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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抵制追討黨產公投
林楠森
BBC中文網台灣特約記者 
BBC 20080101

國民黨支持者(資料圖片)
國民黨指責民進黨政府把黨產作為清算鬥爭的工具。

台灣主要在野的國民黨表示,將抵制明年一月立委選舉時合併舉行的追討黨產公投案,但針對引起更多矚目的三月總統選舉時的入聯公投案,該黨則表示還在評估。

台灣的立法院改選將在1月12日舉行,屆時也將合併舉行執政的民進黨推動的追討國民黨黨產公投,以及國民黨相應推動的追討民進黨國產公投。

國民黨是在召開臨時中常會後,由黨主席吳伯雄出面呼籲選民拒領包括國民黨自己推動的公投案在內的公投選票,其理由之一是該黨"被陳水扁欺負成這樣"。

國民黨此前原計劃以投票程序二階段的技術性方式,降低公投成案的機會,但因台灣政府堅守中選會一階段投票決議,國民黨在兩天前才宣佈不再堅持二階段。

"前後不一"

該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昨天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還表示將會領取國民黨推動的公投案選票。他今天則說他也是黨員,因此將遵守黨中央通過拒領公投票決議,但黨也必須思考給人前後不一感覺的問題。

針對國民黨態度的轉變,民進黨批判國民黨是詐騙集團,從力主二階段投票到拒領公投票,從頭到尾就是在反公投。

民進黨以2004年公投為例說,當時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連戰也曾表示要進行經濟民生議題公投,但在選前不久即公開要選民拒領公投票,現在的作法只是重施故技。

若以2004的公投結果來看,即使是台灣民眾具有共識的議題,在國民黨發動抵制後,公投能過半數的機會也不大。

民進黨並向國民黨喊話說,國民黨抵制公投案,對不起此前幫國民黨聯署成案的選民,其不應該抵制公投。

吳伯雄說,國民黨對聯署的選民感到抱歉,並保證會用包括司法的其它方式貫徹其討國產政策。

追討黨產

這次被國民黨抵制的追討黨產公投案被一些政論人士認為,即使公投通過,黨產也很難追討,公投案作為選舉議題設定的成份較大。

在台灣民主化之前,由於國民黨的黨國一體,使該黨一度被認為是全球最富有的政黨,除了有許多土地外,其事業並橫跨工商,金融,媒體等各行各業。

國民黨黨產的主要來源是接收二戰後退出台灣的日本政府財產,以及以專營或與政府合營方式發展的眾多企業,也有民眾指控在戒嚴時期其土地遭到國民黨派特務強行買入。

在台灣民主化初期有經濟學家估計國民黨黨產規模達到數千億台幣,但據國民黨近年來公布,其黨產僅約幾百億台幣。

有政論人士稱,在2000年政黨輪替後,國民黨許多資產流向海外,有部份以台資或外資的名義流入中國大陸地區,但這樣的說法無法得到證實。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在黨主席任內,將包括媒體與土地在內的多筆黨產出脫給民間企業,但其相關交易被民進黨向司法單位告發,其中涉及假交易與弊案。

這些檢舉案目前正在司法調查中,馬英九上周在特別費二審宣判無罪後說,他參選總統之路前途還充滿兇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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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轉型正義 深化文化意涵 學者成立和解促進會 
罪責乃個別化而非族群化

自由 2007.12.30
〔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由吳乃德、吳叡人、范雲等約四十名學者發起的「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昨日成立,將致力查明威權時期的歷史真相、推廣轉型正義理念、累積社會共識,明白罪責應個別化而勿族群化,藉以促成社會和解,讓轉型正義不只是政治工作,更是文化價值工作。

促進會明年將出版「二○○七年度轉型正義白皮書」,並在三年內撰寫完成民間版的真相與和解報告。

吳叡人表示,真相與和解之間,難免會存在緊張關係,釐清真相後是否追究責任並非重點,促進會已蒐集東德、波蘭、南非等各國追求轉型正義的經驗,但也僅能當做參考。像東德處理轉型正義背後有法源依據及社會高度共識做後盾,台灣顯然欠缺這些條件,且已演變成政黨衝突的工具,促進會就是要協助民間充分認知轉型正義的重要性,人民知道的愈多,愈能促進和解。

吳乃德表示,轉型正義是個需要完整論述與細緻化的長期工程,不是說立個法、改個名字,正義就來了,一味追究責任也只會製造更多仇恨,應著重做為「反省教材」的意義;從他國處理經驗得知,轉型正義是非常細緻的工作,單是立法問題就牽涉政治檔案的取得、財產歸還與法律案件的追溯時效等,所以促進會發起成員相當廣泛,包括法政學者、社運人士、文史及人權工作者,是參考巴西模式建立的非政府組織,需要各界參與支持。

促進會的宗旨為「促成轉型正義實現與台灣社會的互信及和解」;五項主要任務包括:發掘威權統治時期人權侵害事件的真相;釐清人權政治侵害事件的政治與法律責任;推動轉型正義的國際交流;透過文字、影音、多媒體出版,架設網站、活動舉辦等方式,從事轉型正義理念的推廣與教育;其他與轉型正義相關的社會和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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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院土地案 國民黨勝訴
中國時報 2007.12.27 
王己由/台北報導 
     民進黨發動追討國民黨黨產爭議訴訟,備受矚目的台北市木柵國家發展研究院土地部分,原地主繼承人葉頌仁等五人,指控國民黨當年以威權強迫買賣,屬非法取得,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土地案,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廿六日審結宣判,法官認定原告無法舉證國民黨有強迫交易等情,土地買賣契約有效,判決葉頌仁五人敗訴。

     葉頌仁的委任律師陳達成昨日表示,在收到判決書後,他的當事人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葉頌仁等五人,是在去年提出民事訴訟,主張馬英九擔任國民黨主席時,在九十四年八月間,將位於北市木柵文山路的國發院(前身為革命實踐研究院)八千多坪土地,標售給元利建設,是非法無效。

     法官審理後認為,國民黨在八十三年三月三日進行法人登記,已在社會上從事交易多年,也為交易相對人信賴,未進行法人登記前的法律行為效果,最終自然歸屬社團的成員,即全體黨員,不能說是非法人,就認定法律行為無效,否則社會秩序及經濟秩序,將無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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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兩蔣陵寢仍對家屬開放
中國時報 2007.12.26 

吳明杰/台北報導

     有關兩蔣移靈,蔣家內部出現不同意見。據了解,過去內政部和軍方在協調移靈事宜時,僅以蔣丘如雪、蔣方智怡和蔣友梅為對象,並未納入立委蔣孝嚴。

     國防部廿五日強調,軍方不宜介入誰是蔣家人代表的爭議,不過兩蔣陵寢關閉後,仍將開放給蔣家家屬謁陵,當然也包括蔣孝嚴在內。

     至於兩蔣陵寢未來到底將由誰接管,國防部表示,軍方的歷史任務已經告一段落,未來由哪個單位接管,制度面軍方無權決定,上周已呈報行政院,要視政院裁示結果而定,國防部目前只負責移交準備。

