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律見羈押被告全都錄違憲

大法官近年來重要人權保障解釋表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昨宣布,大法官會議宣告羈押被告與律師接見時「全都錄」違憲。(記者劉志原攝)

2009.01.24自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律師到看守所接見被告影音全都錄,錄音內容還會被當呈堂證供,大法官會議認為,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侵害被告訴訟防禦權,昨以釋字六五四號解釋宣告違憲,五月一日起,監所將不能再對律師與遭羈押者會面內容錄音錄影,將來監所在律師接見羈押被告時將「只准看、不准聽也不准錄」。

月起 只准看不准聽錄

法務部昨指出,將依大法官解釋意旨辦理,過年期間要到二月五日起才開放律見,屆時律見將全面不錄音,若要錄,會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向法院聲請。

依此解釋要旨,日前陳水扁總統與律師見面時遭特偵組派員全程錄音錄影,錄音還被當辦案參考的情況均屬違憲。扁的律師鄭文龍、石宜琳說,此解釋值得高度肯定,鄭文龍說,在這台灣人權法治倒退的時代,大法官做此解釋,是人民的幸福、也是國家的幸福。

麥安懷案 律師提出聲請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此號解釋在受羈押被告訴訟權的周全保障具有重大意義,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正認為,這是相當不容易的突破;但也有檢察官表示,擔心羈押禁見的被告會透過律師串供。

本解釋案為前台北縣長辦公室主任麥安懷涉貪污案遭到羈押禁見,他與律師會面時,所方依羈押法廿三條第三項規定錄音錄影,且相關資料依同法第廿八條可當檢審辦案參考,他認為違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大法官會議認為,被告受律師協助、與律師充分自由溝通的權利,應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解釋文指出,被告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憲法權利,被告可與律師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這也是被告受律師協助行使防禦權的重要內涵。

解釋文指出,羈押法第廿三條第三項規定,看守所於律師接見羈押被告時,監聽、錄音,屬限制被告與律師充分自由溝通權利,違反憲法廿三條比例原則,但若僅予「監看而不與聞」即無違憲。

監聽當證供 侵害訴訟權

另羈押法第廿八條規定,可將律師接見監視資料給檢察官或法院當「呈堂證供」,大法官會議認為,這妨害被告訴訟防禦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對訴訟權保障規定,大法官宣告羈押法上述兩條文違憲,考量法務部須有相當作業時間,上述兩條文自今年五月一日失效。

此外,解釋文指出,若要限制被告與律師自由溝通權,應由法院決定,並應有相應司法救濟途徑。 


羈押法修正草案 法部兩月內完成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針對律師接見羈押被告時,被監聽、錄音,甚至將內容拿來當呈堂證據,昨日被宣告違憲,法務部表示,去年十二月已成立專案小組,預定兩個月完成羈押法修正草案,落實保障人權,其中,昨日宣告違憲的羈押法兩項條文亦在研修範圍。

法務部也指出,已函請各檢察機關,自二月五日起,對偵查中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將配合昨日宣告違憲的兩條羈押法條文,採兩項新做法。

針對羈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看守所將採不監聽、錄音、錄影做法,但檢察官若認為被告與律師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刑訴法第三十四條但書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四項規定,以書面載明期間,指揮看守所對被告、律師執行監聽、錄音、錄影等做法。

就羈押法第二十八條而言,看守所依本條陳報被告在所的言行、發受書信等資料外,除了檢察官、法官指揮對被告、辯護人執行監聽、錄音、錄影的個案外,不得再以律見所獲得資訊,做為偵查或審判證據。

另針對審判中被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法務部表示,將函請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轉知各級法院,除了經法官指揮對被告接見律師時,執行監聽、錄音、錄影外,不再執行相關做法。

 

 


保障被告人權 審判才公平

記者楊國文/特稿

「把我們當賊看」,律師界對律見被羈押當事人時,被「盯梢」、錄音等情事,多年來有滿腹委屈。

司法實務上,我國可說是空有「刑事人權輪廓」,但實質被告人權並不足,法界知之甚深,卻睜眼忽視此問題,法務部應加速修改羈押法,並落實改善看守所律見的軟、硬體設備,才是保障被告人權正確作法。

不可否認的是,羈押被告接見律師時,不能完全排除有「見不得光」的談論內容,但畢竟不肖律師比例不多,自然有律師法、甚至刑法等規定論處,若以此原因,對律見進行監聽、錄音、錄影,無異是因噎廢食。

