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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老了,我們仍年輕二十世紀回眸專輯
失落法律一世紀
世紀思索:法律就像鐵窗,一方面監禁壞人,一方面保護好人,似乎自由總要付出監禁的代價,而法律正扮演這個弔詭的中介者,下個世紀的曙光是否仍會透過鐵欄杆照進我們的寓所? 
 
【顏厥安(台大法律系副教授)】
黎明

德國法律史大師史托萊斯曾有一篇著名的演講〈十九世紀的漫長告別〉,由政治、法律、社會等各方面論述指出,十九世紀並非結束於一九00年,而是一九一四年,也就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的那一年。這當然是一個非常歐洲的、西方的觀點。但是這個分析卻也告訴我們,人們運用曆法來記載歷史事件,但是歷史本身並不依照曆法來發展。對於歐洲人來說,也許十九世紀結束於,或者說二十世紀開始於一九一四年,但是對於華人來說,可能一九一一年大清帝國的覆滅,更象徵了一個新世紀的開始。那麼台灣呢?對這個長年被中國人視為花不香鳥不語,男無情女無義的邊疆島嶼,新世紀的黎明可能反而降臨得更早:一八九五年展開的日本統治,由於引進了「現代」的國家機器與法制(台灣總督於一八九六年五月就在台灣建立西方式的普通法院),使得台灣更早沐浴在二十世紀的破曉晨曦之中。

然而,這意味著福爾摩莎更早蒙受現代的祝福嗎?

也許是,也許不是。這端視我們怎麼看待二十世紀,以及怎麼看台灣在這當中的命運。

球型的二十世紀

 二十世紀是一個球型的世紀。這可以從許多不同的層面去瞭解。一個最直接的說法就是,這是一個全球化、地球村的世紀。在這個世紀裡,全球化真實地成為社會關係的基底,足球、喇嘛、比基尼與黑金,都是全球化的事業。如果從物理學聯想,一九◆◆年普朗克常數奠定了光「線」也具有「粒子」特性,弔詭地預示了二十世紀人際關係的徹底「原子化」趨勢。那麼在滾動摩擦力比較小的條件類比下,人際關係的原子化也代表了人際勢必面對更快速地流轉變動,社會組織也必須承受更高複雜性的挑戰。地球這顆球轉得也更快了。

那麼法律呢?

如果我們注意到沒有人把天平的砝碼做成球型的,就知道任何球型體都與講究平衡的法律,有著一種奇妙的不相容特性。法律不喜歡滾來滾去,二十世紀卻喜歡。因此二十世紀也就由法律的秤盤滾落了。

契約

華人想到法律,往往想到國家訂定的,帶有制裁處罰性質的法律。其實契約也是法律的一種重要型式。所有法律人都知道的一句拉丁法諺就是Pacta sunt servanda(契約應予遵守),可見契約的重要性。不過對華人來說,契約應予遵守的法律,似乎不及重然諾、遵守諾言、講信用、重義氣等等道德倫理規範來得重要。因此雖然有「人無信不立」「一言既出駟馬難追」的諺語,但是卻沒有契約應予遵守的法諺。

無論如何,不論稱做簽契約還是打合同,既然定了契約,就該履行,這其中的道理何在呢?至少有兩點,首先,這是你自己同意的,是簽約雙方歡喜甘願訂定的內容。其次,這是公平的,因為雙方是基於平等的地位來達成契約內容的協議,誰也沒有強迫誰。也許有人還要多問一句,那麼契約是否符合正義呢?這就很難說了。純粹從程序的觀點來看,公平的就一定是正義的。因此除非你能找到超越性的正義標準,否則公平的契約一定是符合正義的契約。

然而所有的契約都是公平的嗎?這是一個非常荒唐的問題。因為既然契約有拘束力的條件之一,就在於它是公平的,那麼不公平的契約根本就不是契約,更不用說拘束力了。不幸的是,二十世紀似乎正是由不公平的契約揭開序幕的。

凡爾賽和約結束了第一次世界大戰,但是由於將戰爭的責任不公平地由德奧等國家單方面地承受,不但讓這些國家遭受屈辱,更使其背負龐大債務,經濟凋敝、民不聊生,因此凡爾賽和約等於為世界大戰準備了續集。希特勒的「雄心壯志」就是誕生於凡爾賽條約的年代。當一九四0年德軍揮軍再度佔領巴黎的時候,希特勒也親自下令焚燬凡爾賽和約的正本。其心中對此一條約之痛恨可見一斑。至於數百萬猶太人死於非命,是否亦可「歸咎」給這個不公平的契約,就讓歷史學家、法學家這些喜歡研究「歸責原理」的學者去傷腦筋吧。

