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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19/時論廣場           2007/09/09 
誰的公投? 誰的主權?
【蔡季廷】 

  近日,台灣兩大政黨針對「聯合國公投」案吵得不可開交之時,合併兩大黨提案的聲音也同時出現。部分人士亦主張,建議兩大黨各自撤回提案,不要再將公投當作選舉的鬥爭工具。筆者以為,兩黨在公投的提案方式,或是談論合併兩案的論述上,均已背離公民投票制度中,以人民主權為中心的宗旨。
  依照台灣的公民投票制度來看,除修憲案的複決以及防禦性公投外,其餘的程序設計,都是以人民為主導程序的主體。更具體地說,公民投票法藉由將參政權與立法權合併交由人民行使,希望促進人民直接參與政策及法律議案的思辨,以活絡民主政治所不可獲缺的強健市民社會。在這樣的宗旨下,公民投票法才會規定一項公投提案必須通過多人連署的程序,不僅確保公投提案有被一定的人所知悉,也代表提案背後的連署團體,在法律上也具有一定的地位。因此,提案人如果要撤回已經通過連署的提案,必須要有一定的限制,否則可能產生提案人與第三人有利益交換的情形。瑞士法律即規定,公投提案的撤回,必須經過提案團體的多數議決,才有撤回的資格。
  實際上,幾乎所有的公民投票法,都有允許撤回的規定。但允許撤回的目的,絕對不是為了政治上的策略性操作,而是為了促成立法機關與提案團體間相互的思辨與互動。因為,一項公投提案成案後,立法院仍有權力制訂與公投提案內容相同的法律。如立法院真的著手制定,提案團體與立法委員即可藉由公聽會等形式展開接觸,以對話討論法案的內容。一旦立法院與提案團體達成共識,提案團體即可撤回原提案,不僅可以節省相關成本,亦使得相關提案藉由立法三讀程序獲得更為充分的審議。換句話說,公投撤回的規定,本應是一種促進政府與人民公開對話的一種誘導機制。
  可惜的是,在最近一連串的「聯合國公投」案的激烈爭辯,撤回公投似乎已被當作是政黨間用來相互喊價的政治操作手段。事實上,兩大黨的「聯合國公投」案,無論在程序的操作,或提案的內容上,不僅與前述的公投撤回制度宗旨大相逕庭,也暴露出目前公民投票法的缺陷。一方面,公民投票本是冀望政黨以外的團體來主導程序的進行,以真正補充代議制度的不足。但這一次的「聯合國公投」案均由政黨所發動,雖然有經過一定的連署程序,但參與連署的人民,在政治的操作下早已成為看不見的主體。
  另方面,據公民投票法規定,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投票,且有效投票超過二分之一的同意,提案即獲通過。在此規定下,這一次兩大黨的「台灣入聯」與「中華民國返聯」公投可能均會獲得通過。此時,公民投票法的規範將有漏洞,因為該法並沒有規定兩個矛盾的公投提案均獲得通過時的處理方式。屆時,政府難道要同時以「台灣」與「中華民國」兩名義同時向聯合國提出申請嗎?但同一個土地上,又如何同時存在兩個看似矛盾主權呢?如參考瑞士規定,獲得多數票的公投提案視為單獨通過。但即便我們採納瑞士的規定,「聯合國公投」案是否可以在涉及主權名稱的部分一體適用,恐仍有爭議。在此情形下,討論公投提案的合併或撤回,必須是以審議上述高度爭議的議題為前提。否則,公投的結果只會進一步惡化目前分裂的認同,同時損及民主政治的品質。
  筆者強調的是,依照現行公民投票法的精神,其乃是以「人民」作為程序主導權之主體。至於人民主權意志展現,絕不是只有在最後投票的那一剎那,而是人民在個別議題上,擁有比一般立法程序更多參與決策的機會。而兩大政黨在動員選民連署同時,應清楚了解各自政治責任,是為了幫助選民能有效參與公民投票的決策,非藉由操作提案、合併、或撤回「聯合國公投」的方式進行政治角力。因此,在目前的這場的公投角力戰中,我們必須回到最根本且一直被忽略的問題,亦即,不論是執政黨或是在野黨都應重新自省:誰是這場公民投票的主角?誰的主權才是這場公民投票的主角?(作者為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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