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A12/稅務法務           2007/08/23 
《專家論壇》管制外資入股傳播業 先釐清持股計算方式
【記者陳依秀採訪整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積極進行通訊傳播匯流修法作業,由於近來國際私募基金陸續來台投資通訊傳播產業,因此外資管制議題深受關注。元智大學資訊社會研究所副教授江耀國(上圖)表示,依目前相關法令表面文意解釋,外資持股計算至第二層,只要轉投資超過兩層,就能規避掉法令的規範,因此管制外資,持股比例多寡並非重點,釐清目前電信及廣電法規上對持股計算方式才是修法時應注意的關鍵。
  江耀國指出,在一九九○年代之前,電信與廣電事業彼此涇渭分明,並沒有跨業的可能性,由於電信產業不牽涉內容,因此電信法對待外資較寬鬆,現行法容許外資直接間接持股不超過六○%即可,但無線、有線及衛星廣電事業因為涉及內容服務,其中又以無線發展歷史最悠久和普及率最高,影響力自然也最大,對國家而言,會有社會安全及文化侵略的憂慮,尤其以往戒嚴背景下,產業發展並非主要立法考量,因此對外資限制最為嚴格,目前規定外資一股都不能持有。
  他表示,目前國際上對於外資比例都有所限制,在電信部分,除了日、澳完全沒有限制外,加拿大、韓國和馬來西亞等國均設有外資持股上限,我國所訂的直接不超過四九%、直接加計間接不超過六○%規定算是比較寬鬆。而在廣電產業部分,即使對外資態度非常開放的美國,對於無線部分也有所規範,限制外資持股不得超過二十%,而我國限制外人不能擔任股東,算是較為嚴格的規範。
  江耀國認為對外資持股設下門檻,是要確認控制或擁有公司的經營者是誰,目前電信或有線電視相關法規,從法律文意上來看,對於計算外資持股是計算到第二層,因此只要外資多層次轉投資超過二層,就能規避法律規範,成為形式上合法,因此如果政府對於外資仍抱持管制立場,必須先清楚定義計算外資的方式,否則光是百分比數字上的調整,並沒有實質意義。
  他表示,根據WTO電信自由化協定,各會員國相互承諾開放的外資比例也是以數字形式表示,因此除非對外資完全開放,否則很難不用數字作為管制方式,抽象的定義只會讓實務操作更加困難。
  江耀國說,無線電視因使用稀有資源的無線頻譜,理論上仍要進行適度管制,而持股比例多寡,仍有討論空間,至於其他通訊傳播事業對外資的管制仍有放寬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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