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不用子還 出嫁背債解套

  • 2009-05-23
  • 中國時報
  • 【羅暐智/台北報導】

  背債兒重生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修正條文,父債子還將成絕響,並有條件溯及既往;圖為國小六年級的小君2歲時繼承父親千萬元的債務,日前請求各方協助記者會畫面。(本報資料照片/方濬哲攝)

      繼承制度大改變!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繼承制度從概括繼承改為全面限定繼承,「父債子還」成為絕響。並有條件追 溯,除原先行政院同意的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可追溯外,立委還加碼,讓嫁出去的女兒在不知情狀況下揹債,也可望經由訴訟獲得解套。

     舉例來說,小芳嫁到夫家,與生父母已無共同生活,但生父過世留下債務一百萬,身為法定繼承人的小芳莫名背下債務。新法通過後,只要向法院舉證,經法院認可,債務即可解除。

     制度大轉彎 改為限定繼承

     朝野立委皆肯定這是進步的立法。不過,國民黨立委徐中雄指出,很多法官不願積極處理繼承債務官司,不循法定程序,反而是常叫債務人與銀行「私了」,導致前年修法讓未成年子女解套的美意打折,真正幫助的人很有限,希望法院能檢討,別讓修法美意打折。

     現行的繼承制度是概括繼承制度,除了未成年人可享有限定繼承外,成年人如未在法定時間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將概括承受所有債務,但 因為台灣對於繼承觀念薄弱,行政單位疏於宣導,導致很多年輕人年紀輕輕,就因父親替人作保背下巨額債務,也有嫁出去女兒,父親過世或父母離異、父母過世後 仍要背下巨額債務。

     在國民黨立委吳清池等朝野立委催促下,繼承制度大改變,從現行的概括繼承改成限定繼承。換句話說,未來「父債子還」將成過去式,未來繼承人的負擔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也就是「繼承多少財產就還多少債」。

     繼承多少財產 就還多少債

     為了避免有計畫性脫產,修正案參考《遺贈稅法》的概念,新增規定,繼承者在繼承開始前兩年之中,只要從死者方獲得財產,都必須視為所繼承的所得遺產。

     新制也設有懲罰性條款,如繼承者隱匿遺產情節重大、遺產清冊登載錯誤情節重大或是意圖使債主權益受損等惡性行為出現,繼承者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舉例來說,父親過世留下一百萬的遺產與兩百萬的負債,成年兒子若逾時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將必須負擔一百萬債務。不過,根據法務部的新法,兒子僅需還債主繼承來的一百萬元,債務關係即解除。

     立法院原希望全面回溯,但行政院認為衝擊過大,原只同意「保證債務」與「代位繼承」可回溯,但昨日立法院加碼,開放讓「不可歸責於己之事」或「未同居共財」也可經由自己舉證,經法院裁決解套。

 


 

三種不公平繼承 只負「有限責任」

  • 2009-05-23
  • 中國時報
  • 【王己由/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法務部表示,未來包括繼承人繼承的是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孫子繼承祖父的隔代繼承)、因不可 歸責自己的事由而無法得知繼承債務的存在,如出嫁女兒、離家多年去向不明的子孫等三種常見的不公平繼承,可溯及既往,繼承人只須將得到的遺產清償繼承的債 務,超過所得遺產的債務不必清償,打破父債子還的千年枷鎖。

     法務部強調,有前述三種不公平繼承案的民眾,在修正案生效施行前,已經償還的債務,不能再要求返還,以維持法律的安定性,並兼顧債權人權益。

     法務部指出,這次的修法,改變千年以來的繼承觀念,重點在改採「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的原則,也是將原來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的「無限責任」,修改為「有限責任」,修正後的繼承限定責任,是我國所獨創,可說是保障繼承人權益的世紀新法。

 


 

父債子還消失3情況可回溯

  • 2009-05-23
  • 工商時報
  • 【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院昨(22)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民法「概括繼承原則」,改為「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繼承人僅須以繼承所得遺產,負有限清償責任,傳統「父債子償」走入歷史。

     至於引發爭議的「法律回溯適用」,經法務部與朝野立委協商後,確定有條件回溯,只有「保證債務」、代位繼承(孫子繼承祖父),及「出嫁、未分得遺產的女兒等其它不可歸責於己事項者」。

     現行民法繼承編採「當然繼承主義」,除「限制行為人」、「無行為能力人」採限定繼承外,繼承人若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即須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因此造成一些不瞭解法律或對被繼承人財務不瞭解的民眾,莫名其妙背上大筆債務生活

