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官判案 管到中國去

台灣人在外國犯罪 我方可訴究的罪責

台商在中犯輕罪 回台竟被判刑

〔記者吳岳修、項程鎮/台北報導〕一般民眾皆知,台灣與中國為實質上互不隸屬的兩個國家,但我國司法界似乎仍有「大中國主義法官」,認為中國屬我國領域,還引憲法「中國大陸為中華民國領土」規定,將一件在中國陝西省境內涉犯妨害自由罪的台灣人陳智明判刑八月、減刑為四月。

最高法院不認同 這判決有問題

上述案件為士林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蔡明宏、劉育琳、賴邦元日前所做宣判,合議庭以中華民國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認定中國大陸屬於我國,因此我國享有司法 管轄權;但最高法院明確指出,中國為我國司法權不及之處,「這個判決有問題」,最高法院還以走私條例為例,認為法條將中國走私到台灣的行為加以立法規範, 如把中國當成是中華民國一部分,根本不須另訂特別條款。

屬人主義原則 觸犯重罪才究責

不過最高法院也說,若台灣人在中國觸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重罪,回台後我國可訴究罪責,這是依刑法第七條「屬人主義」原則來論罪,並非「屬地主義」,上述重罪以外的輕罪,例如妨害自由罪,我國法院管不到,不應追訴論罪才是。

本案案情為,被控涉案的六十一歲男子陳智明與被害友人陳明亮,九十四年前往中國陝西省西安市經營休閒會館事業,兩人發生財務糾紛,陳智明找來七名中國男子將陳明亮押走談判,揚言不還錢不得離去,並恐嚇「西安死一個人不會怎樣…」等語。

陳明亮後來脫困,返台後向士林地院控告陳智明涉嫌妨害自由,全案雖發生在中國陝西省,但承審合議庭審理後特地在判決書上敘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 中華民國領土」,依此認為犯罪地點屬「中華民國領土」,遂以陳智明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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