     國防部也向桃園縣政府表示,國防部沒有權力決定由誰接管,需要由行政院與桃園縣政府進行協調。

     軍方官員指出,國防部暫停對外開放兩蔣陵寢及撤離警衛兵力後,目前由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接管,執行內部營產、文物清點及移交整備作業,新單位接手前的營區安全工作不會出現空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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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友柏:贊成去蔣 別再把兩蔣當圖騰
中國時報 2007.12.26 

曾薏蘋/台北報導
 說出心裡的話 ▲蔣家第四代蔣友柏25日宣布他的部落格「白木怡言」將在28日正式上線,並公開首篇文章內容,回應反蔣、去蔣、移靈等議題。(王錦河攝)

     民進黨政府去蔣化、兩蔣移靈事宜鬧得沸沸揚揚,蔣家第四代蔣友柏廿五日表示,他個人贊成「大中至正」換牌為「自由廣場」,因國民黨已失去調整自己的能力,保留中正紀念堂只為緬懷過往光輝的精神象徵、動員藍營選民,反讓民進黨有機會操作「恐懼」;他某種程度上贊成「去蔣」。

     蔣友柏說,剛開始聽到「去蔣」這個詞時,做為蔣家的一份子,難免有些感傷。但當他再仔細去看這件事,那一點感傷很快消失無蹤。「到現在我們和政治已經沒有什麼關係了,所以應該要進入後蔣時代,不要再把兩蔣做為一個圖騰。」

     自認已和政治沒有關係

     他表示,他本身沒有政治立場,非藍非綠,「不像有些人一定要幫蔣家說話,我也不知道怎麼解釋這個狀況……」他意有所指地說,他的家族沒人選擇「靠邊站」,「會選擇靠邊站的都是有政治利益的人。」

     蔣友柏話鋒一轉:「我今天的發言代表個人,不代表整個家族,我也只是家族的八分之一。」他強調,他在台灣生活已有一陣子,也已成家立業,小孩子也生了,是台灣人,他不希望他們再被這些東西影響。

     蔣友柏說,他可以理解,也某種程度贊成「去蔣」的所有行動,但他希望「去蔣」的目的不應是在選舉時操弄選民的手段,評論兩蔣在台灣的功過,應交給歷史及各個面向以及公正的學術態度去執行;而「去蔣」是為了結束一個時代,進入一個更民主文明、更適合人生存的時代。

     他說,他很快就發覺,好像綠營沒有人在講「去蔣」,反而「去蔣」、「去中國化」這些詞都是藍營在講。民進黨與國民黨都不習慣用正面方式操作選舉,他們沒辦法帶給選民「hope」,卻很會操作「fear」,來驚嚇選民把票投給他們。

     立銅像應等死後一百年

     對於中正紀念拆匾、改名,蔣友柏表示,民進黨是認為「不拆比拆好」,每次選舉都可以用來激勵選民士氣,「是個便宜又好用的方法」;「所以我建議我母親保持中立」,不料國民黨竟然中計,民進黨最後把中正紀念堂定為古蹟「真是高招!」

     至於兩蔣銅像,「至少我認為那個銅像是錯的。」他說,要樹立銅像、蓋紀念堂,也要等死後一百年再蓋;匾額放不放回去,和移靈沒有關係 。

     現在該要進入後蔣時代

     他強調,應該要進入後蔣時代,不要再把兩蔣當做圖騰。「去蔣」已成為追逐台灣民主過程中的一個攻擊目標,在那個還不了解民主的時代,他相信「它」為了台灣民主做了很大的努力與往前推動的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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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歷史問題未了 時機不成熟

中國時報 2007.12.26 
彭志平/北京報導

     蔣方智怡有關兩蔣直接移靈浙江奉化的說法引發朝野新一波的攻防,以及蔣家內部不同看法,中共國台辦則可望在今(廿六)日上午的記者會中表達立場。根據消息人士指出,中共方面認為,兩蔣移靈回浙江奉化的時機尚未成熟,而成熟的時間「可能要到兩岸統一」。

     消息人士指出,根據國台辦的評估,兩蔣議題是陳水扁總統與民進黨在爭取立委選舉、甚至總統大選選票的考量下,所操作出來的議題。因此,不管是泛綠、泛藍或蔣家內部的爭議、看法,都會稱了民進黨的心意。所以國台辦方面認為,不必隨民進黨的指揮棒起舞。

     其次,消息人士還指出,國台辦認為,雖然這幾年大陸方面對兩蔣作出若干正面的歷史評價,但畢竟「兩蔣問題」仍是「歷史問題」;儘管連宋均已相繼訪問大陸,象徵國共兩黨終結了過去的恩怨情仇,但「歷史問題」還是要由歷史解決。況且,台灣選舉期間,任何有關於兩岸的問題都是敏感問題。

     至於何時才是兩蔣移靈浙江奉化的成熟時機,消息人士指出,至少是在總統大選之後。或許會有幾個選項,首先是國民黨重新執政,並且兩岸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恢復對話,營造出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氣氛。其他的選項甚至還包括兩岸統一,「歷史問題」才算完全解決,兩蔣移靈奉化也就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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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哨 封園 兩蔣陵寢熄燈
自由 2007年12月24日 星期一

兩蔣陵寢封園前最後一天吸引大批民眾湧入參觀。(記者朱沛雄攝)
王姓男子現身慈湖陵寢,自稱他穿的軍服是當年死守四行倉庫一役的中校參謀所留下來的。(記者周敏鴻攝)
空軍儀隊在傍晚五點進行最後一次交接儀式後撤哨,工作人員也隨即將陵寢大門關閉。(記者朱沛雄攝)

〔記者周敏鴻/大溪報導〕兩蔣陵寢昨天下午五時最後一班儀隊交接後,同步在五時十分關門暫時封園,封園前最後一天吸引超過七萬遊客,儀隊衛兵交接儀式等場景都突然爆紅,遊客爭相參觀留影。

昨天上午九時起,就有大批遊客湧入兩蔣陵寢園區,排隊人龍甚至長達數十公尺,蔣家媳婦蔣方智怡中午時刻也前來謁陵。

人群中還有一名穿著國民革命軍服的王姓男子,因為服裝特殊成為鋒頭人物,他聲稱軍服是他的收藏品,原是當年死守四行倉庫一位中校參謀的軍服,他昨天刻意穿到現場是為了憑弔歷史。他認為,歷史人物的功與過,應該留給未來的歷史學家評斷,政府壓縮兩蔣陵寢的做法實在太過粗糙。

另外,愛國同心會成員發起的世界守護陵寢行動聯盟則先在慈湖停車場拉起白布條,宣示「保護蔣氏陵寢、捍衛中華民族尊嚴」後,警方前來關心,場面有些混亂。

除了小插曲外,多數遊客還是為了觀賞即將絕跡的陵寢衛兵交接儀式而來,不過現場細雨紛飛,影響儀隊表演,慈湖陵寢衛兵下午二時換班交接時,有一名儀隊隊員因槍滑而失手掉槍。

