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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6/生活新聞           2007/09/06 
國防水電航空證券 不准罷工
【林淑玲、朱武智/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天審議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明訂國防部所屬機關及其學校,電業、自來水業、航空管制業,以及新增的證券期貨交易、結算與保管業等五大行業,不准罷工。至於公立學校的教師與職員因身分不屬勞工,不受該法規範;教師能否罷工罷教,回歸由教育體系法,另行研議處理。
  另依現制,勞方發動罷工,工會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新制取消這項程序;只要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就能罷工。但若勞委會認為罷工恐對國家經濟或公眾生活造成巨大影響,勞委會可立即通知勞資雙方不得再爭議,期間訂為卅天,就是所謂「爭議冷卻期」。
  傳播運輸醫院等 須三天前告知
  至於通訊傳播、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事業、金融服務業之勞工,以及公立學校「非公務員」身分的技工、駕駛、工友與代課、代理教師等,在勞資爭議時可罷工,但須在罷工前三天向雇主與縣市主管機關告知。
  《勞資爭議處理法》從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修正後,至今已十九年,只在八十九、九十一年二次小修,因而勞委會一併研修《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法》的「勞動三法」,以符合社會現況與需求。最後能否在立法院完成三讀,仍待觀察。
  新修正草案規定,「權利事項」,如資方欠薪或欠繳保費、不當解雇等,不得作為爭議行為,因已違反《勞基法》,直接循司法途徑解決即可。
  但屬「調整事項」的工時、工資改變等,必須經調解不成,勞方才能以爭議行為而發動罷工。勞方提起仲裁時,勞委會可補助勞方訴訟費用,個人部分四萬到十二萬元,集體十萬到卅萬元。
  勞工罷工期間 雇主可拒給工資
  草案還明訂,罷工期間,勞工並未提供勞務,資方雇主可拒給工資,以符合「無工作、無工資」(no work,no pay ) 的原則。另方面,勞工若依法定程序取得罷工權,就擁有民事刑事免責權,雇主不得因依法罷工造成的損害向勞方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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