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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不服記過 將可提訟
2011年 01月18日 蘋果日報

【劉昌松╱台北報導】過去大法官基於尊重大學自治原則,曾做出解釋認為大學生只有被退學等受教權遭剝奪才能打官司救濟,昨卻改變立場,認定不應剝奪大學生其他訴訟權利,並做成釋字第六八四號變更解釋,未來大學生若不服記過、選課被拒、成績計算方式等,都可透過訴訟討公道。
大法官新解釋

台灣大學研究生陳玉奇因想跨系所選管理學院開設的EMBA課程遭拒,蔡耀宇則不滿無法在校內張貼「挺扁海報」,另醒吾技術學院學生龍國賓質疑校方對畢業學分計算方式不公,三人分別提出行政訴訟,最後都因非退學等受教權被剝奪的理由而敗訴定讞。
事後三人先後聲請釋憲,大法官受理後改變立場,認為《憲法》賦予學生的權利,包括受教權及其他基本權利,沒必要僅因「學生」身分,就剝奪人民訴訟保障自身權利的機會,因此做成變更解釋。
但大法官強調,行政法院受理這類判決時,「仍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原則,對大學的專業判斷予以適度尊重。」


大學生可興訟 大學:師生關係變緊張
2011-01-18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陳映竹】
    大法官釋憲,大學生的訴訟權大解放,今後學生可對考試不公平、禁貼海報等侵害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的行政處分,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不過大學憂心,這將動輒得咎,台大校長李嗣涔指出,可能製造學校和學生之間的緊張關係。

    過去大學生對校方處分,除退學或影響受教權外,沒有法律救濟管道。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認定大學生對學校的處分,都可打行政官司。世新大學表示,這項決議確實會影響大學相關規範,校方還要仔細了解解釋字內容,和法學院教授進行討論。學校的相關獎懲辦法應該會有修改。

    台大校長李嗣涔則認為,這恐怕創造師生的緊張關係,根據大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保障學生自治權,未來校方將訂定法制,減少爭訟機會。

    至於,最近台大宿舍發生台灣學生和外籍生嚴重紛爭,一度引發台大學生聚眾抗議,李嗣涔表示,這名外籍生的行為已經送交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目前委員會仍在收集資料。這棟宿舍是BOT管理,將會改進管理流程,學生難免有衝突,但必須要面對,台大不會因為個案就對外籍生交流因噎廢食。


大學生提行政訴訟 不再受限
2011-01-18 中國時報 【郭良傑/台北報導】
     大法官第三八二號解釋,大學生只能對退學等受教權受影響提行政訴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做出釋字六八四號的變更解釋,未來包括加退選課、考試不公平、禁貼海報等侵害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的行政處分,學生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不須受到特別限制。

     本件釋憲案共有三名聲請人,一是蔡姓研究生向學校申請張貼「挺扁海報」遭校方禁止,蔡生校內外提訴願、行政訟訴都遭駁回;而同校陳姓研究生則跨學院選修課程被拒絕;另某學院進修部龍姓學生因考試衝堂,提前考試不及格,分別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人民的訴願權及訴訟權受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其救濟權利,不得因身分不同予以剝奪。

     解釋文指出,大學對學生所作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果侵害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本於憲法應該讓權利受侵害的學生提起行政爭訟。司法院表示,未來大學生除退學或受教權的處分外,其他處分都可提起行政訴訟,各法院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審理學生提起的行政訴訟。


大學生爭訟權/學校困擾 釐清自治權傾向改校規
2011/01/18
【聯合報╱記者王維玲/台北報導】
根據大法官最新解釋,未來大學生或研究生不滿學校行政處分,例如張貼海報、考試成績、加退選課程等事項,學生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法院主持公道,台大教務長蔣丙煌憂心,如果學生對於成績不滿,就提行政訴訟,老師恐怕會動輒得咎,造成成績評量時的困擾。

