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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天源認為他駕車過警示牌39公尺就被測得超速,取締有瑕疵。
黃哲民攝
圖片: 1 / 1

 

【黃 哲民╱台北報導】服裝工廠外務員黃天源去年以時速一百四十九公里車速在北二高狂飆,被警員攔停舉發,罰款五千元還須記違規點數一點,他指法條規定應有三百 公尺警示距離,但通過警示標誌不到四十公尺就被雷射測速槍拍到,緩衝距離不夠應免罰,但法官指他嚴重違規才來不及減速,裁定照罰。

違規爭議
三十歲的黃天源昨說,「誰開車從不超速的?」當時他急著去醫院,而重點是法條規定應有三百公尺減速緩衝距離,警員值勤就應遵守。


辯距離短難減速
黃男去年八月二十日凌晨接近二時許,開自用小轎車經過北二高北上指標十五公里處,被警員以雷射測速儀測得車速高達一百四十九公里。黃男發現測速儀是在兩百六十一公尺外鎖定他的車,當下覺得可能鄰車超速害他背黑鍋,但警員不採信。
黃男簽收罰單不服氣,回家翻法條發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在高速公路上,警員取締超速須在三百公尺前架設警告標誌,警員當時執勤位置的距離雖符合規定,但警員是向著他的車頭測速,等於他的車通過警告牌才三十九公尺就被鎖定,根本來不及減速。
黃男拍了現場照片佐證向法院聲請撤罰,卻被法官糾正警告標誌是提醒駕駛人注意車速,以免被取締時感覺遭偷拍,而不是代表三百公尺內不會有固定或移動式測速儀器就可任意超速,況且遵守速限是基本的交通常識與行車道德。

同事驚訝車速快
此外,法官查明當天視線良好,黃男應該在幾十公尺前就看到警告牌,認定黃男來不及減速純因個人嚴重超速,裁定照罰。
黃 男昨認為法官看法不合理,並舉例曾有人實地測量警告牌與測速照相機僅距離七十多公尺,就獲得法官裁定撤銷罰單,「我的等於只有三十九公尺耶」,他表示會提 起抗告。黃男同事透露黃男不只一次收到超速罰單,但他很愛惜車子,幾乎沒發生事故,不過經記者告知黃男的車速,同事不禁吐舌說:「啊!這麼快!」

不服交通罰單處理步驟
【尚未繳款】
◎向舉發單位、裁決所申訴
◎受理單位回覆申訴結果,若仍不服,次日起20日內以司法狀紙向裁決所聲明異議,移由地方法院審理
【已繳款】
◎繳款次日起20日內向裁決所以司法狀紙聲明異議,移由地方法院審理
※資料來源: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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