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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暗示誘導 *不得單一指認 *不得提供舊照 檢警違反三不 被告判無罪
自由 20071231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地院日前審理一起飛車搶奪案件時,合議庭發現檢警偵辦過程違反「不得暗示誘導」、「不得單一指認」以及「不得提供舊照片」等指認嫌犯原則,造成「無可彌補」的瑕疵,導致一名不在場的男子被誣陷為搶匪,判決被告無罪。
根據先前檢方起訴認定,被告蕭姓男子6月4日晚間,在竹北市民生街前搶奪彭姓夫妻共乘機車置物籃的皮包,檢方以監視錄影與兩夫妻的供詞,即起訴蕭某。然蕭某矢口否認犯行,聲稱案發時根本不在現場。
法官審理發現,警方查獲蕭嫌後,安排被害夫妻進行「一對一指認」,且指認前已經知道蕭某可能就是搶嫌,事後在檢方偵查庭指認時,也是一對一,且法官發現,現場晚間光線昏暗,如何單憑短暫一瞥就能確認?其指認過程顯然有嚴重瑕疵。
不僅如此,由於被害人在警局已經看過蕭嫌,早有先入為主印象,縱然於檢方偵查庭或審理中再度指認被告,也已失去指認意義與證據力,法官更稱這樣的證據「已遭污染」。
合議庭根據被告與相關證人的通聯紀錄,證實被告案發當時不在現場,而是與友人在一起,且本案檢警也沒有扣到任何被害人遭搶贓物,最後諭知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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