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三振條款 學者憂心

立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指網路使用者只要三度被認定侵權,ISP業者就可將之停權,部落客、學者同表憂心,認為侵權定義、執行方式都很模糊,「破壞的可能比要保障的大」。

知名部落客、智邦生活館總經理陳豐偉指出,侵權行為很難認定,光是證明誰是原始創作人,就會花費大量行政成本,他認為一般ISP業者不見得有能力處理。

陳豐偉認為,著作權法修正後,抓到的可能是那些無心犯過者,至於真正想藉侵權牟利者,早就想好應對方式,「一個帳號被停權,就申請另一個」,若是在國外網站申請,國內法律也管不到,「最後抓到的都是小蝦米」,實效堪慮。

中正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簡妙如認為,所謂侵權若包含轉貼新聞等,將嚴重戕害知識流通,「這是著作權法過度擴權」。她認為,一般部落客並非藉轉貼新聞作商業利用,網路時代早已是「新媒體時代」,若還藉法律阻擋知識傳播,根本是和時代對立,打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2009/04/21 聯合報】


網路侵權3次 ISP可終止服務

自由20090422

網 路複製與傳輸技術便捷,許多網路侵權行為通常透過ISP提供服務而發生,導致ISP業者必須面對著作權人控告侵權的訴訟風險,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為免因此 不利網路產業發展,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網路服務提供者(ISP)之民事免責事由」專章,賦予ISP業者「避風港」 機制。業者只要善盡告知、管理網路侵權行為的責任,就可以免除法律以及連帶賠償責任;但著作權人仍可控告侵權的使用人。

修正案另增訂「三振條款」,未來網路使用者若出現3次侵權行為,ISP業者應即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記者施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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