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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8歲繼女 法官引聯合國公約重判

自由20100915〔記者阮怡瑜/彰化報導〕7歲以上、未滿14歲的性侵案,如何認定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彰化地院昨判決8歲女童遭性侵案,特別搬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3個國際公約,以「保護性觀點」認定被告「違反女童意願」,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重判10年半徒刑。

具體朝違反意願心證

最高法院7日在刑事庭會議針對性侵兒少案決議,被害幼童未滿7歲,不論有無違反其意願,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追究刑責;但7歲以上未滿14歲被害人「意願」之認定,仍有爭議。彰化地院此一判決,具體朝「違反意願」心證。

判決書指出,去年11月,被告利用8歲繼女睡在他和妻子之間的機會,脫下繼女褲子撫摸下體,女童驚醒後不敢聲張,翻身轉向母親,沒想到男子食髓知味,接連2次以同樣手法猥褻女童。去年12月,男子以手指侵入女童下體,翌日上學發生腹痛,老師追問,惡行才曝光。

因被害人8歲,該如何認定是否「違反其意願」,目前法律條文似有模糊空間,法官特別引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做為心證,強調我國雖未簽署,但曾宣示尊重公約之精神與原則。

法官也引用聯合國另2條公約有關兒童保護的精神,並指這2條公約在98年4月22日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公布施行,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

加重強制性交 判10年半

準此,法官認為應以保護性觀點,認定「已違反其性自主決定」的意思自由,被告觸犯妨害性自主罪之「加重強制猥褻」與「加重強制性交罪」足堪認定,依法量處10年半徒刑。

刑法規定,對未滿14歲的幼童性交,若未違反其意願,依227條「對幼童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若是強制性交,就依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處罰,最輕可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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