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站撿垃圾算正當權 師獲不起訴

自由20100318者陳鳳麗、林曉雲、陳怡靜/綜合報導〕南投縣某國中兼任訓導組長的張姓老師,用罰站 和撿垃圾處罰常遲到學生,並曾在朝會罵其「遲到大王」,而被學生提告。南投檢方認為,罰站和撿垃圾屬教師正當懲戒權,予以不起訴處分,惟罵「遲到大王」部 分涉及公然污辱,請法官審酌老師是為糾正學生遲到之舉,聲請簡易判刑。

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二、三月,學生是在畢業後才提告,其中罰站和撿垃 圾案,因為學生指控撿拾垃圾造成手被割傷,而教導主任和校長未阻止張姓組長處罰,兩人也被列名被告。

南投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對於學生狀告老師 的兩案,罰站和撿拾垃圾,涉妨害自由部份,均給予不起訴處分;而朝會上罵這名學生「遲到大王」,涉妨害名譽部份,則聲請簡易判決。

檢方強 調,處罰學生手段要合法,且要有教育目的,前者屬教師正當懲戒權;後者則涉及公然污辱。

校方則表示,張姓組長處罰學生真的是希望糾正學生遲 到行為,且校方完全不知道學生當時因撿垃圾而割傷手。案發後,學校已採取行政處分,不但取消其組長職務,且給予書面申誡。

教育部訓委會常委 羅清水表示,撿垃圾若具有教育意義,應該能被接受,不過若作為對遲到學生的處罰手段,則必須檢視此舉是否能改正學生經常遲到的行為?老師必須先了解學生遲 到原因,再對症下藥,學校重視的是教育,不是處罰。

人本教育文化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則感嘆,罰站或撿垃圾雖是常見的處罰手法,但都代表了教 育人員並不用心,「罰學生撿垃圾就是盡了師長的責任嗎?這無法協助孩子面對犯錯,也未啟發學生做事態度,只是逃避責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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