世新大學校長賴鼎銘則表示,學生若被退學或記過等狀況都已有申訴管道,但過去多半是較嚴重的案例才可提出訴願,大法官的解釋將學生權利更加擴大,學校也須做出回應,未來可能會修改學生獎懲辦法及校規,更清楚地揭示出師生與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台大政治系教授黃錦堂則表示,大法官解釋勢必會對學校造成衝擊,大學將因此被迫加快改革腳步,回應時代與學生的需求,他也指出,大法官在解釋中仍為學校自治權留下一定空間,在大學校規是合理的條件之下,法官將依循大學校規進行判決,對學校的專業判斷給予適度尊重。

學生權利評鑑小組成員、長庚大學醫學系四年級張復舜則表示贊同,他認為放寬行政訴訟範圍對學生權利是很大的保障,學生在校處於權力較不對等的狀態,放寬訴訟權可說是一個標竿,學生雖因不熟法律,較少使用訴訟管道,但至少是個象徵性意義,學校管束學生時也會更尊重學生權益。

台大學生會長陳乙棋也表示支持,他指出過去只要學校或系上的一紙行政命令,學生就要遵守,即使可能侵犯學生權益,在大法官釋憲之後,學生就多了一種發聲管道。

【2011/01/18 聯合報】


基本權利受侵害 大學生可以告學校
2011/01/18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目前大學生只有受到退學處分,才有行政爭訟的機會,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加開大會,作出第六八四號解釋,今後大學對學生所作的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只要侵害學生的教育或其他基本權利,學生都可透過訴願、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大法官舉例,六八四號解釋作出後,學生被記過、申誡、或對學校的選課要求,禁止在學校張貼海報、拒絕出借場地舉辦演講活動、不准設立社團、收取研究室冷氣費等等處分,大學生申訴後仍不服學校裁定,可經由行政爭訟程序爭取權益。但大法官也強調,基於維護大學自治原則,法院審判時,應適度尊重學校的專業判斷。

大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經過幾個階段的演變。早期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學校對學生做的所有處分,學生都必須服從,沒有訴訟論理的機會。

一九九五年大法官作出第三八二號解釋,學生被退學或受到類似處分,學生身分、教育權受重大影響,可以訴訟救濟;六八四號解釋進一步宣示,大學生基本權利受侵害時,行政救濟權不因學生身分受限,全面開放。

六八四號解釋對三八二號解釋作了部分變更,代表「有權力就有救濟」的憲法精神的實踐。

本件解釋共有三位學生提出聲請。一位是二○○四年就讀台大財金研究所四年級的蔡曜宇,他申請在學校張貼「挺扁」海報,遭台大以違背國家法令拒絕。

第二位是二○○八年就讀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一年級陳玉奇,他想跨院加選EMBA課程,學校不准;第三位是醒吾技術學院觀光學系學生龍國賓,他認為教師考評成績不公,影響他畢業。

三人各提行政訴訟,都被行政法院以不合法駁回;在六八四號解釋出爐後,三人將可聲請再審,由法院本於大學自治精神,判斷學校處置是否合理。


台大個案五年再審到期 醒吾個案申訴失敗沒畢業
2011/01/18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盧禮賓/台北、新北市報導】
台大前研究生蔡曜宇的五年再審期限明天將到期,大法官趕在昨天作出解釋,給蔡能提再審的機會,但蔡早已畢業,目前人在美國,為蔡聲請釋憲的律師李念祖表示,蔡很高興解釋的結果,也為大學生將來爭取權利開出一條路。目前還不能確定蔡是否要提再審。

大法官為讓蔡曜宇有聲請再審的機會,一改周五作出解釋的慣例,昨天加開大會。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不管蔡是否聲請再審,再審是否成功,大法官仍然貼心趕出解釋。

蔡曜宇九十三年間就讀台大財金研究所四年級,想在學校公告及海報欄張貼挺扁海報遭拒,經校內申訴、提起行政訴訟,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被最高行政法院以不合法駁回確定。

