩雪表示,梁是因為先生有外遇,她婆婆與先生聯手把她趕出門,她迫不得已帶著次子離家,同時蒐集先生外遇證據及不適照顧孩子的事實,而她雖然舉證歷歷,卻因民法規定父權優先,三審判決定讞她仍然敗訴,次子監護權歸屬先生。如今梁秋蓉還被先生控告妨害家庭、偽造文書,帶著次子四處躲藏,生怕失去次子。
羅瑩雪說,即使未來法律修訂,梁秋蓉因判決已定,也不能適用。這是釋憲案令人遺憾及需及早補救之處。
【記者江中明/台北報導】大法官會議前天做成民法第一○八九條違憲的解釋,推動釋憲的新黨立委謝啟大昨天舉行記者會表示,新黨將與國民黨、民進黨協調,全力推動修法以落實釋憲案,並將該修正條文排入本會期議程,新黨也會將民法修正草案列為優先法案。
謝啟大表示,大法官會議做成父權條款違憲的解釋,是婦女團體及立委推動民法親屬編修改工作成功的第一步,但大法官會議還對該條文作出兩年期限的附帶決議「日落條款」,令人不無遺憾。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彭百顯也指出,民進黨團樂於配合修訂民法第一○八九條的違憲條文,但是否能快速地在本會期即通過修法,他說,由於立法院必須花費相當時間審查上百種入關相關法案,他覺得不是太樂觀。
【1994-09-25/聯合報/17版/社團‧公益】


釋憲及時雨 梁秋蓉 保住次子
檢方首度參照大法官解釋 處分略誘案不起訴

記者范立達/台北報導
因為和前夫爭奪子女監護權而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認定民法第1089條「父權優先」條款違憲的婦人梁秋蓉,被前夫孫德寶控告略誘次子案,台北地檢署上午偵查終結。檢察官「參照」大法官第365號解釋,認為民法中父權優先的規定,是一種立法上的問題,不能認定母親就沒有親權。因此,梁秋蓉把孩子帶走,脫離丈夫的監護權,並不構成略誘罪,梁秋蓉應予以不起訴處分。
這是大法官會議作出第365號解釋後,司法機關首次「參照、引述」此一解釋而排除父權優先規定的法律案例。檢察官認為,大法官會議雖然認為民法第1089條還可以適用兩年才失效,但研究此一解釋案的精神可以發現,大法官會議是認為民法1089條對於父權優先的規定,違背男女平等原則,同時此一立法也不符合現實的時代需求。因此,他認為男方不能以民法的這種不合理的規定,來排除女方的親權,所以認定梁秋蓉帶走次子的行為並沒有違法之處。
梁秋蓉和前夫孫德寶尚未離婚前,梁即帶著次子和丈夫分居。後來,孫德寶向法院起訴,要求梁女履行同居義務,並獲得次子監護權的強制執行命令。不過,梁秋蓉並不願把次子交給孫德寶,而四處帶著孩子躲藏。孫德寶即因此而控告梁秋蓉略誘次子離開家庭。
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明堂調查後認為,梁秋蓉的次子是她丈夫當初主動交給她或是她自己去把孩子抱走,因為兩造各執一詞而無法認定,不能以此認定是梁秋蓉略誘孩子;而逃避民法的強制執行,法律上並沒有處罰的規定,因此,也不能因為梁秋蓉不把孩子交給前夫,就認為她犯罪。另外,檢察官也認為,梁秋蓉對於親生的子女,一樣也可以行使親權,她帶著孩子離開丈夫住所生活,也沒有略誘的問題。
【1994-10-04/聯合晚報/04版/綜合新聞】


周日人物
衝破‘父權條款’拿掉‘女人枷鎖’ 梁秋蓉:我不偉大,我只要我的孩子...

