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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案檢體出錯 嫌犯仍判刑

林姓男子6年前,被控以乙醚迷昏前女友性侵害、強拍裸照,女方採集檢體控告林妨害性自主,警方卻移送與本案無關的檢體證據,林還是一路被起訴、判刑,直到6年後案件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才被法官楊炳禎發現重大疏漏,無法結案。

法官楊炳禎今年6月23日發函當初受理報案的台北市警信義分局,追查這起陳年舊案的證物移送過程,信義分局查出,原來前、後任偵查佐林殷安(調中山分局偵查隊)、江阿杉將檢體搞丟了,於是拿了其他性侵害件的檢體採樣鑑驗書搪塞檢察官。

送錯誤檢體搪塞 2警送辦

信義分局調查後,斷尾求生,今年9月間將林、江兩員警依刑法湮滅證據罪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周治正即將開庭追究責任。

犯下性侵害案的林姓男子,從事科技業,擁有高學歷,91年7月和女友協議分手,林之後反悔,同年11月30日邀約前女友觀看資訊展,將女方約到賓館談判,涉嫌以預藏的乙醚倒在手帕上,摀住女友口鼻將她迷昏,性侵害得逞,還以數位相機拍攝下裸照,將裸照寄給女友,恐嚇要將裸照四處散布,不斷逼她見面。

被害人被性侵後,91年12月3日去報案,被帶去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驗傷,女警協助她採集下體的檢體,將證物交由刑警林殷安偵辦,不過,林一個多月後調職,移交性侵害案件給後手的江阿杉接辦,案子雖然函送台北地檢署,但兩員警都沒有附上正確的檢體證物。

發回高院更審 才發現疏漏

儘管如此,全案仍經台北地檢署92年7月16日起訴,台北地院93年2月16日判決林姓男子8 年有期徒刑,林上訴,被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林再向最高法院上訴,由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直到案子到了楊炳禎法官手上,才查知這項疏漏。

關於警方自清過程,林殷安寫報告說,有去搜索被告家,曾將證物放在分局的大冰箱中,後來調職以後的事,他不清楚;江阿杉說,不熟悉如何辦性侵害案,認為東西弄丟可能與前手有關,警方高層認為他們在互推責任,除各記1大過處分,並將他們函送法辦。

【2009/01/01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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