蔡曜宇雖已畢業,但仍想針對大學生與學校的爭訟權爭到底,找上律師李念祖,李對蔡說值得放手一搏,而為蔡提出聲請釋憲。

另一位當事人醒吾技術學院夜間部二專觀光科二年級肄業的龍國賓,因為商業套裝軟體的考試成績不及格,他申請成績複查時,又質疑考試的公平性,先後向校方、教育部提出申訴,均未成立,最後他向司法院陳情,校方已提出說明,但尚無最後結論。

龍國賓因為該科不及格,校方曾通知他趕快補修,但他沒有補修,也沒有畢業,已離開學校。

【2011/01/18 聯合報】


大學生爭訟權/權利敲門磚 個案立規範
2011/01/18
【聯合報╱本報記者王文玲】
大學生對學校侵害基本權的行政爭訟權利,從早被「拒於門外」,到三八二號解釋「開個小門」,再到昨天六八四解釋「迎進門內」由學校以外的爭訟程序講道理,跨出一大步。不過,大法官解釋只是敲門磚,學生和學校,在權利、法律、尊重與溝通間,都須不斷學習。

正如部分大法官所說,六八四號解釋開放大學生與學校的爭訟大門,但在什麼情況下怎麼打官司,學生對學校的那些事項有請求權,學校自治和專業判斷的界限在那,都沒有明確規定,仍要靠審判個案去建立規範,或者由法律再作更明確的規定。

目前行政訴訟形態,如被學校記過,申訴不成可提訴願,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記過處分;或者學校不發畢業證書,可以提訴訟,請求學校發給。針對學校公權力措施而訴訟,如學校未興建足夠的腳踏車位、宿舍,可提起給付訴訟,請求學校建設。

即便已作出解釋,部分大法官仍憂慮放寬爭訟管道,學生可能動輒興訟,會有大量案件湧入行政法院,主張應以法律明訂範圍比較好。

正如大法官許宗力所說,法院爭訟應該是最後的救濟管道,教育現場的爭議,最好能由學生充分參與校內管道來定紛止爭,學校也應充實校內紛爭解決的途徑,最起碼也要讓學生有最後的救濟管道,才能定紛止訟。

【2011/01/18 聯合報】


大學生爭訟權 髮禁曠課留級都能告
2011/01/18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未來大學要禁止學生張貼海報可要先想想,大法官昨天解釋,學生如果不滿,可透過行政訴訟管道尋求救濟。圖為台大校園內的海報。 記者潘俊宏/攝影
大法官六八四解釋為大學生與學校公權力措施的爭訟全面解禁,十五位大法官的意見多元,有八人提出意見書;大法官李震山、許宗力主張中小學生應一體適用,大法官蔡清遊憂心解釋未加限制,大學恐動輒挨告,加深學生與老師、學校間的緊張關係。李震山力主開放,因三八二號解釋未區分適用的學生,本號解釋卻限於大學生,呼籲「違憲阻隔中小學生行政爭訟權的高牆終須倒下」。他認為,從留級、曠課紀錄、懲處、髮禁、服禁,到學生性傾向不當處置等等,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沒有道理特別剝奪中小學生在受到學校侵害時,接受法官審查的機會。
許宗力強調,連在押被告都有權對監所的管理措施提出行政訴訟,大學生更不應受到限制,「應認真對待學生的權利」。他也支持中小學生的救濟權利應和大學生相同處理。

蔡清遊則表示,依三八二號解釋,學生必須是受教育權利遭重大影響(如退學)時,才有行政爭訟權,而本號解釋公布後,大學生憲法基本權受學校公權力侵害不論大小,從不准借書到學分抵免,都可依法訴訟,可能浪費司法資源,造成學生、老師與學校的緊張關係,主管機關應儘早因應。

陳新民是唯一提出不同意見的大法官,他批評本件解釋「重大破,輕大立」,把問題「遁入行政訴訟」,但沒有提供行政法院具體審查學校處分合法性的依據,將來各級法院會有無數訟案,結果不是起訴學生空懷救濟可能性,不然就是法官各憑標準,疲於奔命。

【2011/01/18 聯合報】


大學生受處分 可提行政訴訟

自由20110118〔記者項程鎮、楊國文/台北報導〕未來大學生不滿校方行政處分,例如張貼海報、考試成績、加退選課程和記過等事項,學生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法院主持公道!