范立達
大法官會議第365號解釋認定民法第1089條「父權條款」違憲後,當事人梁秋蓉有如「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一夕之間成了名人,但她說:「我只是一個很平凡的女性。我只是要我的孩子。」
未來呢?她是不是會選擇再婚?梁秋蓉肯定的說:「不會。」不是僅因對婚姻的失望,而是她認為「婚姻不是一個女人的全部,孩子才是。」她只希望,能早日過她平靜的生活,一如曾被巨浪掀起的海濤,終究回復到原本的寧靜。每次我偷偷的回到夫家,
看到在馬路中間跳啊跳的孩子,
我只能遠遠的拿著攝影機,
一邊拍、一邊流淚……故事的開始,是在三年半前,梁秋蓉說,因丈夫有外遇,夫妻間口角與日俱僧,當時她27歲,有一個收入還不錯的丈夫及兩個孩子,老大快滿二歲,老二還不到一歲。後來,她被趕出家門,丈夫把10個月大的老二丟給她,還向法院訴請判定要她履行同居義務及交付子女,她輸掉了這場官司。
「我以前真的完全不懂法律,等到被告了,再去翻書。看到一條一條的條文,我不太懂法條的意思,但總認為不可能有這麼不合理的規定(指民法),也天真的以為即使法律是這麼定的,法官也不一定會這麼判。」梁秋蓉說,她錯了。
她曾經求助於婦女團體,卻發現婦女團體比她還要無奈。她說:「婦女團體其實也很可憐,她們也想幫我,但找不到施力點,只能安慰我,說比我遭遇更慘的女人還很多。可是,她們不是我,怎能體會事情發生在我身上時的那種感受?」於是,她打電話找律師,但律師說:「不用打了,妳一定輸。」
還有些律師更直接告訴她:「妳還年輕,乾脆就打離婚官司,孩子都判給對方也沒關係,妳還可以過妳的新生活。」可是,梁秋蓉不這麼想,強烈不願失去作母親的權利,於是她再翻電話簿,找到了羅瑩雪律師,官司開打後,羅律師就往違憲的路子上打,一審她敗訴了。
三年多來,梁秋蓉進出法院超過60次。第一次踏上法庭,她有一種窒息的感覺,手腳都在發抖,而法官在言語間不經意地對她流露出的鄙夷態度,更使她有一種認為自己就是個罪犯的錯覺。梁秋蓉一度有了放棄的念頭,想把老二交給丈夫,但她想知道孩子在丈夫身邊過得好不好,她偷偷的回到夫家,卻看到經常出差的丈夫把老大交給他三弟的同居女友照顧。一屋子的孩子,都是沒有媽媽(丈夫的三弟也是生子後離婚),三弟的女友才不過二十出頭,也沒有當媽媽的經驗。一群小朋友,在路上玩,老大跟在後面,跳啊跳著,鞋子就掉在馬路中間,兩、三歲的孩子也不如道危險,就低頭跑回路中央撿。梁秋蓉遠遠的看著,拿著攝影機拍,一邊拍,眼淚就一邊滴下來。
「我不能讓我的孩子過這種生活。」梁秋蓉把錄影帶翻拍成相片,送交法官。但即使法官再同情她,接下來的二、三審,她仍舊敗訴。
丈夫取得交付子女的強制執行權利後,梁秋蓉變得有如驚弓之鳥。走在路上,看到警察,她都會嚇得轉身就逃。到了今天,即使釋憲案對她有利,可是在子女監護權的官司還沒有定讞之前,強制執行的效力都還在,她不敢帶著孩子一同出門,也不敢讓夫家的人知道她現在住在那裡。以前的事,我很想忘記,
也沒時間去回憶,
我現在要努力的是,
如何作好單親家庭家長的角色……最後,她決定接受羅瑩雪律師的建議,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挑戰中國傳統的父權優先觀念。對於釋憲案很快的通過,梁秋蓉說:「我不偉大,我只是一個現成的材料,是羅瑩雪律師、謝啟大委員,她們才是真正為女權付出全部的人,是她們一手推動整個釋憲聲請案的。」
回顧這一段的歷史,梁秋蓉說:「其實只要女性不把自己當成是個軟弱的角色,別人也就不會把妳看成弱者,再困難的路,還是會有轉機。」「以前的事,我很想忘記,也沒有時間去回憶。我現在要努力的是,如何作好一個單親家庭家長的角色,我後悔有這段婚姻,但是很慶幸有這兩個孩子。」
【1994-10-09/聯合晚報/04版/新聞掃描線】


