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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手機佔用 大學生吃官司
2009年10月20日
針對日常生活可能因大意而誤觸法網,《匪事不可》藉由真實案例提醒讀者小心自保。

匪事不可 系列報導之2我是就讀台北一所大學的女學生小妤,現在二十歲,不久前下課回家時,經過銀行旁騎樓,突然發現地上竟有一隻手機,我猜想可能是有人不小心掉落,於是拿來自己用,沒想到卻因貪小便宜的動作,害我吃上官司。

貪小便宜反遭送辦當時撿到手機時,我發現還是目前流行的機款,心想反正也剛好想換手機,於是就 換上自己的SIM卡,還不斷向同學與朋友炫耀,大家都認為我運氣很好。但才使用沒幾天,卻接到警方通知到警局偵訊,讓我覺得一頭霧水,心裡也非常緊張。我 依時間到警局應訊,警察向我表示,日前轄區發生一起竊案,一名婦女將手機放在包包裡,包包丟在機車行李廂被人撬開偷走,可能竊賊把包包內值錢的東西偷走, 但因覺得處理手機麻煩,所以隨意丟棄。
想不到我因貪小便宜佔用,被警方依竊盜罪函送,雖然,我極力辯稱沒有偷竊,但警察強調:「就算佔用也一樣違法!」相關案情還要再接受檢察官調查,我因為此事學到教訓,以後再也不敢亂撿手機了。記者林偉信採訪整理

報你知
失主未報案 佔用者也觸法
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所長霍春霖說,民眾撿到手機立刻送交警方,千萬別佔用,就算失主沒有依搶奪或偷竊報案,撿用手機也會觸犯侵占遺失物罪嫌,都要背負刑責。

動作1在路邊撿到手機,須記錄時間點、地點及型號。

動作2不要撥打電話,或者插入自己SIM卡撥打電話。

動作3將撿到的手機繳交給警察處理,別留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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