不過小瑕疵卻絲毫不影響遊客參觀的熱情,每班衛兵操槍交接儀式完成後,都贏得滿堂彩的掌聲,下午五時最後一班衛兵交接完成,還有圍觀的遊客激動地熱淚盈眶。

過了下午五時,已經超過陵寢開放時間,許多遊客仍在內流連參觀,陵管處人員一一勸請遊客離開後,下午五時十分兩蔣陵寢同步關門,兩園區的入口處則分別架設拒馬、關上入口鐵門,全面封園,不過有激動的支持者在慈湖陵寢封園後,還想進入而與管理人員發生推擠,還好衝突沒有擴大。

桃縣府接管前 陵管處負責維安

陵管處長張東榮說,兩蔣陵寢暫時封園後,駐守的憲兵部隊、擔任衛兵勤務的國軍儀隊就會撤離,但陵寢管理處卅五人的編制還沒解散,等到國防部與桃園縣政府協調達成共識,由縣府接管之前,陵管處人員將負擔兩蔣陵寢園區的維安工作。

目前大溪警分局尚未增加兩蔣陵寢周邊派出所警力,警方強調,將配合縣府政策執行警力維安,但縣府尚未具體指示前,警方只會先加強兩蔣陵寢園區的警力巡邏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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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湖封園 蔣方智怡:兩蔣不葬台,移回浙江奉化

東森 更新日期:2007/12/23 14:51 記者黃郁茗、李孟唐/桃園報導

慈湖陵寢就要關閉,蔣方智怡也在23日接近中午的時候,到慈湖陵寢謁靈,她對於慈湖和大溪陵寢要關閉,覺得相當遺憾;另外,她也首度明確表示,不會將兩蔣遺體移到五指山,將會遵照蔣經國遺願,將兩蔣遺體移到浙江奉化安葬。

 

穿著黑色條紋T恤、黃色外套,蔣家媳婦蔣方智怡趕在最後時刻來到的慈湖陵寢,和大批民眾一起為蔣中正謁靈,想起慈湖和大溪陵寢就要關閉,蔣方智怡也不免露出無奈。

 

蔣方智怡表示:「以一個後代來講,我是很心疼,我們被質疑說浪費公帑,這事情我覺得非常不公平,其實兩位老人家給這個地方,並沒有強迫所有朋友來朝拜或是強迫,他們都是自動自發來的。」

 

陵寢關閉後,兩蔣遺體該怎麼辦?政府要求遷往五指山公墓,但這次蔣方智怡代表蔣家做出了明確的決定,將遵循蔣經國曾經在日記上寫下的遺願,希望能回到故鄉浙江奉化安葬。

 

蔣方智怡表示:「我們遵照老人家意願,他們希望能夠平安、非常安靜的回到故鄉,這並不是說他們不愛這塊土地,不愛這個國家,但是我覺得兩位老人家對這個土地、國家,他們已經盡了一生全力奉獻,現在如果國家不願意再繼續……,變成……,告訴我們這是家事的話,那就讓我們家人來接手吧。」

 

這也是蔣家首度表示,要將兩蔣遺體帶回故鄉。只是要運遺體,需要經過和大陸的協調溝通,目前還沒有確切的時程表,但陵寢關閉在即,未來該如何加速處理,恐怕是家屬馬上就得要面對難題。

 

慈湖陵寢撤哨在即 交接不明唱空城2007/12/23 13:11

 

記者方思危、郭淑靜/桃園報導

 

慈湖陵寢就要撤哨,但兩位蔣總統的遺體,和陵寢建築到底要由誰來負責?到目前為止還沒個譜。桃園縣警局表示,完全依照桃園縣政府指示,但目前縣府完全沒指示,而轄區分局──大溪分局則坦言,只會加強巡邏和負責交通疏導。換句話說,只要憲兵撤哨,慈湖陵寢就會唱空城計。

 

一到整點時間,憲兵忙著交接,只是這樣的站崗任務,只到23日的下午5點而已,但兩位蔣總統的靈柩安全和建物保管,到底要由誰來負責?警察局從上到下全部霧煞煞。

 

桃園縣警局公關主任沈能成表示:「慈湖的部份,我們警察局是配合縣政府,他的政策來執行,那現在目前縣政府,大概都還沒有給我們一個比較明確的一個(指示)。」

 

桃園縣政府沒指示,縣警局沒人敢下命令,但總不能任由兩蔣陵寢遭人入侵破壞,只好把這個責任交付到下級單位。

 

桃園縣大溪分局副分局長吳正德表示:「因應晚上,或是說白天巡邏班次增加,因為我們警力還是有限,尤其那幾天,選舉造勢活動又多,所以大概只有增加巡邏班次而已啦。」

 

縣警局說,警方的行動必須靠縣府的指示,但目前沒有指示;而大溪分局則說,得聽縣警局的命令,現在只負責外圍巡邏。但問題是,如果憲兵撤哨,就撒手不管,而警方又只能處於被動狀態,聽命於縣長朱立倫,最後兩蔣陵寢唱空城計,歷史古蹟遭到破壞,又有誰能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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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下去! 政大教師勸莊國榮別被糟蹋了

中廣 更新日期:2007/12/23 19:00

教育部主任秘書莊國榮因為強硬主導中正紀念堂更名、拆字,追討救國團產權,引發社會兩極評價。政治大學教育系教授周祝瑛,就以政大教師會會長名義發出公開信提出質疑,勸莊國榮別讓選舉給糟蹋了!。莊國榮則是駁斥,政大教師會沒幾個人參加,周祝瑛身為教育學者,卻滿腦子權威思想,缺乏批判力。

 

(陳映竹報導)

 

政治大學教育系教授周祝瑛以政大教師會長個人的名義,發出「給莊國榮的公開信」,強調教育部官員的一言一行是全國學生的榜樣,但近日他充滿挑釁、有為學術尺度的政治語言,都讓大多數校內同仁感到憂心。

 

看到莊國榮大陣仗追討救國團產權,周祝瑛質疑,莊國榮難道沒有參加過救國團的活動,在營火晚會中高唱「偶然」嗎?身為教育部的大管家,追討黨產不應該是當務之急,並且奉勸莊國榮見好就收, 好好一個人才,別讓選舉給糟蹋。

 

對於這封公開信,莊國榮不以為然。他不客氣地指出,政大教師會沒幾個人參加,並且反批周祝瑛身為教育學者,卻滿腦子權威思想,缺乏批判力。

 

對於周祝瑛和莊國榮的爭峰相對,政大校方表示,除非政大教師有明確的違法,否則對於周祝瑛的公開信還是莊國榮的言論,政大都予以尊重、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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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狗行納粹禮 飼主吃牢飯 
德國男子霍蘭.T不僅將愛犬取名「阿道夫」(希特勒之名),名字就大剌剌地釘在狗窩門頂,他還教阿道夫行納粹禮。(取自每日郵報網站)
德國男子霍蘭.T不僅將愛犬取名「阿道夫」(希特勒之名),名字就大剌剌地釘在狗窩門頂,他還教阿道夫行納粹禮。(取自每日郵報網站)

