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專訪》林輝煌︰法官不超然 奢談司法獨立

法訓所所長林輝煌。(記者廖振輝攝)

20100913記者鄒景雯/專訪

立法院本會期可望討論「法官法草案」,主張立法的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博士受訪指出,法官法應該以如何確保憲法第八十條司法獨立做為共同交集。但他也提醒,法官就是以法為官,不能有法律以外的考量,沒有做到這些,說你要獨立,這是騙人的。

解釋空間愈低 才是最好的立法

記者問:近來,高院法官貪污,性侵幼童判例,重創司法,社會信賴蕩然,最高法院日前作成決議,性侵七歲以下孩童,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究竟真正的問題出在哪裡?如果做決議能解決,為何要等到現在才做?

林輝煌:這兩個看似不相干的事件放在一起,顯示社會一再要求司法必須做到廉與明,貪污即不廉,性侵的判決怎麼會與社會認知的感情差這麼遠?司法界也振振有辭,停留在法律邏輯裡面,變成各說各話,到底是什麼?就是裁判要符合法律感情。我反省後獲致的結論是,社會大眾相信司法的核心,就是司法官必須既廉又明。如果不會貪污,卻亂判,或是雖然判得很好,但卻拿專業來賣錢,這兩者大家都不會接受。因此,我們司法官的座右銘,就是廉明,這點要深思。

從這次事件中,讓我們體會到,法律從剛開始的立法,其實很重要,我們國家的立法制度是雙軌制,行政院可以提法律案,立法院也可以主動立法,兩者併案後,經常形成的是折衷、互相讓步的法,如果是屬於最大利益的謀合,這種法是OK的,但有時是論斷是非的東西,若因妥協而模糊是非,就會發生司法解釋的問題。因此,在立法的過程,行政院與立法院如何共同讓法愈加明確,讓司法解釋空間愈低,這是最好的立法。否則,我們國家採取「成文法」制度,就失去了基礎。

如果我們無法達到完美的立法,還需要司法的解釋時,這就發生如何解釋的問題。刑法與民法不一樣,刑法法官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約束,不得任意擴張法律的解釋,因此遇到不公不義事件時,可能就會與社會期待落空。我們經常教導司法官學員,法律不是邏輯,法律是社會經驗,怎麼會變成用邏輯在推?因此,最高法院決議後,我們的法官很疑惑,「罪刑法定」原則是否受到撼動?

其實,最高法院有其涵養,掌握了解釋法律的一個對的趨勢與方法,他們引用了三個國際公約,聯合國兒童人權公約以及最近簽的兩公約。「兒童人權公約」第三十四到三十七條,「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第十條,都是有關婦幼保護的規定。我們的法官在釋法時,為了補法律之不明確,是否也該引據國際公約,把公約的原則引為法律解釋的依據。

不可預測性高 公信力難獲好評

透過這個案子也讓我們體認,最高法院必須扮演重要的角色。我們的司法公信未獲好評價,問題出在裁判不可預測性太高,為什麼這個案子是這樣判,那個又是那樣判,都是你們法律人在講,人民遇到司法案件無所適從,只好拜拜,看能不能抽到想法相同的法官,這樣司法就失敗了。因為法律是客觀的價值,照理應該每個司法官來判都是一樣的才對。因此每個國家都設有最高裁判機關,除了就個案審查有最終的確定力之外,很重要的功能就是定調分歧,我們期待最高法院更主動積極扮演定調的功能,就如這次提出統一見解的決議,這可以增進司法的一致性及可預測性。

問:不良法官的退場機制成為大眾關注議題,你對延宕多年的「法官法」,有何主張與建議?

林:我個人非常主張要立法,以前都卡在是「法官法」或用「司法官法」,從憲法的解釋我國應是採司法官一元化,檢察官與法官都是司法官,因此要進行規範時,何必你規範你的、我規範我的?其實從人民的角度,我要規範你們,你們都是一夥的。因此當初為了名字就吵半天,令人匪夷所思。

「法官法」不是一個保障法,它應該是保障憲法第八十條的司法獨立的一個配套機制,因此我主張這個法的目的應在確保司法獨立。確保司法獨立的核心有兩塊,一個是司法官要廉潔,如果行為乖戾,偏離人民期待,當然叫你走了,因為你已經無法維護司法獨立,因此當然需要退場機制;另一個則必須給予司法官維護司法獨立的依賴。因此本條既是保障,也是誡命。現在社會只討論退場的部份,輕乎保障,這點要理性,不能激情,一定要慎重,但也不能一拖十年,這就太離譜了。

問:法官的判案品質屢受社會討論,「法匠」之名不脛而走,法官以考試選才的制度備受爭議,不少人主張法官應從檢察官、律師、大學教授中遴選,進行根本性變革,你的意見如何?

