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澄清名嘴條款 綠批箝制手段沒變

自由 20090206〔記 者許敏溶、謝文華/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有意修法管制新聞製播及評論引發各界爭議,遭指為有意管束政論浮濫的「名嘴條款」,NCC昨天 強調,衛廣法增訂條文是希望所有新聞製播及評論確守查證及平衡報導責任,也是NCC對業者的期許。台北市議員簡余晏則直指:「還不是一樣都是箝制新聞自由 的手段!」

NCC發言人李大嵩強調,新聞製播單位(電視台)若以新聞方式播出「名嘴」的言論,仍要進行查證,做到平衡報導,倘若新聞台播出名嘴言論而未查證,經由內容諮詢會議討論通過違反事實,同樣可依據衛廣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處以三十萬至二百萬元罰鍰。

新法也將規範要求電視廣告分級,NCC表示,大致將採取分成普通及限制兩個等級,限制級不得在兒童頻道播出,未來若完成細則立法通過後,不分級將可處以三十萬至二百萬元罰鍰,若未依指定時段播出含有色情、暴力等廣告內容,一樣可處以四十萬至二百萬元罰鍰。

簡余晏也質疑,政府用納稅人的錢大買廣告吹捧政績,還載明於契約中,明顯違反廣電法的新聞廣告化,NCC卻沒有任何處置,任憑政府控制新聞自由。電視台在這半年遭NCC重金開罰、查稅後,變得只敢批評民進黨與陳前總統,不敢批判馬英九、馬以南、周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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