〔編譯胡立宗/綜合報導〕據英國每日郵報報導,德國柏林58歲男子霍蘭.T在2003年才因公開行納粹禮及穿著親希特勒的T恤,遭到法院判處緩刑,近來又因為類似行為遭判刑5個月,原因是這次他竟然替愛犬取名「阿道夫」(希特勒的名字),還教牠行納粹禮的花招。

不論是納粹禮或是宣揚納粹及希特勒理念,在德國都屬犯法行為。霍蘭第一次被送上法庭時,法庭念及他從1995年就為腦傷所苦,特別法外開恩判他緩刑,但霍蘭這次故計重施,法院決定給他個教訓,讓他吃牢飯反省反省。

這隻無端遭波及的混種德國牧羊犬年約9歲大,牠的狗窩外大剌剌地釘著「阿道夫」的名字,霍蘭宣稱這是因為牠是希特勒生日當天生的;牠還會聽主人的命令高舉右前腳,看起來就像是納粹禮。事情曝光後,霍蘭原準備將阿道夫在希特勒自殺當天處死,還好中途之家接手,讓阿道夫逃過一劫。

中途之家的人員說,他們已經將阿道夫改名為「阿迪」,並且訓練牠以後別將前腳抬太高;儘管經過這麼多風波,但他們認為阿迪應該很快就會找到新主人,「因為牠現在可是超有名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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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興訟 追討劍潭活動中心

中國時報 2007.12.19 

韓國棟、江慧真、王己由/台北報導
 討黨產頭號標靶▲教育部18日由主任秘書莊國榮向台北地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救國團應將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建物產權移轉登記為國家所有。圖為救國團劍潭青年活動中心主要建築物經國紀念堂外觀,門口有著明顯的「歡迎」字樣草地。(柯承惠攝)

     距離立委選舉不到一個月,行政院展開催討國民黨黨產行動,由教育部主任秘書莊國榮打頭陣。他昨天上午前往台北地方法院遞狀提起民事訴訟,控告救國團不當取得國家資產。

     府院黨將本周設定為「打黨產周」,不但從十八日起接連四天向法院按鈴申告,控訴國民黨侵吞四大國產;陳水扁總統更將在周六晚上選舉場中集中火力,全面猛攻國民黨侵佔國產不還。

     今天財政部次長李瑞倉將針對台北新世界戲院提告,新世界為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導委員會的日產戲院,以「轉帳」的方式移交給國民黨經營,國民黨將其登記在中影旗下,去年公告土地現值總計六點七三億台幣,現值已逾七億元。二○○三年前國民黨主席連戰曾宣告主動歸還,黨產小組和國民協商三次,始終沒有共識。

     謝志偉周四將針對中廣案提告,中廣接管日治時期台灣放送協會財產作價轉帳,並運用政府預算購置財產達三十筆土地,兩項現值共計將近四十億台幣。

     周五再由李瑞倉就台南中華日報提告,台南市國賓大樓土地原本也是國產,後來卻「轉帳」予中華日報,目前地上為十四層商業大樓,且部分土地持分及樓層已出售,中華日報目前持有產權近三分之一。

     國賓大樓基地面積三三七一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三.三億元,將先提告追討中華日報目前仍持有產權的部分,這部分公告現值約一.○四億元。

     莊國榮說,民國七十七年至七十九年間,教育部分六次補助救國團興建台北市劍潭青年活動中心「經國大樓」,補助金額共一億六千八百萬元。雙方並約定,應按教育部出資比例,將千分之三五三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但救國團迄今未屢約。莊國榮說,教育部從七十九年起多次催告,要求救國團移轉產權,但救國團始終不願兌現承諾,最近又表示願意返還當年補助款一億六千八百萬元。但依主計處發佈的歷年物價指數並按年息五%計算,至少應還四億一千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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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發起 外省人支持去蔣化

自由 2007年12月17日 星期一
〔記者鄒景雯/台北報導〕中正紀念堂更名與拆匾是撕裂族群嗎?一群外省人決定站出來否定這種假借族群之名行污衊族群之實的政客操弄,領銜的陳師孟昨日受訪指出,外省人拒絕被蔣介石化,台灣的政治若是持續無法擺脫「族群政治」的本質,將是深化民主的重大阻礙。

挽回清白 拒被蔣介石化

陳師孟即日並發起「我是外省人,反對蔣介石」的網路連署,表達支持台灣「去蔣化」、「民主化」,並呼籲外省朋友一起站出來,共同挽回「外省族群」在民主台灣的清白名聲!

陳師孟等人在共同聲明中表示,獨裁者膜拜象徵的「中正紀念堂」走入了歷史,但令人遺憾的,若干政治人物將此一行動貼上撕裂族群的標籤,彷彿所有的外省人都該是蔣介石獨裁政權的擁護者,又好像所有的外省人都視「大中至正」為精神寄託,這使得整個外省族群被迫背負了外來統治者無情迫害其他族群的原罪。

族群政治 阻礙民主深化

共同聲明指出,把所有外省人拖下水來為威權價值背書、並進而為選舉固票以獲取政治利益的行徑,才是真正的族群操弄。外省人絕非蔣家白色恐怖統治的幫兇,蔣介石父子殘害異己,也鮮有省籍之分。

聲明中細數,雷震因推動民主政治而苦蹲十年牢獄,晚年抑鬱而終。吳國禎才高震主,被迫流亡。柏楊翻譯了一則「大力水手」的漫畫,暗諷蔣氏父子連莊野心,被送去綠島夜夜低吟小夜曲。孫立人懷才遭忌而被終身軟禁,一代名將就在自宅中默然成了佝僂老人。在那個風聲鶴唳的年代,受到迫害的超過二十萬人,其中外省人所佔比例高達四十%,兩倍於所佔的人口比例。

聲明也羅列,不少當初跟隨蔣家來台的外省軍公教,在「反攻大陸」謊言的誤導下,無心成家也不敢置產,直到大夢初醒,頓覺失落。更可嘆的是,他們對故鄉親人的通信或資助,必須偷偷摸摸、繞道而行,以防政府扣上「通匪」、「資匪」的罪名。還有更多人在蔣氏設下有形與無形的「竹籬笆」隔離下,與其他族群有名無實地「同居」了半個世紀,卻一輩子難以理解其他族群也有權益表達自己的信念、爭取自己的生活方式。

聲明指出,除了少數權貴家庭,不計其數的外省人與台灣其他族群的人民一樣,都是國民黨統治悲劇的受害者,不同的僅是,國民黨將其他族群視為必須壓制的對象,而將外省人視為可輕易綁架的禁臠罷了!

