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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教育局鼓勵學校進用身障人員
教育廣播 更新日期:2007/12/26 18:05
為因應新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鼓勵所屬各級公立學校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臺北市教育局表示,以目前資料(96年12月)預估到98年7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進用不足額者計有社教機構2所、高中職17所、國中25所、國小47所。由於學校編制員額以教師為主體,職員及工友所佔人數較少,故提高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標準後,欲以職員、工友為進用對象,恐因職缺不足有窒礙之處。為配合政策之執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請各校自行控管,甄選聘用身心障礙之代理教師,以茲因應。
自 97年2月1號 起,教育局鼓勵國中以上學校先行試辦進用身心障礙代理教師,由各校依其出缺職務性質,自行公開甄選,以免屆時( 98年7月11日 )進用不足額,須繳納差額補助費,或受行政處分(逾6個月仍未進用時,人事主管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1次或2次,逾9個月仍未進用時,機關首長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1次或2次,人事主管及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並加重處分)。另國小部分,則請各校先行控留職員及技工友職缺,並鼓勵進用身心障礙代理教師
(2007/12/26 下午 06:05:07 簡志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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