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歧視案 二審逆轉 女校長敗訴 可求國賠
國內第一件控告公部門性別歧視案出現逆轉結果。前台灣科技大學副校長陳金蓮在參與國立宜蘭大學校長遴選時,指控遴選委員、中山大學校長張宗仁質疑女校長的募款能力,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案,高院十九日改判陳金蓮敗訴,教育部及張宗仁不必連帶賠償及登報道歉。
不過,高院判決理由認為,陳金蓮雖然不能依民法侵權關係訴請賠償,卻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亦即只要國賠時效未消滅,陳女還可另循國賠途徑爭取公道。全案可再上訴三審。
目前擔任聖約翰科技大學校長的陳金蓮,是在九十五年四月參加國立宜蘭大學校長遴選時,代表教育部的遴選委員張宗仁,詢問她「女性候選人在募款方面比較吃虧」、「妳先生在台大,妳到宜蘭來,妳的家庭怎麼辦?」等語。
遴選委員會後來呈報陳金蓮及江彰吉給當時的教育部長杜正勝圈選,杜選圈江彰吉出任宜大校長。
陳金蓮認為遴選委員顯將性別與募款能力做不當連結,涉及性別歧視,且侵害她的名譽,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提出訴訟。
台北地院去年八月判決教育部及張宗仁敗訴,應連帶賠償兩百萬元,並在四大報中擇一刊登道歉函;教育部官方網頁的電子布告欄,至少應刊登一個月道歉函。
教育部與張宗仁上訴二審後,高院合議庭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是為特別保障兩性工作的平等法益而制定,適用上自屬國家賠償法的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理,本案應適用國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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