聲明最後質疑,無恥政客在族群議題上興風作浪,除了以當選後掛回「大中至正」為號召,更提出眷村改建或老兵補償等等錢坑法案,企圖藉由更大的不義來遮掩當初的不義,把個別族群的快樂建築在其他族群的犧牲上,以換取外省族群出賣集體人格與選票,依附在統一與威權的惡勢力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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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紀念館 銅像區元旦開放

2007.12.13 自由
〔記者申慧媛/台北報導〕教育部昨天針對台灣民主紀念館的規劃展出召開會議,部長杜正勝裁示,民主紀念館二樓銅像區在二○○八年一月一日起開放,展出內容將包括台灣追求自由民主歷程中努力奮鬥的事蹟故事,以及曾經遭受蔣介石父子迫害者的姓名及事實呈現。

教育部昨天敲定,主館二樓蔣介石銅像區將在明年元旦開放,展出的內容則可能分為兩部分,由教育部和文建會共同策畫整理推出。

教育部主秘莊國榮說,民主紀念館二樓的蔣介石銅像是古蹟,暫時不能動;雖然有人建議,將二二八受難者的姓名刻在銅像上,但是教育部不打算這麼做。

不過,為了提醒民眾更深刻了解,台灣當今的自由民主得來不易,莊國榮說,會在銅像兩旁以陳列方式呈現台灣民主發展的歷史,特別是曾經為台灣民主貢獻過的鬥士,其事蹟及重要的民主發展歷程等,都會有系統呈現出來。

至於另一個主軸則圍繞著過去曾經被蔣介石父子迫害而犧牲者,較完整的規劃還需要一個星期左右的時間。

另外,台灣民主紀念館也有一系列台灣人權之路的特展,內容包括世界人權發展史、台灣人權發展史、台灣民主現況及未來,並且搭配台灣殖民時代的民主歷程、戰後初期統治的人權、戒嚴時期的人權,以及改革訴求與實踐等,展出內容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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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原」 名 議員倡改角板山鄉 

自由 2007.12.15
〔記者陳文正/桃園報導〕桃園縣議員藍勝民昨天在議會提案,指台灣已有兩個原住民鄉改名,且也有鄉民希望改名,他建議縣府把復興鄉改回角板山鄉,但有議員認為,這非議會權責,且應尊重復興鄉民,因此議案並沒有過關。

須代表會通過 縣府核定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表示,鄉鎮市及村里要改名,只要由鄉鎮市公所提請代表會通過,再報縣政府核定即可,不必經過公投或報請縣議會審查或備查。

原鄉改名 有例可循

藍勝民昨天在縣議會臨時會中提案指出,他是大溪、復興選出的縣議員,到復興鄉作選民服務時,常聽復興鄉的選民提及,希望把復興鄉改回過去的角板山鄉。

藍勝民表示,國內已有兩個原住民鄉改名,例如嘉義縣的吳鳳鄉改成阿里山鄉,而高雄縣的三民鄉也在今年改成那瑪夏鄉,這已是時代的趨勢,因此建議縣府可以考慮改名。

有議員反對 因成本大

不過這項建議案,遭縣議員洪奕巔、謝彰文及洪國治等人反對,他們認為,復興鄉改名要花費很大的成本,包括身分證、地址等各種文件改名,都要支付很多費用,縣議員邱素芬說,若真要改名,也可以配合快要升格為縣轄市的楊梅、蘆竹等地,一起改名,以省下大筆費用。

他們還強調,現在正值選舉期間,實在太敏感,且復興鄉改名應尊重復興鄉當地的鄉民,縣議會無權替他們作決定;由於有議員反對,因此此案並沒有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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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蔣陵寢撤哨 政院:陵寢這兩個字也會改掉

中央廣播 更新日期:2007/12/14 17:29 呂欣憓

日前陳水扁總統曾經表示,明年元旦起,衛兵將不再駐守兩蔣陵寢,並表示移靈案的預算和計畫都已經準備妥當,希望家屬可以儘快讓兩蔣安息,行政院發言人謝志偉14日表示,撤哨是政府落實轉型正義、面對歷史的一部分,未來應該連陵寢的名字都會改掉。

 

中正紀念堂改名為台灣民主紀念館,以及把大中至正牌匾改為自由廣場之後,慈湖的兩蔣陵寢成為民進黨政府去蔣化的下一個目標,陳水扁總統日前表示,明年開始衛兵將不再駐守慈湖陵寢,而外傳軍方已經開始準備,明年元旦起就會撤除駐衛兵,並關閉兩蔣陵寢,行政院發言人謝志偉14日表示,撤哨是落實轉型正義的一環,也是國家正常化的一個過程,未來不只會撤哨,連陵寢的名字也會改變,謝志偉說:『我想兩蔣的所謂的陵寢,不只是撤哨,陵寢這兩個字也會改變掉,我們認為它就跟台灣人權景美園區,從景美看守所昇華為成人權園區一樣,兩蔣陵寢的名稱也應該改變,撤哨也是一個整體來講國家正常化,面對歷史一個必然的過程。』

 

謝志偉強調,政府已經編列了移靈案的預算,五指山的墓地也已經整理出來,非常仁至義盡,政府盼望將來執行移靈案的時候,可以平順安穩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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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乃德:缺反省 轉型正義像過街老鼠