     立委吳清池等因此提案修正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條文,全面改採限定繼承,未來繼承人償還債務人遺留下的債務,僅限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超過部分不必還。

     為預防部分債務人鑽法律漏洞,立委增訂民法第1148條條文之1,明訂繼承人在繼承之日前2年內,若從被繼承人處得到財產贈與,亦視為所得遺產一部份。

     繼承人若隱匿遺產,虛偽登陸遺產清冊,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權利」者,將不得主張限定責任。

     立委並增訂1156條之1條文,明訂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要求繼承人在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啟動清算程序。

     此外,只有下述3種情況可回溯適用限定繼承。包括「保證債務」,即替人作保而遺留給繼承人的債務。

     此外,「代位繼承」亦可回溯適用。第3種可回溯者則為「繼承人繼承開始時,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不知道債務存在卻需繼續清償,有失公平者」。但在修正案三讀前,已經清償的債務,繼承人不得要求返還,以維持法律秩序。

     立委吳清池說,所謂的「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需視個案而定,例如出嫁的女兒沒有與娘家同居、共用財物,或父母離異、小孩未與有債務的那方共住,久無聯繫,不瞭解債務存在者皆是。

     立委並表示,債權人為確保債權,將會循司法途徑釐清繼承人是否確實「不可歸責於己」,因此,要爭取回溯適用,繼承人恐要有上法院替自己舉證的心理準備。

 


 

天經地義的千年枷鎖 從此改觀

  • 2009-05-23
  • 工商時報
  • 【張國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法務部說,父母留下的債務不再是困住孩子的枷鎖;而我國傳統上父債子還、天經地義的繼承觀念,從此改觀。這種繼承財產、有限責任的制度,也是我國獨創的新制度。

     我國民法繼承編自民國19年公布、20年施行,一直採行「繼承人負概括責任」的原則。雖然現行法就有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規定,但繼承人常因不知法律而忽略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未能在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就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繼承人不但必須以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如果不足,還必須用自己的財產清償,對於繼承人顯然不公平,保護也不週全。

     法務部指出,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但在實務上,確實有許多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既存的債務,但須承受繼承龐大債務,而影響其財產權及 生存權,甚至一輩子喘不過氣,無法翻身,所以應該「例外地」加以保護;也就是說,這些例外的情況是可追溯既往,不必再負擔償還責任的。

     目前最常發生,也最不公平的三種繼承現象,得溯及既往,包括繼承人繼承的是「保證契約債務」,或「繼承人是代位繼承人」,抑或繼承人在繼 承開始時,因不可歸責自己的事由而「無法知道繼承債務的存在」,由其繼續履行顯失公平者,都只要以所得遺產,負擔有限責任的清償即可。

     不過法務部強調,修正施行前已經償還的債務,繼承人不得再要求返還。

     本次修正也明定繼承人可以進入法院清算或自行辦理清算,繼承人可以視繼承財產關係的複雜程度,選擇最有利的清算程序。只要繼承人沒有惡意隱匿遺產或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的記載等行為,就不會負擔超過所得遺產的責任。

     此外,為了避免改採限定責任後,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為減少所得遺產而脫產,特別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上贈與者,該財產視為所得遺產。因此,本次修法在保障繼承人的情形下,也同時兼顧債權人的權益。

 



家扶:證明「不知情」 曠日費時

  • 2009-05-23
  • 中國時報
  • 【唐鎮宇/台北報導】

     「民法繼承編」三讀通過,未來「父債子償」將走入歷史,家扶執行長王明仁認為是「公平正義的實現」,但也指出許多受害者背債已經背了十幾年,要如何證明多年前自己確實不知情,恐怕還得花上一番功夫

     家扶基金會曾經輔導許多「父債子償」的背債兒案例,子女事先並不知道父母背債,等到出社會工作有了薪水,到ATM領錢才發現薪水都被銀行先扣給了債主。

     家扶執行長王明仁說,過去家扶輔導過一百多個案例,最小的甚至一、兩歲就背債,平均每個人至少都背了三百萬以上債務,「很多人工作一輩子卻連本金都還不了」。

     王明仁說,之前輔導的案例中,有個就讀某國立大學博士班的年輕人即將畢業,看似前程似錦,但由於父親生前幫人作保,友人生意失敗跑路、父親又不幸過世,債務反而落在他這個不相干的人身上,才剛出社會就背了七千萬的債。

