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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契約懲罰性違約金 無效

2009-10-17

 

自由〔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勞雇契約中的「違約金條款」近年遭濫用,離職員工動輒被要求支付前雇主高額違約金。勞委會研擬修改勞基法,勞動契約訂定的「懲罰性違約金」將無效,一般的「違約金條款」若是不可歸責勞工因素,因而提前中止契約,勞工可不支付違約金。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劉傳名表示,勞委會發現,越來越多行業的勞動契約訂有「違約金條款」,過去以科技業較常見,近年來連小型製造業也出現。主要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競業禁止」,也就是若員工提早離職,或離職後,涉及洩密,或未達一定年限從事相同工作,需支付違約金。

劉傳名指出,由於勞基法並未規範「違約金」,過去發生勞資糾紛時,勞工僅能申請勞資調解,或透過民事訴訟,對勞工不利,因而遭到資方任意濫用,所以勞基法將在勞動契約專章內做規範。

勞委會表示,未來將明文禁止「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也就是除原本約定的違約金外,資方不能向勞工索取加倍的賠償。例如原約定未做滿三年離職,須賠三個月薪資,另外加計違約金三十倍的月薪做「損害賠償」,就屬「懲罰性違約金」。

至於一般的違約金條款,勞委會也將規定,若是不可歸責於勞工因素,例如勞工遭雇主資遣、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或是不依契約給付報酬者,若勞工提前中止契約,勞工可不支付違約金。

勞委會強調,無法全面禁止勞動契約訂定違約金條款,但會朝合理化方向規定,畢竟資方在進用勞工期間,曾給予教育訓練,提升技能,勞工也應適度回報。

相關修正案年底出爐,將送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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