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帳單夾廣告 可能已違法
 

 

台電帳單夾寄廣告,有消保官認為可能違反個資法。
記者莊亞築/攝影
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個資外洩可求償,台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認為台電帳單夾帶商業廣告,未經用戶同意,雖沒有出賣個資,但仍有違法之嫌,已申請法務部解釋。

法務部指出,如果用戶未同意台電使用其個人資料作行銷使用,理論上,台電不能在給用戶的帳單上夾帶商業廣告,否則有違反個資法之虞。

法務部指出,個資法第五條是帝王條款,關於個資的蒐集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個資法第廿條也規定,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行銷,如果當事人表示拒絕,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資行銷。

康馨壬表示,許多信用卡帳單也會夾帶廣告,手機也常收到廣告簡訊,還有源源不絕的貸款、保險電話行銷;她認為銀行或電信業若未微得同意,就利用個資賺廣告的作法,有違法之虞。

台電公眾服務處副處長黃惠予說,夾寄廣告「服務」經過經濟部核准。新法上路後,如有違法之虞,台電會重新評估。客戶若不想收到廣告,可電客服,台電會尊重客戶意願。

【2012/10/16 聯合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台電帳單夾廣告 可能已違法 | 個資保護法上路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432633.shtml#ixzz2Btwe8G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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