大法官最新釋憲 條件放寬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通過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一舉推翻施行十六年的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依第三八二號解釋,以往只有被退學等影響在學資格事項,學生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但第六八四號解釋,認定大學生有權對校方處分提起訴願和訴訟。

對於大學生受處分可興訟,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兼發言人劉鑫楨表示,尊重大法官釋憲結果,但預見將來行政訴訟案可能因此增加;釋憲文並未明確界定大學生打行政訴訟的具體範圍、較現行再放寬的部份為何?有待進一步明確化。

對於釋憲案適用對象及範圍,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指出,只適用大專院校學生和研究生,非各級學校一律適用,因此中小學生不能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大學所做行政處分適用範圍,根據本案釋憲意旨,須由行政法院、教育部等行政爭訟機關,依個案認定。

司院:適用範圍 個案認定

本釋憲文形同將法院公權力伸進大學校園,限縮大學對學生約束力,是否影響大學自治原則?林錦芳表示,大法官在解釋書已強調,受理行政爭訟的機關審理案件時,須維護大學自治原則,及適度尊重大學的專業判斷。

本釋憲案源起共有三案例,最主要源自台大企管研究所學生蔡耀宇,九十三年向校方申請張貼「挺扁海報」,被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不准張貼,蔡經過校內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都遭駁回,改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除 蔡耀宇案外,還有台大國發所學生陳玉奇,他九十七學年跨院加選其他學院EMBA學程,校方認為他非該學院EMBA學生,不准加選;另一案為醒吾技術學院進 修部觀光事業科龍姓學生,因九十一年度下學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無法順利畢業。陳、龍兩人經校內申訴、行政訴訟都被駁回,轉而聲請釋憲。

禁貼海報、禁選課都可興訟

大法官認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及訴訟權,人民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這項救濟權利,不得因學生身分而予以剝奪。

大法官強調,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的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行政監督應受限制,立法機關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受理行政爭訟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時,應審慎處理。

司法院指出,釋憲原則上不溯及既往,至於蔡耀宇等人能否依釋憲意旨聲請再審,須就個案事實認定。

本釋憲案經十五位大法官一致通過,大法官陳新民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提出「協同意見書」的大法官為:李震山、蘇永欽、許宗力、蔡清遊、許玉秀、黃茂榮、陳春生。


釋憲保障學生人權 學者:大突破

大法官釋憲,大學生不滿學校行政處分,將可提出行政訴訟,保障自己權益。圖為去年中山大學學生抗議校園內停車位不足,要求校方重新檢討各院停車位的配置。(資料照,記者黃志源攝)

20110118 自由〔記 者陳怡靜/台北報導〕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昨引發討論,未來的學生言論自由、集會遊行自由、教育權或其他基本學生人權都將受到更大保障。成功大學法律系系 主任、特聘教授許育典對此予以肯定,專長行政法、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莊國榮則盛讚:「這是學生權利保障的一大步,也是台灣走向民主社會的重要一 步!」

莊國榮表示,過去人民訴訟權利上有很多不合理限制,公務員、軍人或學生都不能訴訟。「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是很大突破,大幅改變校園中的觀念。過去除非是退學或開除學籍,否則學生無法訴諸法律途徑,不能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訴願、也無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僅可校內申訴。」

根據釋字第六八四號的解釋文與理由書,學生未來若被留校察看、記大過、小過或申誡,都可進行校內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莊國榮也說明,受羈押人、公務員、軍人或學生過去都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人,司法救濟權利也被嚴重限制。

但大法官在民國九十七年的釋字第六五三號中、已放寬受羈押人的訴訟權,昨天公布的釋字第六八四號則延續相同精神,以憲法中的「有權利即有救濟」解釋,只要人民權利受到侵害,就可以救濟。「這是重大進展,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代表學生人權保障的重要突破。」

