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寫「醉狀」量化 折服法官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謝榮林在起訴書上載明酒駕應判罰金額,獲不少法官支持。(記者林嘉東攝)

自由20090302〔記者林嘉東/台北報導〕酒駕案量刑標準不一,初犯有的被判18萬,有的僅判罰拘役10天,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謝榮林認為不公平,起訴時依貪杯者被測得的酒精濃度值,載明應判罰金額,讓法官裁量;由於合理可行,獲不少法官支持。

檢方指出,駕駛人酒駕被攔若被測得的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時,會被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告發,行政裁罰的金額至少4萬5千元起跳;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 毫克參考值,就會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

法院在審理時,對於初犯者,有的重判3個月,而且諭令以每天2千元折抵1天 ,算一算要被罰18萬元,有的輕輕放下,只判拘役10天,量刑標準不一。

量化求刑獲好評

謝榮林去年接判後,對判輕、判重的案件一律上訴,對此法院為了簡易案還要找來三個法官合議再開一次庭,鬧得院檢氣氛不太和諧。

為此,謝榮林想出一個解套辦法,亦即訂定駕駛人被測得的酒精濃度值為裁罰標準,以被測得的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75毫克為例,起訴時他就請法官判罰7萬5千元罰金,讓酒駕者有所警惕。

由於酒駕案少有檢察官具體載明量刑依據,不少法官看完起訴書後,肯定檢察官用心,大多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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