中國時報    A2/焦點新聞           2007/12/10
 

【顏瓊玉/
台北報導】
  從提案「二二八究責條例」,到拆除「大中至正」牌匾,
民進黨政府宣稱這是「轉型正義」。長年關注轉型正義的中研院社會研究所研究員吳乃德九日為轉型正義抱不平,指轉型正義現在如過街老鼠,「民進黨弄得大家都很煩!」
  吳乃德認為,就是因為缺乏反省,
社會仍是非不分,解嚴都廿年了,政治迫害及歷史反省的「總結報告」,至今仍付之闕如。
  質疑拆「大中至正」很重要嗎
  對於民進黨近日大動作拆除「大中至正」牌匾,吳乃德說,「大中至正」有那麼重要嗎?
台灣的歷史記憶(指藍綠背景)本來就不一樣,應該要讓這些面向同時存在。
  吳乃德昨天應台權會、民間司改會等數個民間
團體之邀,在一場「解嚴後廿年之回顧與前瞻」研討會,發表論文探討「轉型正義」的文化面向,並與中研院台灣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吳叡人、台灣促進和平文教基金會執行長簡錫(土皆),及律師魏千峰等人對話。
  他說,因為沒有反省,所以前
總統李登輝明明是獨裁壓迫政權的支持者,卻自稱受難者,還被稱為「民主先生」;而檢察總長陳聰明過去明明是積極配合以司法為工具迫害反對運動者,卻成為統帥全國檢察官的人。
  嘆解嚴廿年竟無「總結報告」
  吳乃德認為,台灣根本沒做到真正的「轉型正義」,台灣的「轉型正義」其實是延遲的;最佳追求「轉型正義」的
時機,是緊隨威權獨裁政府崩潰之後,相反的,台灣的民主轉型卻是由威權統治團體對民主化做出讓步而完成。
  吳乃德表示,民進黨執政後並未將「轉型正義」列為執政的重要
工作,其文化價值也不是民進黨關心的議題,歷史真相的發掘進度緩慢,令人遺憾的是,經過廿年了,總結政治迫害與歷史反省的「總結報告」仍未能出版。
  李扁作法只是道歉給錢而已
  魏千峰也說,其他
國家處理轉型正義有判刑、剝奪重大資格(如參政權)、認錯就寬恕等三條路,台灣特殊的是中間有前總統李登輝統治的十二年,而陳水扁總統只是延續李登輝道歉、給錢的做法而已。他在思考,台灣有第四條路嗎?
  吳乃德認為藍綠都忽視了轉型正義的文化價值,他舉國民黨陸續公布民進黨幾位高層與親綠名嘴的「入黨
紀錄」為例,這個行為反映出國民黨對它過去作為仍不覺得有錯,就好像性侵害者還公布受害者照片一樣,完全沒有是非;而民進黨高層的反應,有人說是為了工作、有人說是為了升遷、出國等,其實他們大可誠實面對年輕時代的經歷,讓這個事件成為社會反省的教材。
  遺憾好東西在台灣全變了樣
  相較於南非、東德、西班牙等
國家也都積極處理轉型正義議題,吳乃德感嘆,「所有好東西在台灣都變了樣…!」如今民進黨天天喊「轉型正義」,卻反而經汙名化轉型正義,轉型正義如今像過街老鼠,大家都很煩。簡錫(土皆)則說,民進黨把「轉型正義」當做「提款機」,平常不談,選舉前再拿出來喊一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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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關於查明日帝強佔下親日反民族行為真相特別法》 中譯
法律第七二零三號(2004. 3. 22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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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
為查明自日本帝國主義之國權掠奪前後至1945年8月14日所行之親日反民族行為之真相,確認歷史真相以及民族正統性,貢獻於自主民主國家之恆久實現,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定義)
本法所謂「親日反民族行為」,係指自日本帝國主義之國權掠奪前後至1945年8月14日所行之下列各行為:
1. 討伐為守衛國權戰鬥日本帝國主義之部隊或下達討伐命令之行為。
2. 對為恢復國權鬥爭的團體與個人加以強制解散、監禁以及使用暴力,妨害團體與個人活動之行為。
3. 為妨害獨立運動,殺傷、處死、虐待以及逮捕獨立運動家及其家屬或對此指示和下達命令之行為。
4. 作為妨害獨立運動組織的團體首長或首腦幹部,為團體負責作出決定或主導活動之行為。
5. 為妨害獨立運動,受雇於日本帝國主義所行之密探行為。
6. 締結、簽訂或圖謀乙巳條約、韓日合併條約以及其他侵害國權的條約之行為。
7. 因韓日合併有功,獲得和繼承爵位之行為。
8. 擔任日本帝國議會的貴族院議員或眾議院議員之行為。
9. 擔任朝鮮總督部中樞院副議長、顧問或參議之行為。
10. 擔任日本帝國主義軍隊中校以上軍官,積極協作侵略戰爭之行為。
11. 在全國範圍內主動宣傳煽動或強行招募和徵用學生兵、支援兵之行為。
12. 為慰勞日本軍在全國範圍內主動強制動員婦女之行為。
13. 經中央文化機關和團體主導日本帝國主義內部融洽及皇民化運動,積極協作日本帝國主義的殖民統治以及侵略戰爭之行為。
14. 為在全國範圍內協助日本帝國主義實行戰爭,營運軍需品製造業或自願捐獻總統令所規定的規模以上的錢財之行為。
15. 擔任司法部內大法官或檢察官,主導對無辜的我民族成員監禁、拷問、虐待,帶頭彈壓之行為。
16. 擔任高等文官以上官吏、軍警的憲兵分隊伍長以上或者警察幹部,主導對無辜的我民族成員監禁、拷問、虐待,帶頭彈壓之行為。
17. 擔任日本帝國主義統治機構之各種中央外圍組織的首長或首腦幹部,積極協作日本帝國主義的殖民統治以及侵略戰爭之行為。
18. 擔任東洋拓殖會社和殖產銀行的中央組織幹部,負責作出決定或主導執行掠奪我民族財產之行為。


第三條(親日反民族行為真相查明委員會之設置)
為查明親日反民族行為的真相,而在總統屬下設置親日反民族行為真相查明委員會(以下稱為「委員會」)。


第四條(委員會之職務等)
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1. 親日反民族行為調查對象( 以下稱為「調查對象」)之選定。
2. 調查對象所做的親日反民族行為之調查。
3. 有關親日反民族行為之國內外資料的收集與分析。
4. 有關委員會活動的調查報告書之發刊,以及有關親日反民族行為的史料之編纂。
5. 總統令所另定之事項。


第五條(委員會之組成)
委員會由包括委員長一人在內之委員九人所組成。
委員屬於下列項目之者當中,由國會從各項推薦兩個以上的候選人,並報請總統任命。
1. 從事歷史考證、史料編纂等研究活動十年以上者。
2. 在公認的大學專任教授以上職位從事十年以上者。
3. 從事法官、檢察官、軍法官或律師十年以上者。
4. 從事歷史考證、史料編纂等相關工作五年以上的三級以上公務員。
依第二項之規定,願由國會推薦者,應闡明本人父母及祖父母於自日本帝國主義之國權掠奪前後至1945年8月14日期間未有親日反民族行為,並且於自1950年6月25日至1953年7月27日期間亦未有親共反民族行為。
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委員之任期為三年。
委員若因事故而不得執行職務或有空缺者,必應立刻任命新委員。此時,補任委員之任期為前任委員之剩餘任期。


第六條(議決定委員人數)
委員會之議決以在籍委員過半數贊成通過。


第七條(委員會之活動期間)
委員會應自組織組成完了之日起三年之內完畢活動。


第八條(委員之資格喪失事由)
屬於以下任一項者不得擔任委員。
1. 非大韓民國國民者。
2. 屬於國家公務員法第三十三條者。
3. 政黨黨員。
4. 在依據公職選舉與不正選舉防止法實施之選舉,登記為候選人者。
當委員屬於第一項各款者,應當退職。


第九條(委員之職務上獨立與身分之保障)
委員不受外部任何指示或干涉,並獨立執行職務。
委員除因身體或精神障礙而執行職務顯著困難或無法執行職務外,不得違反本人的意願而免職之。


第十條(委員之斥除、忌避、迴避)
當委員本人或現任和前任配偶與調查對象為親族關係時,委員在與調查對象相關的事項之審議、議決上被斥除。
當調查對象、他的配偶以及直系尊親屬與直系卑親屬認為委員難以公正審議、議決時,可向委員會申請忌避。委員會判定此申請妥當與否,決定忌避。
當委員屬於第一項和第二項事由時,可主動迴避該審議、議決。