法官退場機制 一拖10年太離譜

林:司法獨立並不是放任胡亂恣意、隨便亂判,很重要的是裁判品質一定要好。社會說我們司法官是法匠,認為目前的取才比較狹隘,都是用考試,這點我有兩個看法,第一,我們在法學教育或司法官養成教育,一直在教導準司法官千萬不要淪落為法匠,我經常告訴學生:我們當司法官的基本認知,就是不要把法律當成數學的定理、公式,必須了解這個法律的過去與未來趨勢。這樣才可以脫離只有文意的法匠,只有文字的遊戲,沒有精神。

一九六○年代帶領美國從事司法革命的自由派大將、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華倫就講:「法律的精神而非法律的形式,才能使正義存活。」法律是白紙黑字,要靠法官給它生命,所以法官一定要有素養,否則只會淪於邏輯的演繹,文字的耍弄,人民當然會覺得有問題,因此一定要跳脫法律的形式,掌握法律的精神,才不會變成法匠。

至於司法官的來源,有人說考取的都是學生,我們國家現在的法學教育,變成考試帶領教學,這點很可怕,失掉了習法的方法思維,形成一家之說、統一答案,這比最高法院還要有權威,這是不是拘束了學生的思維?如果從比較制度來看,相鄰的日本不也是考試取才,我們會認為他們的法官、檢察官素質很差?有必要更改我們的考選制度?因此,我認為問題出在出題沒有辦法顯現鑑別取才的優劣,造成現在補習班林立。我曾做過統計,我們的學員沒進過補習班的,不超過一成,這就顯示補習班有取代正規大學法學教育的現象。

司法獨立敵人 就是司法官自己

五年前,我到日本訪問,日本許多法學教授也跟我感嘆,現在法學教授不再寫法學論著了,改寫司法考試須知、司法考試密笈,大賣!這就是法學教育的扭曲,因此制度的設計非常重要。我們沒有找到這個核心,只想到是不是要改弦易轍,從律師、檢察官、大學教授裡晉用,但這是不是就能保證一定是好的?我持保留看法。從比較制度來看,採行美國的法官晉用制度還是比較少,歐陸國家用考選的還是多,法國規定司法考試超過二十七歲就不能考了,我問他們這不是年齡歧視嗎?有沒有違憲?他們說沒有人挑戰其合憲性,他們做過實驗,超過二十七歲要轉變為司法官教育,其受教程度較差,我問他們不擔心法官太年輕嗎?他們說不會。我們社會大眾擔心法官太年輕,稱為菜鳥法官,我聽了很難過,其實以我在所裡的第一手接觸,我對這批年輕輩學員是充滿信心的,但是要給予好的教育、嚴格的專業訓練,使其成為專業司法官。

現在外界認為司法官養成期太短,實際上司法官培訓期要兩年,是目前所有公務員中職前教育最久的,兩年考核通過出去當候補司法官,候補要五年,因此至少要七年,才能出師,這樣的養成會不好嗎?其實,凸槌出事的,經常不是初任法官,這是社會染缸造成。但我並不反對擴大晉用人才的管道,考試取才只在求其公平,考試的方法才是取才核心。

問:「司法改革」高喊多年,進步有限,司法獨立,不受政治侵擾,更停留在口號層次,甚至社會依舊認為諸多案例為選擇性辦案,為政治服務,你認為能改善現狀的具體作為是什麼?

林:司法已經到了需要面對社會、由自省到共同檢驗的時候。我們必須先定調司法改革的主軸在哪裡?我認為有四大方向,首先是提振司法公信,包括制度的設計要透明,以及人的品操、專業;第二是增進司法效率,不能以為有個速審法,就認為效率會提高,司法如果沒有效率,就沒有正義,三十年才還無辜者公道,必定痛恨,何來感謝?第三是確保裁判品質,我認為最重要的是在職教育,要維持專業水準,一定要終身學習,不斷進步,才不會與社會脫節,我們現在缺少制度化的在職教育,應該把養成教育與在職教育連結。第四是均衡司法資源,不妨找人力資源專家重新檢視司法的人力、物力,將有限資源作合理的調整。

至於選擇性辦案的指控,歐洲人權法院要求法官必須做到盡責、平等、超然、獨立,先要勇於負責,因為裁判是司法權的實現,這個負責必須是平等的,不能有法律以外的考量,法官就是以法為官,沒有做到這些,說你要獨立,這是騙人的。

加拿大比較重視法官的品質,司法委員會明定法官必須正直、勤勉、平等、公正,以確保司法獨立,我相信這些都是司法官的信條,剩下的是實踐的問題。

一般人沒有能力判斷司法官是否適格,但是一般人卻可以判斷司法官是否具有良好的人格,唯有促進司法的人格、正直、價值,才能獲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促進司法的獨立。從最近這些事件的發生看來,司法獨立最大的敵人與威脅,可能就是我們司法官自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luestapl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