更具體的說,羈押的目的在確保被告不會逃亡,基本上還是應以「無罪推定」視之,應保障其完整的訴訟權及對被告人權的尊重,多年未修過的羈押法相關條文充斥不少忽視刑事人權的規定,但似乎未被政府正視。

舉例說,前總統陳水扁的律師鄭文龍抱怨,每次律見只有三十分鐘,卷證幾百卷,「那有時間做完整討論」,這是基本的被告人權,其所言也是事實,不過問題並非始自今日,但羈押法就是如此規定,很多檢察官、法官都認為「早就應該修正了」,但是願正視它的司法官員在那?

又如不少看守所的律見環境嘈雜、空間又小,不易討論案情,又有誰重視過?

唯有「視民如傷」,政府努力保障被告應有刑事人權,我國才能真正邁入人權國家之林。


扁律師:解釋文保障被告人權、律師權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對於大法官昨宣告律見全都錄違憲,陳水扁律師鄭文龍說,在這民主法治及人權倒退的時代,大法官做出此保障人權自由的解釋,令人大大感佩,鄭文龍說,他和阿扁見面被錄音錄影,內容不僅被特偵組拿去當辦案的依據,還被檢察官用來當懲戒他的證物,希望以後不要再有這種事發生了。

深受羈押法之害的鄭文龍強調,釋字六五四號解釋,充分保障了羈押被告的人權與律師權,他說,對於大法官用此號解釋來實現憲法精神,是人民的幸福,也是國家的幸福。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正律師說,律師與羈押中被告談事情是必要的,以美國為列,監所最多也是派人在接見室外,以避免當事人攻擊律師,但台灣卻全都錄。

林?正說,解釋文指出,日後若要監聽,應由法院同意,他也認同,監聽票依法要法官核准,對被告與律師見面錄音,當然也要由法官同意,但他認為,若能全面不錄音當然是最好,至於律師是否會替被告串證?串證是有刑責的,律師違法,一樣要被法辦。

鄭文龍說,他在看守所與陳水扁見面時,提及經濟事務好像不是總統職權,結果就被一旁監聽的事務官回報特偵組,特偵組立即發急件至總統府調閱相關資料。

陳水扁的委任律師石宜琳說,錄音錄影最嚴重的是士林看守所,幾乎是全程轉播給管理人員看,至於與陳水扁前總統律見,原本是全程錄音錄影,經抗議後,目前所方還是會派員在門外看,還是聽得到內容。


檢察官:監聽律見被告 有助釐清事實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律見監聽被視為違憲,不少檢察官認為對偵辦中案件確實造成一定程度影響,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說,過去羈押被告時,曾發現有律師以討論案情或教導訴訟攻防策略為由,和被告遊走在串證邊緣,阻礙辦案進度,雖然被告人權須加以保障,但律見監聽仍有其存在必要。

檢方說,台北看守所前年八月曾發生律師夾帶藥物給人犯卻暴斃的意外,雖然絕大多數律師的人格及作為受到肯定,但仍免不了有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的案例,被告固然有訴訟防禦權,但極少數律師為讓被告脫罪或受利誘,利用法律專長,以明示或暗示方法,讓被告做出不實陳述,阻礙檢方發現真相。

檢察官吳義聰說,換個角度來說,監聽其實也是在保障被告權益,因為羈押要件包括重罪、逃亡及勾串,被告因勾串被押若加以監聽,除有助事實釐清,也能確保被告將來是在本意下供述,不是因為被恐嚇或利誘才不實陳述。

檢察官馮成說,監聽其實是比較有助於監所管理,因為檢方多不會要求律見譯文,除非懷疑律見對話內容有異,才會調出錄音帶重聽,若發現雙方對談過程逾越尺度時,會要求律師注意,不過,法院裁押被告,代表案情已鞏固到某種程度,羈押被告不監聽未必會對案件偵辦產生重大衝擊。


