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認定非國家機密/2校長涉洩個資 無罪

檢方訝異判決結果 將提上訴

自由20100316〔記 者顏宏駿、吳為恭/綜合報導〕彰化縣南郭國小校長顏士程、平和國小校長林火旺兩人,涉嫌將學生個人資料提供給補習班業者,被檢方依違反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提起公訴,彰化地方法院昨天審理終結,以他們所洩非國家機密,判決無罪;顏士程另外被學生家長控告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這方面也因家長撤回告訴而 不受理。

對於判決結果,彰化地檢署訝異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提起上訴。

是 否與補習班利益往來 另案調查

兩名被告雖在洩密部分獲判無罪,但是否涉及與補習班利益往來,檢方仍另案調查中。

判 決書表示,兩名被告以校長職權,利用閱覽個資的機會,將學生及家長的姓名、服務單位、職稱、電話等資料燒錄成光碟,再交予補習班業者,其中顏士程所燒錄的 光碟資料共有八○四人,林火旺所燒錄個資則有八十七人,兩人均被依違反刑法第一三二條第三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提起公訴。

彰 化地院發言人余仕明表示,公務員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執行公權力者,該案兩名校長所犯係屬教育行政工作,不在刑法第十條所指「公務員」 執行公權力的範圍,因此適用非公務員洩漏國家機密罪。

違電腦個資保護法 家長已撤告

顏 士程坦承確有將學生個資提供給補習班業者吳芝庭,但這些資料平日放置校長室,提供給老師聯絡家長之用,老師可自由進出查閱,沒有秘密可言;林火旺也表示, 他交付給補習班的資料,僅為家長委員的個資,完全無秘密可言。

法官表示,被告所犯刑法第一三二條第三項之洩密罪,該法所保護的法益為國家法 益,所洩個資應指對國家政務或事務有利害關係,該案被告所洩漏並非國家秘密,難以用這條罪責相繩。

至於顏士程所涉違反電腦個資保護法部分, 因該法屬告訴乃論罪,原提告人,也就是兩名學生家長,已經具狀撤回原告訴,因此,該部分不予受理。

對判決結果,顏士程表示,感謝法官還他清 白;林火旺則說,判決無罪是遲來的正義。


全家盟:應負行政責任

教育部:倫理標準高於法律

〔記 者胡清暉、顏宏駿/綜合報導〕針對有國小校長洩漏學生資料被判無罪,教育部國教司長楊昌裕認為,此案司法判決無罪,教育部予以尊重,不過,社會對一個教育 工作者的要求及標準,往往是「倫理高於法律」,若有校務主管散布學生及家長個人資料、甚至涉及利益交換,均不符合倫理要求。

楊昌裕重申,學 生及家長的個人資料,如果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都應該要保密,維護隱私,避免增加當事人的困擾。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副理事長林文虎質疑,若 校務主管「有犯意」去洩漏學生及家長的個人資料,除了讓當事人被電話或郵件騷擾外,也有可能暴露在遭人綁架等潛在危險中,因此,就算不足以構成違法,也必 須負起行政責任或記過處分。

彰化縣教育處長林田富表示,雖然兩位校長無罪,但還是造成負面形象,教育處在行政上將會有適當的處理,給其他校 長和老師一個警惕。

律師:受害家長出面才能翻案

在員林鎮執 業的張姓律師指出,學生資料是否為「國家機密」成為法官心證,他認為,學生及其家長的地址、電話怎能說毫無機密可言?這些資料有其價值,取得有其困難性, 校長未徵得當事人同意就洩漏給補習班,絕對不為大部分家長接受,但就法論法,還是得由受害家長跳出來作具體指控,比較可能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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