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有利公益 就不違法
 

個資法上路後,公務機關談個資色變,深怕惹來官非。法務部強調,公務機關為增進「公共利益」,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時,提供符合資格的老人、低收入戶,給廟宇或公益團體,作為發放敬老、慰問金使用,並未違法。

個資法10月上路後,出現不少特殊的現象,公務機關在提供個人資料時,較以往更為保守,深怕會觸犯個資法而引來民刑事責任,讓長期致於公益的慈善團體,或廟宇不勝其擾,質疑個資法導致善事都做不得。

有些公益慈善團體在向公務機關索取弱勢低收入戶的同時,卻遇到阻力,有公務單位甚至要求先取得弱勢家庭的同意,他們才會提供名單。

對於類似的公益行為,法務部表示並無問題,但為解決每遇個案仍須請法務部釋疑的情況,法務部在官網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專區」,並以摘要的方式說明個案處理情況,讓公務機關在提供個資用於公益時有所遵循。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表示,個資法並未規範公務機關一律不得利用個人資料。公務機關為增進公共利益,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時,例如單純提供廟宇或慈善團體,讓符合資格的老人拿到敬老金,符合個資法規定,並未違法。

不過,法務部說,寺廟或慈善團體,在取得老人或低收入戶的個人資料後,如移作其他目的使用,例如行銷或選舉,這時才須要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後才能使用,否則就會衍生民刑事官司。

【2012/11/04 聯合晚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法務部:有利公益 就不違法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475783.shtml#ixzz2Btrx285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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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部分媒體報導「卡在個資法,宮廟敬老金發不出」等情,法務部澄清說明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未規範公務機關一律不得利用個人資料:
公務機關除可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行為外,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6條但書所列情形之一,亦可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
二、 公務機關將轄內符合資格之老人資料,提供非公務機關(例如廟宇或其他慈善團體)作為發放敬老金使用,尚符個資法:
公務機關為增進公共利益,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時,例如單純係提供廟宇或慈善團體按符合資格之老人名冊發放敬老金使用,即可認為屬於個資法第16條但書規定情形,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
三、 惟非公務機關將取得上開資料後,如再移作其他目的使用,則可能觸法:
非公務機關取得上開之老人資料後,如移作其他目的使用(例如其他行銷或選舉),而不符合個資法第20條規定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例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等),則會另外觸法。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5905&ctNode=27518&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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