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法律專線〉婚前契約 有無約束力?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玲凌年底要與交往兩年的男友結婚,婚前她想與男友立定婚前契約,其內容不外是婚後兩人應當遵守的規則,其中重要的一項為婚姻關係中若有人有外遇行為時,將無條件接受另一方所提出的離婚要件,可能包含放棄孩子監護權、支付200萬的分手費……等等。

不過玲凌不太了解婚前契約的約束力及法律上的效力為何?如果兩人都簽名蓋章了,但是到底功用有多大呢?

 

律師詳解:

台灣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婚前契約」,美國有些州則承認,稱之prenuptial agreement or premarital agreement;所以台灣新人是否可以先訂下婚前協議,以防日後有人反悔?

答案是:我國法律就某些事項授權或容許當事人約定,例如子女姓氏、家庭生活費(含子女扶養費)如何分攤負擔、夫妻住所地、夫妻冠他方姓、夫妻一方是否給他方自由處分金(零用金)、夫妻財產制的選擇(如未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約定完需法院登記。

有些協議條款在未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情況下,得為有效約定,如一方違反忠貞義務(譬如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等)、或家庭暴力行為時他方得請求懲罰違約金若干元。

但若協議條款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時,該約定則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無效」,而無法使對方履行。例如約定一方同意他方納妾但他方須支付若干財產;例如約定一方通姦,則必須無條件同意他方離婚及放棄所有財產及子女監護權──通姦本是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原因之一,但是放棄所有財產及子女監護權卻是「以離婚為前提」約定;換句話說未結婚,卻已預設好離婚後之種種安排,此種安排以往可認為不合「善良風俗」,現今可能違反「公共秩序」的成分居多。

因此,玲凌與男友立定婚前契約中「有外遇行為時,將無條件接受另一方所提出的離婚要件,可能包含放棄孩子監護權」約定為無效,「支付200萬的分手費」若解為因外遇而支付給玲凌的精神賠償金或懲罰違約金則為有效約定,所以玲凌就該條款應重新撰寫,日後才沒有不能執行的問題。順帶一提的,即使是無效約定,實務上如玲凌與男友仍照樣履行的,他人也不能置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oct/3/today-family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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