莊國榮也期待,未來在公務員、軍人等其他特別權力關係領域者,也都可延續此兩釋文的精神,讓公務員與軍人等特殊職業也都擁有司法訴訟權利。

落實校園法治教育

成功大學法律系系主任、特聘教授許育典昨也指出,校園或教育行政都不該是法外之地,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二十一條教育權或第十六條中都沒有區分一般人民或其他人民,「學生也是人民,這個釋字是很大的突破!對學生基本權利實現有重大影響,讓學生可以行政爭訟。」

他更強調,唯有法治國家精神落實到學校,才能培養出未來的法治社會公民,「這是非常棒的大法官解釋,讓過去校園中有許多人治色彩的校規,未來制訂時都要相當謹慎,若沒辦法依法有據,恐怕就要多想想了!例如憲法第十四條賦予人民集會結社自由,學生又如何不能成立社團?」

未來應擴及中小學

他也指出,不論權利受侵害學生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後是否會勝訴,但讓學生在校園中開始重視權利與養成法治觀念,非常重要。他也指出,雖然解釋文中僅提及大學生與研究生,但應可擴張解釋到中小學,讓也是人民的學生都有權利救濟的法律關係。


學生興訟 學校憂心動輒得咎

20110118自由〔記者胡清暉、陳怡靜/台北報導〕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恐將影響大學對學生的相關規範, 台大教務長蔣丙煌憂心,如果學生對於成績不滿,就提行政訴訟,老師恐怕會動輒得咎,造成成績評量時的困擾。清華大學教務長陳信文則認為,退學是很嚴重的事 情,學生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可以理解,但如果選不到課、對成績有意見就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讓人感覺「小題大作」。

陳信文強調,目前學生對於選課、成績有質疑,可以直接和老師或系上溝通,或透過加簽方式辦理,如果未獲解決,校內也幾乎有提供申訴管道。

台師大主任秘書林安邦表示,訴訟權是基本人權,支持大法官釋字擴大適用範圍,他相信同學們在理智狀況下,應不至於會有濫訟。

但林安邦也呼籲,老師基於專業給分,各系或各老師訂定的選課限制(例如限制外系選課、選課人數上限),也有其考量,因此,在訴訟過程,法官必須尊重各大學科系及教授的自主,同時,學校和學生都應該加強法治教育。

世新打算修改獎懲辦法

世新大學校長賴鼎銘則表示,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確實會影響大學的相關規範,大學也得因應,但校方還需要詳細了解釋字內容,並與法學院教授進行討論。他初步估計,學生獎懲辦法、學生手冊中的校規,可能都會有所修改,必須更清楚揭示師生或學校學生間的權利義務。

但賴鼎銘也解釋,目前的學校規範中,學生若有被退學、二一或記過等狀況,都有申訴管道,這些行政程序都已具備,但過去多半是較嚴重的案例,才可提出訴願,未來若範圍更加擴大,學校也得審慎思考,包括過去不覺得會有問題的地方,避免影響學生權利。


學生保護自身權益 多了管道

自由20110118〔記者陳怡靜、胡清暉/台北報導〕大法官釋憲放寬學生可提行政訴訟範圍,不再侷限於被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台大學生會長陳乙棋表示支持,認為未來大學生可以多一種方式保護自己權益。也有學生認為,應放寬到中學,讓中學生也有司法訴訟權利。

陳乙棋指出,校方或系所目前可以用一紙行政命令,學生就要遵守,此舉可能侵犯學生權益,例如日前法學院以經費不足為由,要向研究生收冷氣費,就曾引發抗爭,如果多了行政訴訟的方式,學生就多一種管道爭取權益。

大 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成員、台大社會系施彥廷也表示支持,並認為雖然可透過校內申訴,但申訴委員會成員多半是學校老師、行政人員組成,在公平性上仍有疑 慮。例如,最近曾有某大學的學生想成立社團,但校方門檻過於嚴苛,因此和師長發生口角,最後因頂撞師長被記過,讓當事人無法心服口服。

