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子詐保金 至今兩起

台灣自有人身保險以來,到目前為止,發生過兩起狠心父親企圖殺害小孩詐領保險金的案件。

根據檢警單位及壽險業者提供的資料,台灣第一起殺害小孩領取保險金的案例,發生在民國五十三年,第二起發生在去年七月。反而在民國八十六到九十年兒童死亡保額無上限的「空窗期」中,沒有類似案例。

保險法在民國九十年曾修正,限制十四歲以下孩童所能投保的「死亡給付保額」上限,即所謂的喪葬費用,不能超過兩百萬元。

台灣第一起殺害孩童詐領保險金案件,發生在五十三年台北市南港區。當事人李明璋縱火造成住處大火,兩個女兒葬身火窟,李明璋在火警當天就向保險公司索取理賠,保額共四十五萬元。

該案刑事部分經六年審理,最高法院認定李明璋縱火燒死親生子女,判處李明璋死刑。四十五萬元理賠金也因此拿不到。

第二起案例發生在去年七月,桃園縣一名四十三歲的賴姓貨車司機,先用毛巾蒙住十一歲女兒眼睛,再將女兒雙手綁住並推下大圳,企圖淹死女兒詐領兩百萬元保險金,這名女童後來抓住圳邊樹枝保住一命。事後,桃園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這名父親十二年徒刑。

根據檢警資料,兩名狠心的父親都有債務問題,李明璋當年是經商不善,欠下債務;賴姓男子則積欠了六十多萬元卡債。

【2009/04/1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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