行使違憲審查聲請權 司院研究訂規範
朱石炎:違憲審查權仍是大法官職權
記者吳志雲/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午作出第371號解釋後,司法院秘書長朱石炎表示,未來對於法官行使違憲審查聲請權時,司法院是否另訂規範,業務單位仍需進一步研究;不過,朱石炎表示,審理中的案件因聲請大法官解釋而停止程序時,這類案件當然不視為遲延。
此外,朱石炎也表示,上午大法官會議通過的法官具有實質違憲審查權的聲請權,和美國的法官擁有實質違憲審查權的情形不同,換言之,也就是我國法官對於法律適用發生疑義時,只有聲請違憲解釋的權,而不具實質的違憲審查權,違憲審查權仍是大法官的職權。
至於在法官行使違憲審查權的程序方面,朱石炎表示,獨任法官自己即可聲請;但如是合議的案件,仍須由合議庭三名法官合議後,才能就適用上發生疑義的法律提出聲請違憲的解釋。記者范立達/特稿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原本規定,只有最高法院和行政法院才擁有對法律、命令是否違憲的審查聲請權,不過,根據大法官會議今天的釋字第371號解釋,擁有違憲審查聲請權的司法機關,已擴充到各級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指出:「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這一項條文規定的結果是,司法機關除了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外,其他一、二審級法院,即使確信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虞時,仍然必須援用不合理的法律或命令。
以去年發生的梁秋蓉爭取子女監護權民事官司來說,雖然一、二審的法官都認為梁秋蓉應該擁有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民法中的「父權條款」還沒有取消或修正之前,法官仍然不能把子女監護權判給她。法院在作出「不合情理」的判決後,逼得當事人只好透過立院的運作,向大法官會議提出法律違憲解釋案,才得以扭轉局面。但這種作法,對當事人和司法資源而言,都是極大的浪費。
各級法院法官擁有違憲審查聲請權之後,法官對於法律或命令認為有牴觸憲法之虞時,就可以先行裁定暫停訴訟程序,透過大法官會議解釋,確定有疑義的法律或命令是否仍然適用,如此,作成的判決才會更有公信力和安定性。
讓各級法院法官都有違憲審查聲請權,可以算是司法史上的一大改革和進步。
【1995-01-20/聯合晚報/04版/綜合新聞】


