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7╱金門日報╱第2版╱金門報導

記者陳榮昌/綜合報導

    金馬地區64、65年次役男可否適用「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的問題爭議已久,縣籍立委陳福海日前特別邀集國防部人力司處長劉必棟及內政部役政署科長蔡俊輝,協調兩個部會共同尋求具體可行的解決辦法。

    有關金馬地區64、65年次役男可否適用「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的爭議,縣府過去曾邀請役男代表與中央官員舉行多次協調會,但國防部與內政部的與會官員都認為此事並非自己的權責,在互踢皮球的情況下,遲遲未能協調出結果。縣籍立委陳福海特別於日前邀請國防部與內政部的官員共同協商,強烈要求各部會摒除本位主義,勇於承擔,依法提出具體補救措施。

    陳福海指出,過去在戰地政務期間,金馬地區男子年滿16歲就要受民防自衛隊訓練,相較於全國其他地區男子年滿18歲才需服役,明顯不公,因此政府另外訂定「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凡經民防自衛隊訓練之金馬地區役男,於年滿18歲時可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而免除服役義務。但隨著戰地政務的解除,從民國81年起廢止「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恢復一般徵兵,由於63年次以前的役男,當時已年滿18歲,依法申請已訓乙種國民兵而免除服役義務,但已年滿16、17歲之64、65年次役男,雖已受民防訓練,卻因未滿18歲不得申請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而於日後被迫徵兵入伍。

    陳福海強調,國防部針對金馬地區64、65年次役男的徵兵行為已嚴重違反法律最重要的基本精神與價值─「信賴保護原則」,當金馬地區年滿16歲男子被徵集進行民防訓練時,依照國家法令,他們就有未來年滿18歲可免服兵役的「信賴」期待,這種人民對於法律的信賴,是一個法治國家最重要的基礎,也是穩定法秩序的重要力量,政府應該要保護人民對於法律的信賴。他認為歷經訴願、行政訴訟、到最後請求大法官會議解釋的這些冗長救濟過程,金馬地區64、65年次役男的信賴利益之保護終於獲得大法官第529號解釋的肯認,行政機關實在不應該再迴避問題,尤其該號解釋文還特別敘明,為了保護64、65年次已受民防訓練男子之信賴利益,主管機關在廢止「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時,應該要訂定過渡條款以保護人民之信賴,對於那些已被徵兵入伍的64、65年次役男,主管機關也應該採取補救措施。

    陳福海表示,大法官解釋的效力等同憲法,主管機關自從民國90年大法官作出釋字第529號解釋以來,將近七年的時間卻無法提出任何補救措施或過渡條款,形同違憲,這一點他相當不能認同,因此,他要求國防部與內政部摒棄本位主義,依法行政,針對已服役者提出補救措施,對於尚未服役的22人也應該訂定過渡條款。

    對於陳福海的建議,與會的國防部人力司處長劉必棟與內政部役政署科長蔡俊輝都表示將全力配合,有關民防自衛隊訓練的審認標準,將再與地方政府進行溝通,相關的補救措施也將與役男及家屬們再進行協調後,具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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