先前反對學校限制師生集會遊行因而參與「高師崛起」大遊行的高師大學生代表大會前任主席董泓志指出,制度放寬是好的,但是學生在訴訟過程中,往往處於孤立無援,並承受壓力,而且在時間、資源、金錢上都負擔沉重,很有可能最後還是會向現實妥協。

政 大學生會會長林家興認為,大學生已是成年人,法律保護成年人權益是合理的,過去常聽到學生因考試等問題和學校發生糾紛,雖有申訴管道,但可能會有「裁判兼 球員」的疑慮,如今放寬訴訟權範圍,更能保障學生的權益。林家興也強調,確實有少數學生可能濫用訴訟權,但不該因噎廢食。

大學學生權利評鑑小組成員、高雄師範大學教育系學生董泓志則表示,釋憲範圍應可放寬到中學,大法官許宗力的協同意見書就有提及,「中小學生的救濟權利問題當與本件為相同處理」。

大學學生權利評鑑小組成員、長庚大學資工系學生鄭亦展也樂見釋憲結果,但他強調,制度面雖放寬,但學生真的被記過或遭遇不當行政處分時,不見得會有足夠資源或空間可向學校提告,「學生仍是弱勢,希望釋憲不只是空談,學校應有足夠的法律資源,讓學生可以對抗學校」。


大學生爭訟權 李嗣涔:師生關係緊張

2011/01/19
【聯合報╱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釋憲鬆綁大學生行政訴訟權利,台大校長李嗣涔昨天指出,這會造成學生和老師間的緊張關係,為減少爭訟,未來會充分檢討法規。

至於台大最近發生本地生和外籍學生宿舍紛爭,李嗣涔強調,「國際化是必走之路」,不會受影響,「不能因噎廢食」,但要加強BOT宿舍的規範及管理。

李嗣涔說,過去學校本來就有很多申訴管道,現在大法官作做這項解釋,延伸到老師,比較麻煩,未來希望老師做出決定,都要有依據,因此要充分檢討法規,讓法規更為完備。

他表示,如果執行上確有問題,可重新要求解釋,但應先看到解釋文再進一步行動。

台大副校長陳泰然則認為,學生修課人數和給分都是老師的權利,學校也不能干涉。

對本地生和外籍生住宿紛爭,李嗣涔表示,這事件其實是學生之間對住宿習慣不同,有人不喜歡太吵雜,有人不在意,本質跟本國和外國無關,需要有內規規範,不過外籍生最後找同學來,造成誤會是不好的。

他強調,不論外國學生或陸生來台,「國際化是必走方向」,國際化會產生不同文化,需要適應,衝突是必然的,但對不同文化及想法,要學習如何處理,國際化都會碰到,也是適應教育。

台大這次因本地學生po文甚至引發學生抗議外籍生「霸凌」台生,李嗣涔說,「造成如此一定是長久累積,不是一次事件。」他表示,可能過去外籍生比較喧嘩,大家有這樣的印象,加上BOT過去自主處理,比較鬆散,平時沒有很好的處理。

因此,他表示,學校要求BOT宿舍要訂出規範,學生也有自治會加入,不論本地生和外籍生、陸生,大家都要遵守,平時就好好處理,未來就可減少類似事件。


 

學生可興訟 教長恐關係緊張
2011/01/19
【聯合報╱記者吳淑玲/台南報導】

針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通過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未來大學生不滿校方行政處分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教育部長吳清基昨在南台科大演講時表示「予以尊重」,但也擔心師生關係緊張,教育部會組成法規專案小組,與大學院校代表進行意見交流。

媒體昨天提問有關學生受處分可提起行政訴訟,吳清基說尊重大法官會議決定,此舉保障學生基本學習權利,但也擔心學生多了一個保護傘,師生關係會緊張。

吳清基說,以往學生對處分不滿,可向學校、教育部提起訴願,大法官釋憲後,認為學生對結果不滿意就可提起行政訴訟,是對學生權利提供保障。面對未來相關案件可能增加,教育部會組成法規專案小組,針對後續可能面臨的狀況進行因應檢討與法律解釋,提供學校、老師或學生完整的保障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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