第十一條(事務局之設置)
為委員會之事務處理,應設置事務局。
事務局內聘事務局長一人和另需職員。職員數目應於最小限度內籌聘。
事務局長經委員會的議決,由委員長任免,委員會的所屬職員由事務局長提請,委員長任免。
事務局長受委員長的指揮,掌管委員會之事務,指揮並監督所屬職員。


第十二條(職員身分之保障)
事務局之職員(包含事務局長,下同)除非受刑之宣判、懲戒處分或委員會所規定之事由,不得違反本人的意願而退職、停職、降任或免職。


第十三條(諮詢委員會)
為執行職務上的諮詢需要,得設置諮詢委員會。
諮詢委員會的委員應具有有關親日反民族行為真相查明的專業知識與經驗,經由委員會的議決,由委員長委託之。
關於諮詢委員會的組成、營運等的事項,依據委員會之規定定之。


第十四條(委員會之經營等)
除本法所規定之事項外,有關委員會的組織及經營等有需要之事項,由總統令規定之。


第十五條(秘密洩漏之禁止)
委員會的委員、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和職員不得洩漏職務上的秘密。


第十六條(資格冒稱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冒稱委員會的委員、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和職員的資格,並行使委員會的委員、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和職員的權限。


第十七條(類似名稱使用禁止)
非委員會者不得使用親日反民族行為真相查明委員會名稱或相似名稱。


第十八條(調查對象之選定及異議申請)
當委員會具有屬於親日反民族行為者的充分的根據,且認定其內容重大時,可經由議決,選定調查對象,並執行調查。
當委員會依照第一項之規定選定調查對象時,應通知調查對象、他的配偶、直系尊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該選定事實。
當委員會依照第二項之規定通知時,應告知被通知人有關異議申請之提起、程序、期間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若依照第二項規定之被通知人就調查對象之選定有異議者,自從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之內,得以書面向委員會申請異議。
有異議申請起十五日之內,委員會應對異議申請作出決定,且即時將其結果通知申請人。
關於依照第四項規定之異議申請的程序有必要的事項,由總統令規定之。


第十九條(調查對象)
依據第十八條規定委員會開始調查時,若調查對象曾在國內外反對日本的國權掠奪,加入或支援獨立運動,必須同時調查相關事實。
依照第一項規定,委員會應將調查內容記載在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調查報告書,以及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史料上。


第二十條(調查方法)
委員會在執行調查時,得採取如下措施:
1. 對調查對象和證人(參考人)之出席要請及聽取陳述。
2. 向國家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地方政府)、其他相關機構或團體要求關於調查對象之事實查明和相關資料之提供。
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使委員或所屬職員採取第一項之措施。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被要求查明事實和提供相關資料之國家機構,除非有特殊狀況,必須接受之。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調查對象和證人(參考人),或依照同項第二款規定要提供相關資料者,不得虛偽陳述或提供虛偽資料。


第二十一條(派遣公務員等人員)
委員長在認為委員會職務執行上有需要時,可要求國家機構或地方自治團體(地方政府)派遣所屬公務員工作以及其他支援。被要求派遣的國家機構或地方自治團體(地方政府)首長,除造成職務執行上之重大妨礙外,應接受之。
依第一項規定被派在委員會之公務員,從所屬國家機構或地方自治團體(地方政府)獨立,並執行委員會之職務。
依第一項規定派遣公務員之國家機構或地方自治團體首長,不得對被派在委員會之公務員採取人事上不利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保護委員等人員)
任何人不得妨礙委員、職員或證人(參考人)執行職務或陳述。
任何人不得強迫委員或職員職務上的行為。
任何人不得因提供有關調查親日反民族行為之真相之資訊或擬提供資訊為由,受任何解雇、停職、減薪、調職等之不利益。
委員會應謀求為真相調查親日反民族行為之證人(參考人)之保護,以及為有關證據、資料等之確保及滅失防止之適合措施。
委員會對發現真相調查親日反民族行為者有關之證據、資料等或者提供者得予以需要的補償或支援。關於如上的補償或支援之內容、程序等之需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之。


第二十三條(調查對象人員之保護)
任何人於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報告和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史料彙編前,不得透過報紙、雜誌、媒體(包括網路報紙和廣播等)以及其他出版品公開調查對象人員和委員會就其有關親日反民族行為之調查內容。
任何人不得僅因有自日本帝國主義之國權掠奪前後至1945年8月14日期間在職於行政機關、軍隊、司法部、組織、團體等特定職位的事實,而透過報紙、雜誌、廣播(包括網路報紙和廣播等)和其他出版品,公告其從事所謂依本法規定之親日反民族行為。
在真相調查過程,委員會應謀求保護調查對象人員之私生活和名譽等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賦予報告和陳述之機會)
委員會在活動期間之中間和終止之前,應將調查期間的委員會活動彙編為調查報告書,報告於總統和國會。
委員會在於調查調查對象人員之親日反民族行為者,應予以依第十八條規定選定的調查對象人員、其配偶和直系卑親屬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此時,欲陳述意見者有權請求閱覽彙編調查報告書之證據(或根據)資料。


第二十五條(史料編纂)
委員會在第七條規定之活動期間之內,應編纂有關親日反民族行為之史料。


第二十六條(調查報告書等之公開)
委員會應公開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調查報告書,以及有關親日反民族行為之史料。


第二十七條(對調查結果之異議申請)
在第七條規定的委員會活動終止六個月之前,委員會應確定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調查報告書或將記載於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調查對象人員之親日反民族行為,並通知按第十八條規定所選定的調查對象人員、其配偶和直系卑親屬或利害關係人。
在於第一項規定通知者,委員會應告知被通知人有權提出異議申請和其程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被通知人認為依第一項規定被通知的內容不符合事實者,得於受通知之日起三十天之內,以書面向委員會申請異議。
委員會於受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天之內,就異議申請作出決定,並即時將其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當事人。
關於第三項規定之異議申請程序有需要者,由總統令規定之。


第二十八條(罰則)
非公務員的委員會委員或職員,在適用刑法以外的法律之罰則時,視為公務員處理之。


第二十九條(罰則)
屬於下列項目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1. 為陷害依第十八條規定所選定的調查對象人員,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陳述虛偽的證人(參考人)或提出虛偽資料者。
2. 在公布時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毀壞他人或死人的名譽者。
屬於下列項目者,處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1.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洩漏秘密者。
2.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冒稱委員等的資格者。


第三十條(罰款)
屬於下列項目者,處於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1. 違反第十七條規定,使用親日反民族行為真相查明委員會名稱或相似名稱者。
2. 無正當事由,未接受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事實查明和提供相關資料者。
屬於下列項目者,處於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1.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妨礙委員、職員或證人(參考人)執行職務或陳述者。
2.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強迫委員或職員為職務上的行為者。