律見羈押被告全程錄音 違憲
中國時報    A4/焦點新聞           2009/01/24
【郭良傑/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廿三日針對羈押被告訴訟權做出六五四號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為,羈押法規定辯護人接見受羈押被告,必須被監聽、錄音,所得資訊得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違反憲法第廿三條比例原則,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的規定,自今年五月一日起失效。
  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表示,這是大法官會議繼釋字六五三號解釋,允許受羈押被告對看守所所作的處遇或處分,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保障人民訴訟權之後,進一步宣告羈押法相關規定違憲。
  謝文定指出,被指違憲的部分,妨害受羈押被告訴訟上的防禦權與自由溝通權利,也違背了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的意旨,宣告違憲失效後,在受羈押被告訴訟權的周全保障上,具有重大意義。
  這件釋憲案的聲請人,是涉嫌收賄而遭羈押的前台北縣政府縣長室主任麥安懷(見左圖,本報資料照片/陳俊雄攝)。他被羈押後,認為羈押法第廿三條、廿八條及看守所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等規定違憲,侵害憲法保障受辯護人協助的權利。
  而羈押中的前總統陳水扁,也曾針對律見時被全程監聽錄音,認為訴訟權受到侵害,向法官抗議。
  羈押法第廿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應監視之。所稱「監視」包括監聽、記錄、錄音等行為在內,這項規定使看守所得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所必要,予以「監聽」、「錄音」。第廿八條則規定「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
  釋字六五四號解釋意旨指出,刑事被告受辯護人協助、與辯護人充分自由溝通的權利,應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才能發揮防禦權的功能。
  為保障刑事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憲法權利,應使被告與其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這也是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被告受辯護人協助行使防禦權的重要內涵。
  另外,法律如就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自由溝通的權利加以限制,應具體明確,並合乎憲法第廿三條比例原則的規定,才不違背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的意旨。
  大法官會議指出,為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在受羈押被告與其選任辯護人接見時,如僅予以「監看而不與聞」,則與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意旨尚無不符。
  六五四號解釋文也闡釋,如法律就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自由溝通權利予以限制者,應規定由法院決定並有相應的司法救濟途徑,其相關程序及制度的設計,應依解釋意旨,為具體明確的規範。
律師:保障人權 一大進步 律見成證據 實務不常見
中國時報    A4/焦點新聞           2009/01/24
【陳志賢、陳嘉宏/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廿三日作出釋字六五四號解釋,認為律師與羈押 禁見被告接見時,遭全程監聽錄音規定違憲,多位律師均肯定這是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希望立法機關日後修法時,能實踐釋憲案精神。
  不過,熟悉實務操作的律師私下也表示,類似這種律見時,遭錄音錄影又援引成檢方證據的作法並不常見,因為經驗老到的律師與羈押 被告在看守所會面時,常常「用寫的」,或透過錄影監視的死角,即可達到與被告「溝通」的目的。
  我國的羈押法於民國卅四年制訂,除了在民國四十三年有一次較大幅度的翻修外,已經超過五十年沒有大幅度修正。儘管法界對於無罪推定原則朗朗上口,不過,我國的羈押法對於羈押被告完全以準犯人或犯人視之。
  以昨天釋憲的羈押法第廿三、廿八條為例,幾乎無視遭羈押者人權,對被告律見錄音錄影,甚至還以此作為偵察或審判的證據,明顯造成檢辯雙方武器的不對等。
  律師江東原、鄭克盛及杜英達都認為,包括美國等先進法治國家,並沒有「律見」錄音規定,大法官的釋憲案精神將讓台灣走向法治國家,對人權保障是正面、正確的方向。
  江東原認為,若檢察官擔心律見取消錄音的規定,會造成串證,檢方可以依法偵辦,而不是以這項規定限制被告與律師交換法律意見。
  律師鄭克盛則強調,因為被告與律師的委任關係,亦屬防禦權的一部分。因此,律見錄音確實會侵害被告防禦權、沉默權。
  律師杜英達認同大法官釋憲內容。但他擔心,有些司法人員會利用規定或法律解釋上的盲點,繼續從事監錄。他認為,為了配合修法後的規定,看守所的隔牆、接見電話等設備,也需要改善。


法務部通令 2月5日起 不再全都錄
中國時報    A4/焦點新聞           2009/01/24
【陳志賢/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認為羈押法中「律見」監聽錄音措施違憲,法務部昨天函令各檢察機關及看守所,自二月五日起,不得在律見時監聽、錄音。不過檢察官認為被告與律師有串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仍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以書面載明期間,指揮看守所對特定律見時,進行錄音或記錄。
  法務部官員認為,律見錄音措施,日後交由法院審酌,如同聲請監聽票、搜索票須經法院同意核發,也是可以考慮的修法方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luestapl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