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公民紙 台灣可列國籍
 
【聯合報╱華盛頓特派員林寶慶/六日電】 2009.01.08 03:11 am
 
 
美國移民局日前備忘錄指出,美入籍證書及公民證書上,可將「台灣」列為過去的國籍及出生地。

美國務院多年來在核發護照時,入籍證書或公民證書(或稱公民紙)上已使用台灣為持證人的出生地,現在移民局作業與國務院一致。

備忘錄是針對申請入籍者填寫申請表N-400及移民局核發的入籍和公民證書上的前國籍及出生地欄而發。備忘錄指出,鑒於在美國移民法下台灣被視為分離的獨立國家,且國務院核發的護照也接受使用台灣為出生地或出生國,備忘錄的新指示將與美國國務院政策一致。

至於出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後移居台灣、持有台灣護照者,出生國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為台灣。

【2009/01/08 聯合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luestapl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