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設限/德一生兩試 日五年三次

自由20091105〔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限制人民國考次數及應考年齡,在法、德、日本等國,有前例可循。

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教授彭帝耶昨至考選部演講時談到,法國針對國家考試,有年齡及次數上的設限,國家考試一人一生最多可考三次,年齡依各種考試的不同,上限多訂在三十到三十五歲之間。

德國在法律相關考試部分,每個人一生有兩種考試權,分別是大學及格考及後續的國家資格考,這兩種考試每一個人都各有兩次的機會,一旦沒過,就必須另謀出路。

不過,德國法律人的國考跟台灣制度不同,德國各類法律考試是混合一起舉行,依選填志願分發,錄取率相當高,約在五十%到六十%間。

過去,德國考試次數設限曾被挑戰過,原因在於人民工作權爭議,但最後還是通過憲法審查。

德國政府認為,參加考試是靠實力,兩次機會已足夠,不鼓勵人民花太多精力在念書應考上,但報名後如遇生病等特殊狀況無法應考,不計次。

日本則是在二○○四年開設法科大學(法科研究所),目的是為增加更多法學人才服務社會,招生對象為法學科班畢業的大學生,修業兩年,自二○○六年開始,非法學科班畢業的科系大學生也可以報考,修業年限三年。

為配合法科大學(法科研究所)畢業生報考,日本政府於二○○四年實施新司法考試,新司法考試規定法科大學畢業後五年內得以報考三次,如果三次都未通過的話將被取消報考資格。

據日本媒體近日報導,在日本已有五百七十一人因為三次報考司法考試未通過,被取消國家考試的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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