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生來台 各校不得逾2%
2010/03/04
【聯合報╱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教育部公告「大陸地區學生來台就學及停留辦法草案」,明訂招收陸生名額採外加方式,但全國外加總額不得超過核定招生總量的1%,各校不得超過該校總額的2%,但離島可專案申請擴增,不受此限。

草案規定可招收陸生者包括公私立大專校院日間學制等,公立只能收碩博士,私校還包括學士,但不包括軍警校院。教育部概估人數約兩千人。

草案規定學校應擬訂招生計畫,經教務會議通過,送教育部核定,學校招陸生應以聯招方式,但專案報教育部同意者,可單獨招生。

而大學對大陸學生學雜費收費不得低於私立大專校院收費,且在台停留時間為兩年,可視修業情況延長,每次延長以兩年為限,但不可以降轉。

教育部對陸生身分做了限制,曾來台就學被退學;參加暴力、恐怖組織或活動;涉有內亂及外患罪者;或在台灣地區外涉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現在大陸地區行 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者;或曾違反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規定者。可不予許可,或撤銷許可。

教育部表示,開放初期,民眾對任職大陸公職、黨務或軍事單位者來台進修會有疑慮,因此現階段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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