如果說凡爾賽和約是對德國人民極端不公正的契約,那麼馬關條約又是對誰不公正呢?法律上有所謂利益第三人契約,例如甲向乙訂購某禮物,並指定直接交付給丙。出售他人之物也並非不可想像,只要賣方及時合法取得該物的處分權即可。但是故意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契約在法律上卻是無效的。除了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等理由外,簡單地說,這種「損人」契約既不公平也不正義,簡直就是邪惡。有一句拉丁法諺說:「公平與良善乃法律之法律」,可見法律絕不保障損人契約,這種「約定」嚴格說根本不是契約。

然而強權者與統治者何曾尊重過一般芸芸眾生的權益呢?於是乎馬關「條約」就這麼「決定了」台灣人民的一世紀。更可悲的是,就像買賣奴隸的契約雖然應該非法無效,但是卻再也沒有人如此主張,否則所有非裔美國人都將「回歸母國」。如今想要維護台灣人民的利益,反而必須主張「馬關條約在國際公法上是有效的條約」,然後再主張……。

由於二十世紀是如此不合法、不正義地誕生,因此整個世紀也都只好不斷辛辛苦苦地為修補那許多的錯誤而耗費心力。正如同林肯大郡的受災戶,不論是法律條文還是契約約款,都不能給他們什麼「實質」的幫助。而「法律人們」還在喃喃唸著「瑕疵擔保」與「無過失責任」,政治人物則在汲汲於進入聯合國。只有聰明的猶太人知道,唯一可靠的契約對造就是上帝。

審判

神祇或上帝,多多少少都有審判的功能。有些宗教以審判起了個頭,例如基督教的福音書,就是以耶穌的受審為高潮。更多的宗教則是以審判為世界或生命的終點。於是人生有罪無罪的法律效果就成了下地獄或上天堂。

有趣的是,在人世間並不頒發創造天堂獎,不過倒是有製造地獄罪。而且據說這是二十世紀的發明。也許因為破除宗教的二十世紀發明了太多東西,包括製造地獄的方法,為了避免人類的想像力失控,所以也只好同時創立了一個「製造地獄罪」。這個製造地獄罪,依法學界的通說就是指「違反人道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或說殘害人群罪)。

既然有此等罪名,當然也就有相應的審判與處罰。因為罪名永遠都是處罰的口令。其中最有名的一場審判,大概是審判納粹戰犯的紐倫堡大審吧。多位受審的前納粹高官或將領,後來不但被判處重刑,甚至被處以死刑。

正義被伸張了嗎?

這又是另一個法律的弔詭。審判永遠只能伸張不再能夠被伸張的正義。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尤其當地獄已然出現於人間,人間即已不再是失樂園。痛苦變成了恐怖,人間煉獄已成為「技術上可行」。

更荒唐的是,不正義常常在當法官。因此不但曼德拉被監禁,馬丁路德金被槍殺,湯馬斯曼自我放逐,美麗島也變成了綠島。

監禁

島嶼好像特別適合流放與監禁。尤其是外島與小島。不曉得台灣是不是因為如此,所以鐵窗業特別發達。法律就像是鐵窗,一方面監禁壞人,一方面保護好人。因此法律保障的自由,當然包括了裝鐵窗、設柵欄、架鐵絲網的自由。在這個意義下,自由好像隱隱地與某種自我監禁有關。

二十世紀也是個監禁的世紀。其中最有名的監禁至少有三個:集中營(勞改營),柏林圍牆,與鐵幕(不曉得是不是因為土法煉鋼的失敗,所以中國的鐵幕變成了竹幕)。但是二十世紀也是個衝破各種監禁的世紀。性解放,宗教多元或族群平等,也只不過是其中的諸多事例之一。但是正如同從來沒看過監獄的非洲原住民,也無從瞭解文明的自由,自由總是要付出監禁的代價。法律似乎就是這個弔詭的中介。角落一點說,一個國家的全體國民,總有一部分是待在牢裡吃牢飯。人權一點看,法律愈文明就愈保障個人的隱私。如果用中國古話來說,現代法律一點都不要求「慎獨」。在自家的鐵窗內,怎麼獨都沒關係。

下次破曉

品嚐過在自家鐵窗內怎麼獨都沒關係的世紀末台灣,將面臨何種新的破曉呢?黑格爾說,關於教導世界應該怎麼做,哲學無論如何到得都太遲。我則認為,關於預測世界未來將如何發展,法律無論如何都是後知後覺。也許唯一可以確定的是,當我們越來越需要法律來保障我們的自由,那黎明的曙光就一定只會透過欄杆照進我們的寓所。至於是花壇還是牢籠的欄杆,就看我們如何滾動地與法律打交道了。■


【2000-11-12/聯合報/37版/聯合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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