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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傳會真要扮演箝制新聞自由的幫凶?
2009-02-09 中國時報 【中時社會】
     通傳會新版衛星廣播電視法草案出爐,不尋常的是,通傳會主委彭芸女士對此獨排眾議,但因無法阻攔其他委員以多數決通過修法草案,只能獨自寫下萬言的不同意見書。

     彭芸主委所爭執的,主要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觀念。新的衛廣法草案彷彿大開倒車,回到了新聞局主宰一切的時代。從修法草案看起來,第二屆通傳會委員對言論自由願意容許的程度,相較於第一屆通傳會委員顯然相當不同。當年大法官擔心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的委員對於廣電主管機關的獨立性有害而宣告其組織違憲,現在通傳會對於行政院全權任命而與行政部門擅於管制的心態轉趨一致,不知道是否有噬臍莫及的感覺。可預見的是,這一份修法草案如果是在立法院中照案通過,不旋踵之間,大法官應該就有機會審查此法的內容有無嚴重違反憲法上言論自由的保障。

     我們所以有如此把握,並非無因。此次修法草案中加入了許多高度威脅言論自由的規定,第一是授權主管機關將廣電節目(不只是廣告)分級(第廿一條),如果稍有不慎,政府部門極其容易藉著分級制度審查甚至箝制廣電節目內容,這是極其嚴重的關防,已遭逾越。

     第二是禁止製播違反事實查證之新聞,對於即時播出的廣播電視新聞節目而言,如果主管機關認真要求查證,時效的掌握將會極其困難,其結果很可能是無新聞可播,如果主管機關自有尺度,就可能形成「順我者播、逆我者禁」的局面,寒蟬效應隨之而至,可以想見。

     第三則是管制置入性行銷,這也許並非壞事,但是「置入性行銷」的定義過於寬鬆到「特定觀念」、「資訊」的「宣傳」(第二條十三款),就很可能株連甚廣,以至於主管機關可以無所不管、無所不問,而無所不在。

     第四是所謂「回覆權」的規定,草案法條明文規定廣電節目所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停播或更正,廣電事業拒依請求處理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即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可以預見的是,法院如果不能體會司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義務,善盡其責任者,將來可能會有設置新聞法院來箝制言論自由的場景出現。

     第五是主管機關可對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新聞處以高額罰鍰(第四十五條),正式宣告主管機關用「事實」管制廣電新聞的時代降臨。不要以為這不是在控制「評論」,評論都係以事實為根據,要求報導絕對真實,不只是控制事實報導,同時也是在控制評論。由行政機關監控新聞,台灣的新聞自由就是走上了回頭路。

     第六是授權主管檢查所有節目內容並為扣押(第四十七條),原法規定只適用於廣告,現在新聞及其他節目也要涵蓋。當年警總動輒扣押違禁出版品的盛況,想必不久即將在通傳會重現。

     其實,單從此次修法中關於「權利保護」,尤其是「罰則」章節加入密密麻麻的規定,主管機關加強箝制管控的弦歌雅意,不待知音即可辨識。此種舖天蓋地的管制機制,大概足可與昔日新聞局加上警備總部的時代相提並論。

     不要忘了,刑法誹謗罪、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規定依然存在。此項修法草案似乎擔心法院的工作負擔不夠重,更令人不解的是,「假處分」規定是源自英美法法官保留原則的概念,也就是非經法院許可,政府部門不能自行動用公權力箝制言論自由。修法草案加入了法院假處分,卻又同時授權通傳會自行扣押廣電節目,政府的髒手隨時可以伸入廣電媒體,法院的介入不是在抑制政府濫權,反而像是要作政府的幫凶,彭芸主委教了一輩子的新聞自由,難怪要在過年期間動筆寫萬言的不同意見書。

     如果這樣的修法草案可以通過,彭芸主委大概要辭卸其職,才能貫徹其學問良心。對於彭芸主委期期以為不可的修法草案,為了台灣的言論自由,有識之士鳴鼓而攻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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