第三十一條(罰款賦課權者及不服從程序)
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之罰款,由委員會賦課之。
依第一項規定擬賦課罰款時,委員會應訂定十天以上期間,並給予罰款處分對象口述或書面的陳述意見的機會。此時,若於指定期限屆至仍未陳述意見,將視為無意見。
不服依第一項規定之罰款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委員會提出異議。
依第一項規定受罰款處分者,依第三項規定提出異議時,委員會應立即向管轄法院通報其事實,則接其通報之管轄法院,應依據非訟事件程序法裁定罰款之裁判。
若於第三項之期間內未提出異議,且未交付罰款時,依據國稅滯納處分例徵收之。
委員會在訂定罰款金額時,應斟酌該違反行為之動機及其結果。


附則〔2004.3.22〕
此法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條文出處 http://www.assembly.go.kr/index.jsp
譯者:cea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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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追究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特別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二二八事件,係指本事件發生後公務員或公權力發生鎮壓、整肅、綏靖、清鄉行動侵害任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或財產,而未能依法追究者。


第三條

本條所稱戒嚴時期政府違法係指戒嚴時期統治者透過公務員或公權力所為之違法逮捕、濫權追訴、枉法裁判、凌虐人犯、違法行刑、殺人之犯罪行為,而未能依法追究者。


第四條

依本條例所為之刑事責任訴追、審判,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三條追訴權時效消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關於被告死亡以及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本文相關規定。

前項之被告如已死亡,依本條例所為之訴追、審判程序不因而停止,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


第五條

除前條外,依本條例所為之法律責任追究,不適用相關法律時效消滅之規定。

依本條例所提起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經法定程序確認真正的賠償義務人及應賠償金額後,同一案件如已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賠償條例獲得補償者,應扣除之。國家於已支付之補償金額限度內,對損害賠償義務人有求償權。


第六條

行政院應自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個月內,由最高法院檢查總署之檢察官組成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違法責任追究專案小組,專責偵辦本條例之刑事訴追。

專案小組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院應於最高法院成立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法庭、審理依本條例所提起之訴訟。


第七條

專案小組依本條例所為之法律責任追究,調閱相關史料、文件時政府各機關應主動配合,不受國家機密法及檔案管理法之限制。


第八條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處理賠償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賠償條例基金會應自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個月內成立訴訟處,負責協助依本條例所為之法律責任追究工作。


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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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連九族」說 王幸男告馬英九

中時電子報    /政治           2007/12/05
 

【中時電子報蘇龍麒/台北報導】國民黨總統提名人馬英九批評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王幸男提出的「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是「株連九族」、「充滿仇恨」的法案,王幸男今(五)日表示,他已經開過多場記者會向媒體澄清,馬英九還這樣抹黑誣蔑他,他今日稍晚將到台北地檢署正式按鈴控告馬英九誹謗。
   王幸男說,在媒體惡意報導他所提出的法案是「誅九族」的法案後,他已經開過多場記者會,並且公布原始提案文字,可是馬英九在媒體詢問時,還誣指這個法案是「誅九族」、「充滿仇恨」的法案。
   王幸男指出,之前馬英九發言錯誤,可以說是媒體誤導沒關係,講一次他不會計較,但是在他屢屢澄清後還有上述的這些說法,他認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誹謗罪要件,因此將正式提出告訴。
   王幸男還痛批馬英九是最沒資格講「誅九族」的人,因為他所提的特別條例中,給予被告三親等內有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是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辯護人之選任與第三十五條輔佐人之選任的規定相同,可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來獨立選任。王幸男質疑,馬英九唸到哈佛法學博士,難道連這一點都不懂嗎?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王拓聲援王幸男表示,馬英九說給予被告家屬辯護權利很可怕,那麼不給被告辯護權利不是更可怕嗎?民進黨立委王淑慧也批評,馬英九博士都是讀假的、國民黨立委隨便謾罵,根本就是不學無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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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中華民國93年8月24日 
立法院第五屆第五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6837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19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 條   
為查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槍擊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事件 (以下
簡稱三一九槍擊事件) 真相,平息選舉爭議、安定政局,特制定本條例,
並據以設置「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第五屆立法院各政黨 (團) 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
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組成之,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召集委員一人,由委
員互選產生。
各政黨 (團) 推薦之人數如下:民主進步黨為六人,中國國民黨為五人,
親民黨為四人,台灣團結聯盟為一人,無黨團結聯盟為一人。各政黨 (團
) 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五日內提出推薦人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
,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行遴選後,由總統任命。
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其代理人因故不能
執行職務時,亦同。
本會委員不得由現任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或其他任職於行政、考試機關或
公營事業機構之人員出任。

第  3 條   
本會應於本條例公布後十日內自行集會,互選出召集委員;其後之委員會
由召集委員召集之。

第  4 條   
本會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負
責,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亦不受任何干涉。

第  5 條   
本會委員提議調查之事項,經其他委員四人審查同意者,得由該委員逕行
調查。調查結果,由本會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不得自行對外公布或發表任
何意見。

第  6 條   
本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調查報告之定稿及公布,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對前項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者,本會應併同公布。

第  7 條   
本會就三一九槍擊事件,發生前、後其事件本身或衍生之相關事項均應進
行調查,以查明主導人及有關人員之動機、目的、事實經過及其影響等之
真相。

第  8 條   
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但確定裁
判之指揮執行,不在此限。
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
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
證物移交本會。
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
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
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
本會或本會委員對總統、副總統進行調查時,應注意於適當之時間及處所
為之。
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
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
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
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處機關首長及行
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
續處罰之。
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本會或本會委員調查,影響重大,
或為虛偽陳述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
百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
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認有必要時,得禁止被調查人或與其有關人員
出境。

第  9 條   
本會為行使職權,得借調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至本會協助調查。
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借調本會協助調查期間,不受原所屬機關及其上級機
關長官之指揮監督。

第 10 條   
本會對於約詢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認有保護及豁免其刑責之
必要者,準用證人保護法關於證人保護及豁免刑責之規定。

第 11 條   
調查委員之辦公處所及行政事務,由本會籌辦。本會召集委員並應指派或
以契約方式進用適當人員兼充協同調查人員。
本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

第 12 條   
本會對於調查之事件,應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公布
之。如真相仍未查明,應繼續調查,每三個月向立法院及監察院提出報告
,並公布之。
本會之報告內容,應具體分析事件之原因、事實經過、影響,並提出建議。

第 13 條   
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
起訴。
前項刑事訴訟,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之理由。

第 14 條   
本會委員之調查及討論均不公開。
本會委員及參與本會事務有關人員就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各項文書、圖
畫、消息、物品及其他資訊,除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公開者外,應保
守秘密,不得洩漏於第三人。

第 15 條   
本會委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者,得經本會全體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予以除名。
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政黨 (團) 於五日內推薦其他人
選遞補之;其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由召集委員逕行遴選後,總統於五
日內任命之。

第 16 條   
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應由總統任命者,總統應於期限內任命;逾期未任命,
視為自動生效。

第 17 條   
本會成立前之各項籌備事宜,由立法院籌備辦理。

第 18 條   
本會於偵查或審判與調查事件相關案件之司法機關提出請求時,應給予立
即、最大之協助。

第 19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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