     最扯的還有一位好心的父親收養一個小朋友,結果小朋友的親生父親同樣生前幫人作保背了一、二百萬的債,好心的新爸爸雖然張開雙手歡迎小朋友新生,但隨之而來的債務,恐怕是他意想不到的驚喜。

     民法繼承篇修正案通過,王明仁認為是「公平正義的展現」,因為過去背債的子女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至少得先付十萬元的裁 判費,且根據家扶追蹤,只有二%獲判免除債務;過去許多繼承父親債務者,「人生幾乎看不到希望」,新法上路後,將帶給更多人重生的機會。

     但新法規定若要追溯,當事人必須證明自己事先不知道父母親有債,王明仁認為許多背債子女都已背了好幾年,要如何證明多年前自己確實不知情?他認為這個部份未來還是得個案認定,不但證明困難且仍曠日費時。

 


 

工程師:母親手尾錢 變債務

  • 2009-05-23
  • 中國時報
  • 【周敏煌、鄭緯武、吳江泉/綜合報導】

     高雄巿黃姓三姊弟的母親在兩年前去世,留下三間透天厝,在辦完了母親的後事後,三人一聊起母親,總感念母親生前勤儉持家,還留給他們三人每人一間房子,減輕他們不少的經濟負擔。

     沒想到才過了一年多,三姊弟同時收到法院的通知,原來外公在高雄縣的塑膠工廠,以他們母親的名義作保,現在公司負債五千六百萬元還不出來,銀行只好轉向他們三人催討,房子被查封了還不夠,現在連薪水都被查扣三分之一。

     在竹科擔任工程師的黃姓民眾說,當時被查扣時,真是欲哭無淚,明明是母親留給他們每人三、四百萬的「手尾錢」,一夕之間每人卻反背上一千五百萬的債務,對他們實在太不公平了,希望修法後能獲得解套。

     「我繼承長輩的財產時,根本不知道長輩因為當連帶保證人而背負債務,直到今年收到法院通知,才驚覺實際上繼承的是債務。」高雄縣王先生為了繼承問題向縣政府申請法律扶助,也向銀行洽詢解決問題之道,卻得不到解決,如今繼承法修正,他希望對自己有幫助。

     王先生說,他的長輩十幾年前過世,他繼承遺產時,根本不知道長輩於民國七十幾年當連帶保證人,一直到今年接到法院通知長輩的債務,經過計算,負債本金加上銀行累計的利息,額度超過他繼承時的財產價值。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篇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改採全面限定繼承,而且採行有條件回溯,但是王先生不知道修改後的法條內容,他表示將找律師研究,希望能找到對他最有利的方法來解決問題。

     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表示,改成限定繼承非常好,因為有些小孩、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之人,都可因為有條件回溯而獲得權益保護,如果擴及一般人都可適用,銀行借錢給人家時會更謹慎,不要把錢借給沒有能力償還的人,將來再向他的小孩討債,這樣不合情理。


銀行業:影響有限

  • 2009-05-23
  • 中國時報
  • 【黃琮淵/台北報導】

     民法繼承篇昨立院三讀通過,父債不再子還,並採有條件回溯。銀行主管昨天表示,時代背景不同,父債子還早就是「形式大於實質意義」的法律,對銀行而言,每個人的財務狀況本就是分開來看,推估修法通過,對銀行造成的衝擊有限。

     民營銀行主管認為,這些父債子還案例,占銀行逾放比率很低,「不客氣的說,光王又曾欠的錢,不知可抵幾千、幾萬個父債子還」。

     銀行主管表示,過去會有父債子還的法律,時代背景是財產有限,社會型態為大家庭。銀行不甘於被倒帳,所以若父母欠債,當然得找子女要錢。

     但如今時代已大不同,雖然父母與子女間有不可分割的親情關係,但財務狀況多是獨立,銀行在辦理放款授信的同時,也是基於申貸人的財務狀況做個案考量,「也不會問你父母能還多少錢吧?」

     行庫主管認為,父債子還是「不做不行,但不夠人道」的法律,畢竟沒有一家銀行甘於損失,即放款拿不回來。但事實上,銀行只是將這法條當作一種「精神」在看,畢竟若父親欠債,繼承者是無行為能力者,怎麼能奢望他還款。他認為,修法只是讓法律能更迎合時代背景,各銀行早意識到會有這天,對銀行的影響,相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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