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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委員 閣揆提名 立院同意

〔記者陳曉宜、黃維助/台北報導〕2007年12月21日 星期五

在朝野各有退讓下,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NCC委員由十三人改為七人,任期由三年改四年,連選得連任。至於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政黨比例組成委員會方式,則改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但同黨籍委員不得超過半數。

立法院長王金平昨天態度較為強勢的提醒,立法院已修法解決NCC組織法的違憲問題,現任委員應留任至新任委員產生為止,不應有銜接空窗的問題,「這是現任NCC委員的責任與義務」,不應有個人進退考量。

修正條文明定NCC置專任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委,一人為副主委。委員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但修正後首次任命的委員中,有三人任期為兩年,以錯開七位委員的卸任時間。

修正條文同時刪除以政黨比例推薦的委員會組成方式,改為全部委員都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但「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條文也新增,若委員任期屆滿,無法立即完成提任時,原任委員任期得延長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任期限制。以避免行政院長提名人選不為立法院同意時,可能造成的空窗期,也讓第一屆NCC委員決議要在明年一月底總辭一事出現轉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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