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性交 散布愛滋未遂起訴

男同志在聊天室以暱稱作為約定轟趴的代號。(資料照與新聞無關,記者吳岳修攝)
男同志在聊天室以暱稱作為約定轟趴的代號。(資料照與新聞無關,記者吳岳修攝)

性愛轟趴逾半數帶病

20091027〔記 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一位痛心的母親」署名檢舉同志轟趴,檢方查到為首的普姓男子在網站號召同志性愛轟趴,趁機販售毒品牟利,又隱瞞自己罹患愛滋 病事實,與對方從事未戴保險套的肛交、口交等危險性行為,因普某性交的對象徐某也是早已罹患愛滋病的病患,檢方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 益保障條例的「未遂罪」,及販毒罪嫌起訴。

台中地檢署指出,徐某是否也觸犯同樣的散布愛滋病法條,檢方還要深入追查。起訴書指出,普姓男子 (29歲)在同志網站上號召同志性愛轟趴(部分是大學生身分),今年6月27日在台中市公理街民宅聚集,普某帶毒品搖頭丸,及K他命在場轉讓或販售給參加 同志。現場查獲不明藥物25顆及K他命25公克,普某被羈押到看守所時,又在普某身上搜出0.4公克K他命。

而更令人驚訝的是,警方發現在場8名同志,包括普某在內有半數以上是愛滋病毒帶原者,普某當時未戴保險套,以自己性器進入徐某之肛門、口腔,與徐某進行危險性行為,並將精液射進徐某肛門及身體上。

為首者趁機販毒牟利

檢方查出,普某向徐某隱瞞自己罹患愛滋病事實,又採危險性行為方式做愛,致徐某於感染愛滋之危機,但徐某自身已感染愛滋病,未發生傳染結果,應屬於「未遂犯」。

檢 方昨依吸毒、販毒及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罪嫌起訴普某。而販賣3級毒品是5年以上,二級毒品是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之罪,普 某總計販售毒品共計22次;另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致傳染於人者,是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普某屬於未遂犯,依同法罰 之。


法律觀點/未遂?既遂? 端看結果論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愛滋病患隱瞞病情與另名愛滋病患從事危險性行為,有罪嗎?台中地檢署昨日依未遂犯起訴一名普姓男子。另有一起賣春女從事性交易,該署也以未遂犯起訴,法律的未遂與既遂如何界定?尤其是傳染性疾病,此時沒發現不代表日後永遠沒有。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徐錫祥指出,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來說,第21條第2項所處罰的是,致他人感染者,是一種結果犯,有這種結果就犯此罪,如沒有這種結果,就以未遂犯來論。

日前該署起訴一名賣春女從事性交易,她明知自己有愛滋病,隱瞞而與他人從事性交易,被害人經醫院檢查,呈現愛滋病毒陰性反應,代表還未罹患,當然是未遂犯。假設數月或數年後該男子罹患愛滋病,要拿出證據證明就是該賣春女所傳染,案件可以重新依既遂犯認定。

另外,愛滋病患隱瞞病情,與另名愛滋病患從事危險性行為,其既遂與未遂要如何分?該案檢察官直接認定是未遂犯,認為被害人已得愛滋病,就不會再得「愛滋病」,而論以未遂犯。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檢察官認定被害人已得愛滋病就不會再得,不就是「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理應不罰嗎?徐錫祥指出,2名愛滋病患從事危險性行為,極可能互相感染,不屬刑法之「不能犯」(不會造成犯罪結果)範圍。

據醫師指出,2名愛滋病患如果交叉感染,是會產生抗藥性,病情會加劇,當愛滋病患無藥物控制病情,這是很危險的行為。


醫界看法/各染愛滋性交 恐致抗藥性

〔記者蘇孟娟/台中報導〕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感染科醫師李原地指出,若2人在感染愛滋病後均有從事治療且控制良好,病毒傳染力低,但若有1人或2人均未治療,即可能讓病毒在交互作用下產生變異,可能讓病毒產生抗藥性。

李原地指出,同性戀並不能與愛滋病畫上等號,根據統計,同性戀者感染愛滋病人數已達5千餘人,但盼同性戀者若有性行為需求,最好還是要使用保險套,才能保護自己。

李 原地說,愛滋病若治療且控制良好,體內病毒量會下降,傳染性也會變低,但若2個愛滋病患者中1人治療、另1人沒治療,或2人均未治療下從事性行為,各自體 內的病毒交互作用,病毒有可能會交換基因後產生新的病毒,產生包括抗藥性,或病毒殺傷力變強,對病人都不是好事;況且危險性行為的感染風險不僅愛滋病,有 可能感染梅毒等性病,均會使愛滋病的治療更困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luestapl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