男童孫萬皓命案 戴金華判死刑
她是他的乾媽 竟然勒死無辜的他

記者蔡政諺/高雄報導
台北縣七歲男童孫萬皓被吊死在高雄市一家汽車旅館案,高雄地方法院昨天宣判,將兇手也是孫萬皓的義母戴金華依殺人罪判處死刑。
高雄地院法官黃建榮指出,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以戴金華(卅一歲)無不良素行,且是孫萬皓的義母,兩人有深厚情誼,戴金華對孫萬皓也倍予呵護,只因一念之差才殺人,而求處無期徒刑。但他認為,正因死者生前與戴金華有多年情分,也沒有任何瓜葛,且死者非常信賴戴金華,最後卻慘遭她殺害,死者死後有知,豈不痛心疾首;因此對戴金華稍以寬容,就不是「仁者之用心」。所以在求其生而不可得的情況下,判處戴金華死刑。
判決書指出,戴金華未婚,與孫萬皓的母親梁秋蓉是高中同學.都住台北縣,且認孫萬皓為義子。八十五年間梁秋蓉與丈夫感情不睦,帶著孫萬皓離家出走。戴金華即與梁秋蓉母子在台北縣租房子同住,相互扶持,並一起照顧孫萬皓。
後來梁秋蓉與丈夫協議離婚,去年十月間法院判決孫萬皓的監護權歸梁秋蓉。梁秋蓉獲得監護權後,為了讓小孩有較好的讀書環境,便將小孩的戶籍遷到同在台北縣的娘家,且多次向戴金華表示要搬回娘家住。但戴金華一再要求梁秋蓉母子不要搬走,二人也為此發生不怏。
今年二月十八日,梁秋蓉趁戴金華不在時搬回娘家。戴金華發現後認為她對梁秋蓉母子付出感情,未獲回報,便計畫殺害孫萬皓再自殺。翌日中午戴金華到梁秋蓉的娘家,適梁秋蓉外出謀職,她便趁機帶走孫萬皓。廿一日晚上兩人投宿高雄市一家汽車旅館,廿二日白天逛街後,廿三日凌晨戴金華騙孫萬皓服下安眠藥,再將他吊死,然後自己服毒並割腕,企圖自殺獲救。
【1997-05-30/聯合報/07版/社會】


謝啟大提案 民法一○八九條強調父優於母 忽視子女利益
「父權違憲」立委連署聲請釋憲

記者雷顯威/台北報導
朝野一百四十七位立委昨天完成連署,將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聲請釋憲書中,認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父母對子女權利之行使意見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明顯強調父權優於母權,忽視子女利益考量,違反憲法第七條男女平等原則,應宣告無效。
提案釋憲的立委謝啟大表示,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的行使及負擔,延襲傳統重男輕女的觀念,一味偏護父權,連帶影響民法對於子女監護權之行使和歸屬方面,都壓抑母權,不僅使無數婦女為了維護子女或不忍失去子女,而長期忍受不幸的婚姻;另一方面子女的權益也在父權為重原則下,未獲最好保障。
聲請釋憲書表示,憲法第七條雖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明示在義務方面,男女平等;權利方面則男性優先,歧視女性及未成年子女權益之不平等,顯然違憲。
聲請書表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主要在保護教養子女;親權實為「行義務之權利」,也是「行權利之義務」,子女並非父母之財產。在現代國家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是民主國家共認原則下,父母執行監護權時,均應以子女利益為依歸,現行民法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權根本精神。
謝啟大表示,立法院將於後天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學者專家、婦女團體舉行公聽會,本月十一日向司法院提出聲請釋憲。
【記者雷顯威/台北報導】多位學者、律師昨天肯定朝野立委透過釋憲方式,要求宣告民法第一○八九條違反憲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使我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行使,符合世界尊重子女權益為先的潮流。
政大法律系教授陳惠馨表示,民法第一○八九條,不僅是性別的歧視,也讓家庭中的母親角色成為弱者地位,造成有些不負責任的父親雖然無心做好照顧子女的工作,但卻拿子女監護權為籌碼來威脅母親。
陳惠馨認為,若採修法方式,以立院現在效率,緩不濟急;聲請釋憲不僅具宣示意義,也是一種社會教育。她說,法律應維持基本的正義公平,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也應朝這方面進行。
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陳春生表示,德國聯邦法院於一九五九年判決該國民法第一六二八條父母行使親權意見不合,採「父之決定權」是違憲。違憲的理由認為,對一個正常健康婚姻而言,法律不應干涉介入該家庭的任何決定;對一個病態婚姻而言,為了小孩的利益,親權不應讓父親獨自決定,而應由家事法律界定。我國也應比照辦理。
律師羅瑩雪表示,美日對於子女監護權認定,也都做符合時代潮流的調整。美國法院採行的七項考慮:一、子女之福利及最佳利益;二、子女之意願;三、子女年齡、健康及性別;四、將來家庭環境、交友關係及子女之各種機會;五、父母品性、適當性、勝訴當事人;六、父母的經濟;七、父母自然權、要求、個人希望。
羅瑩雪說,日本對監護人、親權人決定有五項標準:一、父母經濟能力、監護子女精神環境、父母性格、親屬援助可能性;二、心理測驗、父母健康狀態;三、幼兒以母親為優先監護人;四、以監護現狀為優先;五、姐弟年幼不應讓其分離。
【記者鍾沛東/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表示,依我國現行民法規定,父母對於子女權利,父親確實有「優先的法律位階」,不過,去年修正施行的兒童福利法,其中規定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福法是特別法,位階高於民法,因此現在「父親優先」的位階,已不是那麼絕對。
台北地院家事法庭法官說,基於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法官審理父母爭奪子女的監護權或親權時,就算母親比較適宜監護子女,但除非能夠證明父親不適任,例如父親行為不端或有犯罪事實,會影響孩子的學習,或者經濟能力很差,無法養活子女等等,否則,孩子監護權一般都會判決歸父親。
而去年二月修正施行的兒童福利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及公私立兒童福利機構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有關兒童之保護與救助應優先受理。根據這項規定,法官審理父母爭執子女監護權時,可以引用這項特別法,以兒童利益為考量,排除「父親優先」的民法規定。
不過,法官說,兒童褔科法雖對兒童福利有更多的保障,但兒福法保護的對象是十二歲以下的兒童,十二歲至十八歲的青少年子女,則不受兒福法保障。
【1994-07-07/聯合報/03版/焦點】


