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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唯一民間公證人 被處停職

自由2008.10.03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花蓮唯一的民間公證人許正次,被控出國期間公證業務交由事務所職員執行,違反公證法情節重大,司法院處以停職,公證事務所暫停運作。全案由花蓮地檢署聲請簡易處刑,這是民間公證人實施以來,因違反公證法被處以停職的首例;花蓮地方法院昨天也重啟公證業務辦理機制。

違反公證法情節重大

許正次去年2月25至28日、7月16至23日出國期間,將事務所、章證等資料,交給不具民間公證人資格的公證事務所職員使用,並製作成公證書共計158案因而被檢舉。花蓮地檢署7月認定許正次有違反公證法第148條之嫌,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向花蓮地院聲請簡易處刑。

公證法第148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民間之公證人資格之人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公證事務所 已停業

許正次違反公證法被認為情節重大,司法院在公證人懲戒委員會懲戒程序終結前先行做出停職處置,並等候懲戒委員會決定懲處方式。上週五開始,許正次的公證事務所停止受理公證業務,已有民眾感覺不便。

公證業務 可洽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說,許正次遭停職,公證業務回歸花蓮地院辦理,民眾可前往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辦理,地址:花蓮市球崙一路286號。

花蓮地院民庭庭長湯文章說,經統計,民間公證人承辦公證業務每月案件量約400件,地院將以法官輪值辦理。

據許正次親友說,許正次被停職後,外出旅遊散心,並準備繼續深造更上一層樓。親友們也替他抱屈認為,公證人業務執掌,在現代科技社會應不必規定得「事必躬親」,電子郵件、傳真、網路視訊等方式,都可將公證相關文件傳送到民間公證人面前,由公證人指揮事務所人員辦理;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若因公證人不在就停擺,遑論便民。

 

 民間公證人 有助紓解訟源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民國90年新修訂的公證法實施,國內也有了民間公證人,這項制度引進西歐及日本等先進國家經驗,在法院之外,增設民間公證人辦理、分擔法院公證、認證業務。民間公證人由司法院遴選任用,公證效力與法院公證相同。

司法院將公證業務雙軌化(公辦、民營雙軌化),是希望藉由公證事務所自負盈虧的經營特點,讓公證事務所在民間推廣公證業務,達到紓解訟源、提高司法品質目的。

民間公證人制度實施後,公證業務範圍與效力都與法院公證相同,目前在花蓮地區,公證業務以結婚公證、離婚協議、房屋租賃、買賣公證、合夥契約、金錢借貸、預立遺囑、財產贈與、和解協議、收養子女、委任授權、單身證明、夫妻財產劃分及翻譯認證等為重點。

民國90年,陳仁國是司法院首批遴選的10餘名民間公證人之一,當時他從花蓮地方法院公證人轉到民間創設公證人事務所,也是花蓮地區第一個民間公證人。92年,許正次再於花蓮開設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陳仁國有感花蓮的公證業務量容不下兩家公證人事務所,經向司法院申請,去年將公證人事務所遷移至台北縣板橋市。

花蓮縣唯一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近日停止營業,民間公證人許正次被司法院停職。(記者楊宜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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