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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1/要聞           2007/09/12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出爐 廣電禁煽動族群仇恨
【林上祚/台北報導】
  台灣第一部完整規範廣電媒體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出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十一日指出,由於台灣社會充斥族群對立氣氛,NCC委員特別在管理法草案第一四八條,增列「禁止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條文,廣播電視若違反相關規定,得處以最高一百萬元罰鍰,並得連續罰。
  通訊傳播基本法攸關國內廣播電視與電信服務數位匯流,是本屆NCC委員明年一月任期屆滿前,所推動最重要的法案。NCC將舉行公聽會,徵集各方意見後,於十月底完成草案,送請行政院審議。
  NCC官員表示,由於廣播電視與電信,目前分別隸屬於廣電三法與電信法監理,在二者開始跨業經營後,衍生監理不平衡問題,NCC希望透過管理法的立法,解決「監理不對稱」問題。
  另外有鑑於國內媒體政治色彩愈來愈鮮明,為了培植多元文化、落實媒體自律,NCC也在記者協會要求下,於第一四八條增列廣播電視「不得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違者將處以三萬到一百萬元罰鍰,若沒有在限期內改善,還得以連續罰。
  NCC官員表示,當初在草擬通訊傳播管理法時,原本是採取正面表列方式規範,當時草案中提到,製作節目應該做到以下六款原則,分別是保護兒童、保護社會公序良俗、尊重族群與性別差異、滿足社會多元需求、公正公平處理新聞等等。
  不過,草案送交委員會討論時,部分委員認為,上述六大原則要同時做到非常困難,目前部份低足電視節目,也可以主張自己滿足社會多元需求,等於讓法條形同具文。
  在委員會討論後,決定取法美國第五修正案就是關於反歧視與種族隔離精神,改以負面表列方式,決定將煽動族群對立與性別歧視,列為電視節目禁止項目。
  NCC委員表示,台灣社會這幾年族群對立嚴重,許多傳播學者都主張將煽動族群對立,納入通訊傳播管理法規範,尤其是目前地下電台猖獗,打著言論自由之名,煽動族群對立,在修正版本提出後,獲得委員會一面倒的支持通過。
  根據頻道事業提供之節目或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
  (相關新聞刊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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