婦女團體 向民法親屬編討公道
指摘民法一○八九條違憲 推動多項條款釋憲走出第一步

記者袁世珮/台北報導
她,哭訴著四年婚姻帶來的痛苦。終於離婚,前夫卻要強制執行法院判給的監護權。她只好帶著三歲的小兒子,四處逃、四處躲,還牽掛著仍在前夫家中的大兒子。
一年多來,由立委謝啟大和律師羅瑩雪陪著她走過繁瑣的法律訴訟,但所有的證據,都敗在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
昨天,由立委謝啟大及數個婦女團體共同發起「把公道還給媽媽和孩子」公聽會,就是要推動這條婦女團體口中之「惡法」的釋憲工作。這個活動,已經獲得了立法院朝野一百四十四位立委的連署支持,謝啟大表示,將利用本週五院會的臨時提案時機提出,申請大法官會議釋憲,繼而宣告無效。
謝啟大指出,民法親屬編充斥著男尊女卑的性別歧視,例如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就已經違背了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她強調,父親疼孩子、母親也疼孩子,但這樣的惡法完全以父權優先,抹殺了母親對孩子的付出與愛。晚晴協會代表楊麗娥則以該會的案例,說明很多受虐婦女常因捨不得孩子,而選擇繼續留在家庭暴力的陰影下。
律師王如玄認為憲法保障的是兩性實質上的平等,民國八十一年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八條,再次宣示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但現行的民法則不能落實這個精神。
她同時說明以釋憲代替修法的原因:首先是民法在七十四年才修正過,不到十年之間再提修正,阻力恐會很大。其次,修法後不能溯及既往,對現在的個案沒有幫助。而更實際的是,修法後在法院的運作也不一定理想,例如在前述個案中,法官便明顯忽視女方所提兒童福利法中「兒童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的理由,仍將監護權判給與已婚婦人同居的男方。
身為男性的國大代表李念祖律師,在公聽會中肯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已經違憲,但他也呼籲兩性要能跳脫性別的立場,以一個國民的身份來看待男性與女性的問題,否則會使男性在面對任何這類議題時,預先產生了防衛意識。
昨天的公聽會,是繼今年三月展開的民法親屬編修法總動員後,新一波的行動,也是推動民法多項條款釋憲的第一步。謝啟大表示,除推動此條款的釋憲外,也不會偏廢立法院的立法修正工作。
【1994-07-10/聯合報/17版/社團、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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