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丟贓款6萬8 討15年國賠7萬多

〔記者李穎/北縣報導〕金飾被搶抓到歹徒,檢警卻把贓款弄丟了!黃姓男子20年前遭搶金飾,警方順利破案起出歹徒變賣所得6萬8000元,這筆應發還給被害人的贓款卻在公文往返中離奇失蹤,黃某追討了15年,國賠終於還他7萬2683元。

台北縣政府去年度國家賠償金達1235萬1000多元,其中以台北縣警局「遺失贓款」判賠案最為離奇。黃姓男子民國78年1月被搶,6萬8000元的金飾被變賣,事後警方抓到歹徒,取回搶匪變賣金飾所得贓款,黃姓男子從83年開始向板橋地檢署聲請將贓款發還,卻未獲得回應。

由於事隔許久,黃姓男子調閱當初公文,發現公文已經被銷毀,當中還有承辦人員往生,過程中檢警互踢皮球,只好聲請國家賠償,縣警局抗辯時還以賠償請求權已超過時效推卸責任,法院最後判決縣警局負責,加上遲延利息賠償7萬2683元。

此外,台北縣政府法制局還統計,去年7件國賠案件中,以二重國中學生劉亮志獲賠最多。去年4月初,劉亮志坐在學校鐵捲門旁,因為警衛疏失啟動鐵門,劉亮志閃避不及,身體被捲入不到10公分的縫隙內,變成植物人,家屬提出國賠訴訟,法官判縣府應賠償940萬2533元。

另外,因公共設施設置欠缺,路面高度落差,致民眾受傷摔倒,缺失單位有工務局、水利局,3件賠了285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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