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新聞/審性侵害 已婚法官優先

【聯合晚報╱記者吳志雲/台北報導】
2009.10.30 05:20 am
 

編按:原文刊登於【1997-10-05/聯合晚報/04版/大社會】

為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法院審判中的權益,司法院已完成各法院的處理準則,規定承審這類案件的法官,應以「已婚者」為優先,任何必須公示的司法文書(如判決書)都不會直接把被害人的姓名寫上去,也不會寫出讓別人可以判斷被害人是誰的資料,以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

「除非經過妳的同意,否則審理都不公開,妳可以到庭盡量陳述,不必擔心有不相干的人來旁聽。」法院問案原則上都是公開的,任何人都可旁聽,司法院這次也規定,性侵害案件的開庭審理由被害人決定是否公開,法官不得違背被害人的意思。

由於性侵害案件特殊,法官「有無經驗」,關係重大;法界就流傳一則笑話;有一名資淺、年輕的未婚法官在審理一起強暴案時,被害人說被告還強迫她「吹喇叭」,法官聞言立即裁示「喇叭可以當作證據,妳下次開庭把它帶來。」如果性侵害案件由已婚的法官審理,狀況會較少。

司法院完成的「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中,明訂各法院在傳喚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時,應將其在審判中可受保護事項,附於傳票之後。準則主要內容還包括以下幾點:

●被害人如果有智能上的障礙或尚未逾16歲,法院會主動考慮,或依照聲請,在法庭外的適當地點問案。

●在審判程序中,被害人如果需要心理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扶助時,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的「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

●如果被害人是告訴人,法院在命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辯論前,一定會再給被害人表達意見的機會。假如有需要被害人和被告對質時,法官會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被害人的安全。

●被告或其辯護人詰問或提出被害人跟被告以外之人的性經驗證據,法官認為不當或不必要時,應予禁止。

【2009/10/30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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